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在强险内予赔偿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658 浏览:96191

2012年5月的一天中午,贾某在乌兰浩特市某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轿车去上班,行至某交叉路口时,将人行道上行走的刘某撞倒,致其受伤.经机关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实,贾某系醉酒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住院治疗3个多月,花去治疗费44800多元.兴安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的伤残等级为VIII级,后续治疗费为6000―8000元.

案发后,贾某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47000元;刘某对贾某表示谅解.刘某虽然得到贾某的赔偿,但赔偿数额难以满足其治疗的需要.此前,肇事车主贾某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贾某便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某保险公司以贾某系醉酒驾车为由,不同意赔偿.为此,贾某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贾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根据《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 贾某醉酒驾车肇事违反了合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公共怎么写作或者社会公益的性质,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故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

本案提醒机动车驾驶者,饮酒后不要侥幸驾驶机动车,否则一旦肇事害人害己;再就是机动车主一定要按时缴纳强制险,强制险是国家强制规定的险种,是专门为不特定第三人准备的救济途径,车辆一旦肇事,第三人即应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