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65 浏览:18020

摘 要:我国已加入WTO,金融业更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同时也使我国的金融业面临着全面的竞争.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仍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并且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制还需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如何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建一个规范、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浅谈,提出建议性的对策,探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路.

关 键 词 :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对策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一般理论

1.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其要素是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手段.

金融监管主体是监管的实施者.根据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不同,大致有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两类.政府监管机构是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领域实行直接监管,属于正式制度安排.而行业自律组织则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客体指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金融活动及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监管手段则是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法,是监管的具体体现.监管主体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经济手段对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种类、定价、供应、交易以及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进行监管.

2.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

(1)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趋于融合

政府监管的优势是监管机构超脱于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外,能够公平、严格的发挥其监管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权威性.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监管也存在不足,现代金融机构日趋复杂,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创新不断,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难度也相应提高.行业自律监管固然有其局限性,如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从本行业利益出发等,但它仍有其优点: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时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行业内内含和道德约束,作用空间更大.

(2)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互促进

外部监管主体不再一味从外部施加监管,而是更注重促使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速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控制风险的内部模型,以提高控制风险的技术水平,并增强其适用性.同时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外部监管的基础,监管目标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来实现.

(3)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统一监管指一家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其全面、广泛、统一的监管体制更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4)功能性监管理念对机构习惯监管提出挑战

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是以金融机构的类别为标准划分监管机构,而功能型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的特定功能来确定该金融产品的监管机构.功能监管能够有效的解决混业经营中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归属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而且主张实行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更适应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从1993年开始,逐步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系.2003年3月10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2003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修改过的《人民银行法》同时于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至此银监会取代人民银行行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权.之后我国更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写作技巧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依据不足

目前金融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关于监管主体功能划分及按业务性质监督具有某一方面市场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不能代替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的法律.这势必影响分业监管的有效实施.

2.金融监管的成本高,效率低下

金融监管的成本高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此外,很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使金融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3.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银监会成立后,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银行另一个主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的观察,从而及时、准确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尽管我国建立起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以确保相互之间的协调,但要形成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金融监管的保障,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依据并规范其行为.只有实施了金融监管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而金融法律法规也只有不断适应变化的金融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它的作用.

2.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要加快金融监管理念和手段创新,实现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监管具体业务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同时,千方百计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


3.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有主动利用其它监管机构信息的义务.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它认为重要的和其它监管部门也关心的问题,并就此问题与其它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研究和协调.

4.在各金融监管机构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性的监管协调机构

该机构主要负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以及冲突解决.该机构主要负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以及冲突解决.其具体职责包括: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监管;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