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883 浏览:59173

摘 要农村的离婚案件仍是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本文指出分析其原因,我们发现农村的离婚现象存在着家庭暴力、流动人口、价值观和消费观的改变、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制的冲击等等,而离婚也引发了子女与父母等社会关系变化中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农村的离婚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 键 词农村离婚社会问题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王雪娟,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法和婚姻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74-02

农村婚姻制度一直是农村的热点问题,在农村基层诉讼中一直占有高比例,目前来说农村家庭民事诉讼离婚案件比例已经达到了41.5%,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其所占的比例偏高.比较城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中,交通事故占32.5%,人身伤害占28%,而离婚、等其他民事案件占39.5%,这些都表明农村的离婚案件比例急速增高,针对这种情况,分析其原因找出解决路径,对农村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村由于离婚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能得到良好的解决.

一、离婚案件的类型及成因分析

现在的中国,城市农村的离婚率整体都在不断地上升,据农村离婚现状的调查资料表明,可以知道现在的农村离婚的原因有一定的复杂性.第一个是婚前不了解,第二个是婚姻关系破裂,婚后感情不和,第三个是因为婆媳关系越来越差,家庭矛盾激化、甚至上演家庭暴力.

根椐数据分析,现在农村离婚的因素比较复杂,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冲击,导致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而且婚后关系一旦发生激烈矛盾就不可调和,甚至会最后两方都选择离婚.

分析农村的婚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传统习惯所引起的彩礼纠纷.大部分农村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彩礼的.“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P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表明现代的法律制度也是承认彩礼习俗的.但是却没有就彩礼的金额、标准、退还等做详细的规定.

其次,农村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会副会长蒋月特别强调:“在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遭受家庭暴力、婚外恋等身心之后被动提出的,那是她们不得已的选择,而不是她们喜欢这样.不过这也算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说明女性自立自强思想成熟了,她们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对离婚后将要面对的生活也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Q

可以看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家庭暴力,女性由于其生理特点,在某些方面较男性是处于弱势的,而农村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占的比城市的更多,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受传统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在传统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较低的,对于男性也是出于从属地位,男性对女性的打骂甚至在古代的很多法律中都是合法的,不需付法律责任的.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农村承袭下来女性地位低微的观念使得家庭暴力仍然大量存在,这是农村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原因就是外遇.由于农村的文化生活比较匮乏,娱乐形式又比较单一,人们的精神生活自然就会遭受到这样那样的挑战,在这种冲突下,婚外情成为农村人际关系网络密集的情况下很容易成为离婚的一大因素.加之现在流动人口偏多是农村的普遍现象,在流动人口之中,女性占的比例也不少,许多女性到城市里打工,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消费观念等也随着城市观念的融入发生改变,再加上夫妻的长期分居,这些都为婚外恋的发生创造了可观条件.


第三个原因就是婆媳关系.婆媳关系的不合也是农村离婚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婆媳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也是处于尊卑等级十分明显的制度下的,婆婆在封建社会有时甚至会成为家中的绝对权威,而媳妇只能是服从、顺从.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老人地位的逐渐下降和青年劳动力地位的主见提升,以及上述提及的经济地位的变化等,使得婆媳之间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这种情绪和地位上的冲突导致了婆媳关系的恶化,进而导致夫妻关系的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二、离婚家庭产生的社会问题

离婚案件不仅使家庭关系难以维持,破坏社会主义和谐家庭的构建,其所涉及的一系列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些影响阻碍了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是新的社会矛盾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第一,离婚案件会使子女的心理产生阴影,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的子女多表现社会性发展不良.“离异家庭子女社会性发展不良,突出表现在同伴关系、亲子关系等人际关系上.他们行为表现的反应较为被动,包容需求比较倾向于期待他人接近自己,支配需求比较倾向于期待他人引导自己,感情需求比较倾向于期待他人对自己表示亲密,特别是当他们产生自卑、孤独、压抑等消除情绪时,这种倾向就会表现得更为强烈.当然,当这种被动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的人际关系需求也会向主动方向转化,但这种转化更多的只是局限在意向上,而不是那么强烈地表现在行动上.”我国最新的刑事案件表明,在青年犯罪中,大约有68%的犯罪分子是单亲家庭.离婚不仅使得子女的心理发生了变化,诸如失去父爱或母爱后的孤僻和自卑,以及害怕别人看不起而做出极端的自大和焦躁等,而且,由于缺乏了父母的管教和约束,在教育层面缺乏基本的知识,这样便会使得其子女自身素质的下降,这些都是造成子女犯罪的主要原因.

第二,老人的赡养问题.农村与城市的生活环境不同,因此许多制度构件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农村对于老人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在制度建设上还很不完善.这使得老人的赡养落在子女的肩上,而离异后,子女多对父母一方或双方产生仇恨心理,或以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离异父母.这种情况的产生不利于老年人法制建设的和谐稳定.

第三,婚姻关系的破裂导致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离婚所面临最主要的纠纷就是财产方面的纠纷,但由于农村的传统思想,显有人作婚前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很多婚姻的缔结更是依照习俗,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婚姻登记,这种婚姻下一旦离婚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有,子女的抚养权也是离婚引起的一个社会问题,在农村很多情况下,在老人的干预下抚养能力低的反而拥有子女的抚养权,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和子女的许多利益都不能得到保护.

三、农村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制

离婚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婚姻关系从缔结到结束都贯穿着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农村之所以产生诸多离婚案件,归根结底是农村法律不健全或者说是农村的传统规则与现代法律相冲突的结果.因此解决农村离婚案件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谈起,要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关的法律建设为手段,解决农村离婚问题.


首先,要科学界定离婚标准.我国的离婚标准采取的是婚姻破裂主义的离婚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依据此条法律,感情破裂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要条件,但是感情与道德一样是行为的主观因素,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并作为离婚的主要标准显然存在着不妥之处,这使得离婚案件的举证难以实现,这使得家庭暴力和外遇等现象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引入正常的离婚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第二,确立农村基层组织的调解制度.《婚姻法》第32条作了具体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这条法律只规定了法院的调解,而在农村这一特殊环境下,村长及其村委会调解的效力如何法律上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在农村,村长在村民中的地位相对于法院而言更为重要.村长直接接触村民的生活,对村民最为了解,也最有可能让村民信赖.农村由于其经济和文化的特殊性有着其独特的语言方式和思维习惯,掌握这种语言和思维最深刻的也许不是法院的法官而是一村之长,农村传统的家族式的生活方式也使得村长的行为和调解在村民中有很高的效力作用.因此,确立离婚基层调解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调解的难度.

第三,加大农村的普法教育.“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它使人们的思想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因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使得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存在许多与法治社会建设要求不相协调的地方.”许多离婚问题,如非法同居、家庭暴力、非法结婚和彩礼赠与等法律意识在农民的思想意识里是十分淡薄的,这也是导致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切实做好普法工作是解决农村离婚案件比例偏多的重要途径.

注释:

P关于彩礼的相关内容参照法律专题――婚姻.法律快车网..lawtime./topic/99..访问时间:2011年1月2日.

Q我国近八成离婚案件由女性提出.中律网..148.//508/462667_2.,访问时间:201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