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保险集团风险和防范建议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24 浏览:19405

摘 要 :随着金融怎么写作的深化和发展,外资保险集团进入中国,它们在全球集团层面的混业经营实践,使其具备了未来在中国提供综合金融怎么写作的能力,这对中国保险公司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本文从金融保险集团公司和市场监管两个角度,对如何防范和化解我国金融保险集团风险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保险集团;风险;防范

一、从公司的角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保险集团风险的建议

1.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1)金融保险集团(母公司)的股权多元化

金融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的股权结构会给公司带来不同的影响.当股权过于集中时,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减弱,从而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内部会议.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作用非常微弱,不足以约束经理层的道德风险倾向,从而出现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控股股东通过一些不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

(2)完善金融保险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治理关系

金融保险集团要想发挥协同效应、进行一体化的风险管理,就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很强的控制力.然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因此,如何构建良好的母子公司治理模式,既实现协同效应、又不存在侵害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2.建立金融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理论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一体化的风险管控和审计模式,一种是双重风险管控和审计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在垂直一体化的模式下,金融保险集团直接参与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审计,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风险集中管理、集中控制,控股公司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子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利于实融保险集团架构下特殊风险的管理,但可能造成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配合不够紧密.而双重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模式下,金融保险集团间接参与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审计,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职责,通过影响子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间接实现对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这种模式有利于风险管理和具体业务的配合,子公司风险管理职责完整,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控股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力度减弱,协调难度增加,控股公司管理金融保险集团特殊风险的难度加大.不管采用那种模式,都必须明确母子公司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将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2)建立起风险预警体系,尤其是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预警体系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指标分析体系的建立一并进行实施.在经营指标体系中可以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安全底线,对异常波动的指标值及时分析原因,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

(3)建立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制度

明确的制定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制度是国际上大型保险集团在风险管理中的普遍做法,而我国目前这方面还还比较缺乏.对人力资源的制度约束,必须明确强调保险集团规章制定和业务行为的核心原则及价值观,对各级员工在遵守法律、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并针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准则提出了指导性规定.

二、从监管的角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保险集团风险的建议

1.加大法制建设,加强立法监管

一是要尽快清理现行金融法律、规章,查找法规真空,通过类似“司法解释”的办法填补“漏洞”;其次要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法》,及相关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和规章.三是确保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稳定性.

2.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对保险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内部交易予以明确的限制,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必须经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审批;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当期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也便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与管理.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规范,完善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等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3.加快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步伐


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交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弥补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病,堵塞监管漏洞.但是,从前文分析中也可以看到,“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并非常设的办公机构,并不能实现对金融事项的及时监管,并且这种合作的结果往往缺乏强制力.虽然在我国金融保险发展初期,这种制度基本适用,但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扩大,这种监管力度明显是不够的.而且,在合作监管中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主监管制度,这种监管容易产生由于子公司的权利结构、资本结构变化,而使得监管归口也发生变化,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建议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管金融集团的机构,该机构成员由三大监管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该机构的规模可以比较精简,但可以随金融集团的发展适时调整.这一模式兼具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优势.独立的集团监管机构设立利于从整体上评估集团风险,同时又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达到规范金融保险市场,促进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