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度在合伙企业中的扩张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480 浏览:84968

摘 要 有限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的相对分离.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设计比较简单粗糙,应进一步扩大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的范围,完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转化制度、替代性赔偿制度以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等配套制度.

关 键 词 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一、有限责任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体现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而普通合伙中又包括特殊普通合伙.由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从单纯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变成以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以有限责任为例外的形式.法律虽没有从根本上解释清楚何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却指出了二者所具有的最大区别,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形式,是单纯的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相结合.

我国立法对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保守的,无论是特殊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我国的合伙企业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一直以来中国理论界把承担连带责任看成是合伙人人格与合伙企业人格相依存的表现.

二、有限责任制度基本理论

(一)有限责任的概念.

根据袁碧华的定义“有限责任就是在商业活动中,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或原则.有限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或者说是民事责任在商事领域的运用和发展.”为了概念的明确统一,本文所要讨论的也按照此定义展开,即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中的“有限”意味着投资人风险的明确可控,无论企业对外承担多大的债务,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换句话说投资者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最大的损失是其出资额,而不牵涉其个人的其他财产.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正当性与适用条件.

首先是自己责任原则,各国民法多规定,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应直接承受自己的行为后果,谁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一个在某种程度与投资者相分离的独立法律主体,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其次是有限责任本身的价值,如果说制度能创造价值的话,有限责任制度创造的最大价值就是鼓励更多的人去投资,增加社会财富.有限责任以债权人的某些权利为代价换取更多的投资,符合商法的效率原则,因此也就获得了认可.

然而,有限责任制度而适用是有条件的,若在不具备前提条件的情况下,适用有限责任将会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有限责任其独立的最基本适用条件是投资者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相互分离,准确的说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所有的其他财产的分离,只有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时才可能独立承担责任.

三、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的扩张及基本理论

有限责任向合伙企业扩张的表现.

有限合伙也称限制合伙,是现代合伙企业中的一种重要形态.有限合伙企业形态要求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普通合伙和公司相比,这种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对有限合伙人风险明确,并可以分享利润,组织灵活,单一税收.因此“当代知识经济的或新经济的发动机——风险资本或创业资本,主要采取了有限合伙的的法律形式”豍.

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有限责任合伙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避免与有限合伙混淆.该制度起源于美国,主要用于一些特定的专业怎么写作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特殊性在于其合伙责任的分配上,《合伙企业法》第58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合伙企业中的作用,既保证了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亦可以使善意的合伙人免于损失,改变了单纯的以合伙人的身份关系确定责任的简单做法.投资者只是对企业债务中某些特殊性质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之外的债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在合伙企业的扩张的正当性.

尽管我国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相对独立的准法律主体地位,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可以应诉.其次,有限责任价值同样也适用于合伙企业,只不过其价值有所改变,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结合可以积聚资本和鼓励投资,更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而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的结合责任为了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着眼于合伙人公平的实现.有限责任的扩张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的结合并没有取代原来的无限责任,合伙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作为市场主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市场上是随时互变的,都受到有责任保护,而且交易之前是双方自由选择的.

四、我国有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的不足与完善

(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处理不当.

“按照传统有限责任的‘两权分离’的适用条件,作为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合伙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丧失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权.”豎从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看,我国也继承了这条原则,剥夺了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虽然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保护,然而“两权分离”不是有限责任适用的必要条件,一人公司的就是例证,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自治,不应绝对禁止.

为了避免责任承担方式混乱有失公平,应当完善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制度,应规定在有限合伙人从事合伙企业经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应承担无限责任.还要明确谁有权授予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权.

(二)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规定不全,应予以完善.

有限合伙的主要意义在于吸引投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的性质、作用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到位时间、出资形式、出资的转让条件以及违反这些所应负的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09级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赴台湾大学交流学习)


注释:

参见史际春著.企业和公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378页.

参见袁碧华著.论有限责任的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