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991 浏览:117160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的人口中有九亿农民.虽然国家在大力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但农业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迫切的需要得到经济保障.而农业保险对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即将为大家浅析一下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及其应用.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制度,互助保险,财政

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积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也是一个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60%的农业大国.幅员辽阔的广大农村,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灾害种类多,守在面积广,成灾比例高.干旱、洪水、台风、冰雹等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极大的影响了农民次年的农业生产.不仅如此,在日益深化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竞争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农业迫切的需要保险措施.虽然国家在大力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但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迫切的需要得到经济保障.而农业保险对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保险除了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之外,还包括农业生产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保险.而狭义的农业保险不包括后者.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农业保险定义.农业保险按运营方式可以分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一般商业保险的范畴,是运用保险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是政府对农业支持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化安排.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的补贴政策.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国家加大农业保险的普及力度.在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切我国农业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从2007年到2011年的五年间,农业保险共向7000多万浓雾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补偿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农业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已经成为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因为全国各地的农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这里以北方的粮仓黑龙江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进行相关的介绍.

与其他省份不同,黑龙江的农业经济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行政系统,也就是各个市县的农业系统,还有一个就是垦区系统.黑龙江垦区属于国营农场,类似于大庆油田这样的单位.黑龙江垦区位于世界闻名的黑土带上,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黑龙江垦区目前已建设成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农场群,成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因此本文选黑龙江省来作为案例分析我国的农业保险实施状况是可行的.黑龙江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实施的比较早.在黑龙江垦区系统中,1991年,首创了冰雹和龙卷风风险互助业务.这样的业务类似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它的承保范围有限,仅仅局限于冰雹、龙卷风这样的大型灾难.2005年阳光互助保险落户黑龙江垦区.阳光农业互助保险的系统模式是这样的,它没有股东,投保人就是出资人,投保人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到公司中进行运营和监督,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的财产和盈利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这时补贴和垦区补贴占到了保费的35%,农民承担6%.2008年黑龙江垦区成为了以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垦区的补贴占到了70%,极大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而对于市县的农业经济,自从2008年黑龙江北包括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家试点之后,省市县的补贴从原来的70%下降到45%,农民需要承担20%,其他的由财政承担.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政策性农业保险收到了很大的成效.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但农业保险在黑龙江的实施还有很大的不足,一是“两费”补贴极致不完善.“两费”指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费补贴.垦区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机制仍没有形成法制化和制度化,因为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运营资金也占用着保费的一部分,这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导致保费减少,公司对灾害的防范能力下降,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而是抗灾措施不完善.在开展农业保险的同时,并没有利用一些的科学技术对自然灾害主动进行防范.三十农民的风险意识有待提供.我国的农业保险具有资源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农民对上交的农业保险并不了解.这种被动型的保险也制约着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四是农民收入低,保险金额不低.垦区农民仍然属于低收入群体,农业保险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仍有下降的空间.可真正发生灾害的时候保险金额对农民的补偿有限.这导致了农民有着一定程度的抵触心理.

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改进思路

日本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其农业系统与我国的相似度很高.日本的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经营、保持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防止农业灾害损失和稳定区域经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日本农业保险的成功之处,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1974见日本半部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弄过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地位进行了确立,,并建立起对农户经营稳定起到一定保障作用的农业保险制度.立法的形式是其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得到了加强.而政府的监督指导、对经营机构再保险、财政补贴也为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力实施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通过分析黑龙江省的问题和日本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还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今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按照以下方向进行改进.法律上可以为农业保险的立法创造环境,以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国家在财政上也要基于其更大的支持,从而从根本上坚强农民的负担.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的同时也要对灾害进行主动的防范,以及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使农民了解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真正实惠.从而让农业保险可以真正的进入农户的生活中,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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