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754 浏览:23490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通过地方立法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就草案有关民生计量问题进行立法问卷调查.同时,到衢州、开化、常山、绍兴、嵊州、新昌、宁波、舟山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7月5日,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省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计量强制检定.草案第八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法定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初审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计量强制检定是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重要手段,目前基本由计量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实践中存在检定期限长、怎么写作意识不强等问题,草案应进一步推进强制检定的社会化,明确强制检定授权条件,增强强制检定授权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技术力量取得强制检定授权,促进强制检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怎么写作质量和效率.为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强制检定的授权条件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及其授权范围,接受社会监督;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三是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组织现场核查并及时提醒使用者按期申请检定,同时缩短强制检定期限,以提高检定工作效率,更好地怎么写作生产.(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二、关于计量校准.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计量校准机构的规范管理作了规定.初审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计量校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还缺乏规范,如对计量校准机构的次级计量标准考核,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业务以及计量校准机构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的行为规范等均未作规定.根据计量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用于内部检定.考虑到计量校准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校准怎么写作的技术机构,仅对其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核尚不足以确认其具有对外开展量值溯源怎么写作的能力,为保障全社会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必要将其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纳入考核范围.为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规定修改为“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建立的相关计量标准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校准市场,建议增加规定“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计量校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通信计量监督.草案规定,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通信计费设备、系统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通信计费的准确.初审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通信计量是民众最关注的民生计量问题之一,也是消费纠纷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对其加强监督,对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语音和数据通信计量装置实行强制检定.经了解,电信运营商使用的计时计费装置早已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但实践中除公用固定计费器由计量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检定外,其他计时计费装置都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网络流量计费系统目前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计量法的规定,计量工作由计量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主体实施的技术检测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计量主管部门的强制检定职责.对已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时计费装置应严格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由计量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检定;对网络流量计费系统,由于其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目前无法实施强制检定,但对网络流量计量活动应当由计量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前款所称计时计费装置,包括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计时计费装置、IC卡公用计时计费装置、局用交换机计时计费装置.”“计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初审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有些行为规范缺乏相应法律责任,有些法律责任设置的处罚力度不够,有些法律责任未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增加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将有些罚款规定由确定的数额幅度修改为按照违法行为所涉计量器具台(件)数或者货值金额计算罚款数额,以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六章)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草案章节结构作了调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增加了有关专业术语的解释条款,并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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