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年龄误告条款之解读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416 浏览:118085

【摘 要 】年龄误告条款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问题而作出规范的条款.新《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本文对这一条款进行阐述.

【关 键 词 】年龄不真实,调整,解除

一、年龄误告条款定义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余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的调整方法.

1.所报年龄高于实际年龄,投保人的实缴保费多于应缴保费.

(1)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期满生存给付保险金时,发现年龄误报:按照真实年龄和实际溢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

应付保险金等于约定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情况下,也可以退还溢缴保费.

注:保险人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处理,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只有在调整后保额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度时,才运用退还溢缴保费方式进行.

2.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实缴保费低于应缴保费

(1)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实缴保费调整给付金额——

应付保险金等于约定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投保人补交少缴的保险费.

三、年龄误告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即使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保险人的解除权是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驶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即使知道年龄误告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

1.案情回顾

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2.案例评析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但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因此,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年金保险开始要发放年金时,才核实年龄.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许多年龄申报不实情形,这其中有些带有欺诈的成分,有些也许只是投保人的偶然疏忽或过失所致.但有一点很显然,这样对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在本案中付某的年龄申报不实将直接导致保险合同的被解除,尽管这种不实告知也许是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但是既然年龄误告构成了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又为何要规定2年的解除期呢?

因为,在众多的年龄申报不实的案例中,有许多并非是出于故意的,而保险公司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在投案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放纵,而在出险时解除合同,不予赔付,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极不公平的.鉴于此,法律规定了一个选择期(在我国是2年),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执行选择权,但一旦该期间一过,它就不能再以同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就好象它已经注意到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予以默认,这也就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常提到的不可抗辩条款.

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充足的,完全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