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两道“防火墙”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835 浏览:155559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有两条特别条款,一个是议定书认为中国在入世15年后享有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另一个就是在12年内WTO成员有权力对从中国进口增长过快的产品采取保护措施.因为这个条款不是对中国企业的歧视,也不是意识形态作祟,而是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一种保护本国企业的技术手段,美国人称之为“防火墙”.目前,运用这两个“防火墙”最频繁的国家是欧盟和美国,而美国作为始作俑者,更是深谙此道.

美国对这两个“防火墙”的设计完全是出于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的考虑.从经济利益考虑,其可以保护美国国内市场不受中国廉价商品的冲击,维护美国企业的利益.而从战略上考虑,则在于抑制中国迅速成为贸易大国,防止中国利用劳动力低廉的比较优势对美国的就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美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所以,无论从经济利益考虑,还是从美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考虑,“非市场经济地位”和“特别保障条款”这两个“防火墙”肯定要尽可能地维持下去.我们应尽快研究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中国未来10年的对外贸易有重要意义.

建立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特别是那些数量激增和变化大的产品.政府部门应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规则,做好对企业的怎么写作,出口企业应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实现政府与企业间的良性互

动.

规范对外贸易秩序

如果国内企业能在行业协会的协助下,认真研究进口国的反倾销法规和“特保条款”,互相协调出口产品数量和产品,反倾销案和特保案是可以避免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各自为战的国内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不利处境,关键还在于改变目前对外贸易秩序失范和行业协会缺位的现状.

争取国外支持

在中美、中欧贸易中,得益良多的行业和企业应该是我们积极争取的对象,让他们出来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说话应该有操作的空间.另外,在众多有外贸往来的国家之中,许多国家同中国贸易品种单一,双方之间贸易明显互利的国家,应该也是我们积极争取的对象.因为双方贸易品种单一,其背后的利益主体明了,也不存在太多的纠葛.他们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应该有更多的利益结合和共识.如已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新西兰等.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声音不容忽视.

有关方面要当好运动员

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在为国际社会作出符合“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普遍认定而努力的过程中,应该作为运动员出场,而不仅仅是在观望.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 “特保”和反倾销立案调查积极应诉,积极参加听证会,进行抗辩.中美关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所进行的第一轮听证会已经结束,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方代表中除了政府官员外,大部分是企业和行业协会中人,而中方仅有政府派出的代表团,这真是令人遗憾.

给某些人“洗脑”

企业应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去赢得国外对中国更广泛更深刻的认识,扭转其错误的认识.国内企业应扎实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基础工作,而不是空喊口号,坐等政府去交涉.我们可以针对欧盟及澳大利亚等在一定程度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地区)的事实来申请“好处”.中国企业应首先对照这欧盟5条标准,提出证据,力争获取市场经济待遇.如果企业申请不到市场经济待遇,还可以申请个案待遇,其标准有4条,比上述标准要宽松,也更容易获取.这样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改变国外的认识,为中国入市做出努力.

调整出口模式

中国企业应当努力升级产品,调整出口模式.中国的出口企业必须尽快改变传统以量取胜、以规模取胜的做法,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改变“大路货”、“大规模”、“低利润”的出口模式,在生产和出口方面尽快实现从粗放向集约的生产方式改变,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可以通过提高单位产品附加值的方法规避“特保”风险,在出口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出口效益增长.

重视市场调查

企业应积极进行市场调查,跟踪出口产品在进口国情况.尤其中国的大型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本企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变动情况,对出现的一些不利情况可以采取一些预先措施,防范于未然.同时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进出口企业间的协调作用.

开发国外市场

改变出口经营策略,开发国外市场.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原产地规则来争取“配额”.目前美国给泰国、越南等国家的纺织配额相当充足,甚至有的国家出现用不完的现象,国内企业完全可以利用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海外企业来扩大销售.中国企业还要加强出口市场多元化建设,多方位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在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中,规则很多时候是巧立名目的壁垒.我们应该明了这背后不言的事实.同时,我们也应该有这样的信念,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技巧――没有绕不过去的障碍.

编辑:fujunfeng@zghgzz.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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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条款

WTO成员担忧中国入世后出口可能会大量增加,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提出与中国间保留适用《保障措施协定》,它体现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6条第(1)款、(8)款和(9)款规定:从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同时也多次遭到国外动用特别保障条款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自2002年3月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起,已有7个国家和地区针对我国多类产品动用了特殊保障条款.因为“特保”操作方便,弹性较大,中国的报复能力较弱.尤其是实施保障的标准低,其前提只要求构成“市场扰乱”,远不如其它保障措施所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以及“提供基础材料和证明数据”那么严格,而且极易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这将导致国外产业界和相关协会很有可能避开使用成本高、时间长、相对传统的反倾销诉讼手段,进而选择更为便利的“特保”贸易壁垒.而且一旦实施就会采取征收临时性高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等惩罚性措施,将对中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出口贸易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我国目前受“特保”影响最大的具有出口优势的行业,如纺织品、服装、机电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一旦受到冲击,带来的失业问题将会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