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金融监管体制的

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96 浏览:17623

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的银行,应该如何克服监管误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成为金融监管的热点之一.鉴于此,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历史回顾,对监管缺乏独立性、监管的滞后性、监管的宽容性以及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美、日等国的央行监管案例,对我国银行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一些思考,以期在各个方面降低由监管引致的道德风险.


一、银行金融监管的历史回顾与经验总结

2004年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水岭.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接手了一部分原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自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责集中在监测金融市场、调控宏观经济和监督检查人民币等相关项目上.

回顾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历史,大致来说,经历了如下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储蓄、贷款、结算业务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从此正式开始行使银行职能.根据1987年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切金融机构和活动实行全面管理.

第二阶段:1993年证监会、1998年保监会、2004年银监会相继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将过去的对证券、保险机构及银行机构的监管权转移给“三会”.2004年6月中旬,三家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签署《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的原则及相关操作规定.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以国务院为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会、中国保监会分工合作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回顾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过程,可以发现自从专门行使央行职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始终没有稳定过,与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权限划分等,对银行的权威性影响颇大.除此以外,与外汇管理局的关系也一直在梳理,总行与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同样在不断调整.正是因为这样,银行监管方面的权威性打了折扣.但必须明确的是,银行这样的不成熟、不稳定和不规范并不是自身所为,而是在我国在探索银行体制的必经之路,所以更值得深思.

二、银行金融监管现状不足与比较分析

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最基本的职责是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怎么写作.就其客观性而言,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因为银行垄断货币发行、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考虑到金融业的集中统一,银行一般同时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银行同时担负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既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又是监管者.以下将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不足与外国央行进行对比分析.

(一)内审工作牵涉内部利害关系,缺乏监管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审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即在本行行长的领导下开展内审监督工作.由于审查部门与被审计对象在本单位中处于平级地位,内审部门与被审计对象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和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做出客观的分析判断或风险预警和提示,长此以往必会影响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最终的效果.

内审部门不能独立于央行体制之外,也影响了内审的独立性.所谓内审机制,本身应该是以“第三者”的身份担任监督职能,因而不能介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的具体实务,不能直接参与其日常工作.但是实际上,由于基层央行人少、业务多,多数的内审人员都是.因此,内审部门过多地参与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利于对其实施全面实时动态的监控,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判断,既影响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又影响内审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过分依赖金融机构质量评级体系,造成监管的滞后性

银行作为政府部门之一,借助政府授予的行政权力,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应该可以强制实现更多的信息供给,但事实上,金融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银行在风险识别以及监管行动上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

为了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在不同程度上,各国银行都依赖金融机构质量评级体系运行来及时识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危机.在此之中,最闻名的是兼顾商业银行业务运营各个方面的骆驼体系(CAMELS),其对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赢利能力(Earnings)、流动性(Liquidity)以及敏感度(Sensitivity)六个指标均规定严格的标准量值.然而,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识别毕竟是以银行能够实现的连续、准确、有效的信息供给为基础的.只有及时而有效的信息经过处理分析后才能提供有指导性意义的结果.现在的情况是,由于监管成本方面的原因,对关注的银行半年一次、正常银行约一年至一年半一次的检查并不能保证这种及时而连续的信息供给.对于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这样的检查间隔期限显得过长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与危机无法得到及时的反映,从而弱化了金融监管当局对风险的识别能力.

与此同时,银行化解风险的行动是否是迅速而有效的也值得商榷.对存在问题的银行解决的推迟,增加了处理危机的滞后成本.在这一点上,美联储监管就有前车之鉴,20世纪70年代末的高通胀与高利率,暴露了美国储蓄与贷款机构借短贷长的潜在弱点并导致80年代大批储贷机构亏损严重、支付困难.美联储犹豫不决的态度导致克服风险时机的延误,造成了1 000亿美元的损失.

(三)监管者与投资者利益的冲突,导致监管的宽容性

当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时,会出现监管者与投资人(其往往是金融危机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在追求经济的成本最小化动机不一致的情况,这时,监管的宽容就会发生.作为监管者,银行应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严格监控有过度风险的资产,严格遵守重组资本金的要求,不能对问题银行采取监管宽容的态度.但是由于监管人是由政府任命的,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可能放松对某些问题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