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11 浏览:21329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宽”政策来进一步探讨未来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

关 键 词 :宽严相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张钧涛,1984年12月生,男,民族:汉,籍贯:陕西韩城,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职称:讲师,学位: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35--01

一、我国“宽”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

1、“宽” 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不同犯罪行为要区别对待,是达到“保障人权”目标的重要体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刑事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升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对实现人权的保障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从“宽”的视角来看

此次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两类特殊群体人员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首先,对年老的人犯罪新法规定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进而凸显法律精神中的人文关怀;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该类人不适用累犯的制度,进一步彰显“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进一步凸显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最后,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来完善刑罚的执行方式.修正案(八)的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检测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以此使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进而节约了刑罚执行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八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该规定扩大了传统刑法关于“坦白”规定,改变了以往对于“坦白”过于“死板”的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两种情况,成为更好落实该政策的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刑法修正案“宽”政策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大幅削减死刑罪名,仅此一项就足以证明刑法立法对宽和的刑事政策精神理念的积极贯彻.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刑事政策的演进必然会对刑事立法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指导立法的修改、完善,但是,政策取代或超越法律,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里,刑事政策不是“无边无际”的,刑事政策在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的同时,必须要遵守“罪刑法定”等基本的刑罚原则以及具体的刑事法律条款,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恣意的去实施,甚至侵犯公民个人的自由与相关权利.

三、刑法修正案中“宽”政策的不足与完善

本次修正案所取得人权保障进步的同时,依然还存在不足:一是、“亲亲得相首匿”尚未法定化,二是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年龄范围仍值得商榷.

1.“亲亲得相首匿”尚未法定化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检测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刑法条文适用于亲属之间的情况做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很不合理的:

第一,它不符合人性和法律的精神,它迫使人们必须在法律与亲情两个方面做出抉择.无论选择哪一个,当事人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与法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第二,它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该规定很难与我国的传统道德相符,法律缺少道德的支持,因此无形之中增加了人们不遵守法律的可能性,这对法律的权威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人们在法律与亲情之间很显然更倾向于亲情,而该条法律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罪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预期效果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它的现实效力是很弱的,或者说它存在的现实意义是很小的.可以在将来的刑法修正中适当加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某些人文精神.

2.老年人犯罪从宽年龄尚需探讨

“矜老恤幼”是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到本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31%.老龄化人口所引起的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障、资源分配、人力成本等方面的问题是我国政府今后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现实,老年人因年龄的增长必然伴随着生理和心理机能衰退、认识和控制能力下降,如果同样或类似犯罪让老年人承担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这既非人道更不具有现实性,导致的不良后果就是监狱可能成为老年人的“专门居所”.

本次修正案虽然岁老年人犯罪给予了刑罚从宽的关注,但其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现实生活中75岁老人的犯罪是极为少数且大都有不得已的情形,从实际考虑该以70周岁左右的年龄为基准线并且年龄进行分段以确定不同的刑事责任,使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彰显“宽”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重要基本法之一的刑法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不断修正完善.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刑法典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正符合了新时期、新形势对刑事立法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同时秉承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宽”的法律思想.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又有益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和谐稳定.从总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八)真正将“宽”的刑事政策上升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为未来刑法进一步实现更好的保障人权的目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