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724 浏览:145525

问: 2012年1月,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汽车外出.途中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使原本坐在车内的张某被甩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重伤.经交警勘察,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因李某对该车投保了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5万元车上人员险,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保险公司承担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李某承担其余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其只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履行赔付责任,不应当承担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请问,应如何区分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前,张某是车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但张某先是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又发生被该车碾压致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置身于被保险车辆之下,此时,张某已经由“车上人员”(即乘客)转化为“第三者”.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

律师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