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治理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00 浏览:21510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众利益与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着比以往更加紧密的联系,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着更加强烈的需求.然而近年来,我国很多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违背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危害.文章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原因,并针对成因提出了一些防范与治理的措施.

关 键 词 :企业 会计信息失真 防范与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42-02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公众利益与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着比以往更加紧密的联系,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着更加强烈的需求.然而近年来,我国很多企业会计秩序出现紊乱,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严重偏离企业会计法规,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现象就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危害.因此,分析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与治理的措施就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内部原因

1.会计人员追求私利,不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一样,集经济人和理性人于一身,他们本身就具有对利益的追求.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一致或产生冲突时,部分会计人员由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对会计法规意识淡薄,当会计信息失真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他们在利益驱动下而心态失衡,为谋求个人私利,借工作之便或弄虚作检测挪用公款,或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资产,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2.单位领导好大喜功,缺乏诚信.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余年的历程,思想观念亦经历了深刻的变化,但历史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有的企业领导者为了迎合上级要求,为了保住和提升自己的职位、追求政治上的发展前途,用行政命令强行要求会计人员更改会计信息,“官出数字”和“数字出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领导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为争取投资、申请贷款、评优争先、提升形象,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报表上做文章来粉饰经营业绩,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数据,还有的企业领导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要求会计人员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数据.“长官意志”造成的弄虚作检测的现象比比皆是.

3.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国有企业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国有企业改革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式,但这只是形式上的改变,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司重大决策没有做到科学化、化,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缺乏应有的约束,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实现管理层特定的目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制约作用.因此,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就更为严重了.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原因

1.会计制度和准则存在缺陷.会计信息的生产依赖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如果会计制度和准则不能满足经济活动反映的需要,会计信息就难以真实、可靠地记录、披露企业的经济活动.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变化,而我们会计制度的变化却未跟得上经济发展变化,还在用原有的会计方法核算新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经济活动.具体情况包括两种:一是有些经济内容在传统的会计看来,不是会计应该反映的内容,但这些活动却深刻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甚至还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但这部分经济活动无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在报表中反映.例如,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占有被投资公司50%以上股份时才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美国安然公司利用这一会计规则,利用投资股份50%以下的子公司隐藏利润和负债.二是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有些会计信息即使在会计报表中有所反映,也不能保证真实、可靠.比如,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土地价值在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样的会计信息实质上就失真.

2.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我国人大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会计故意性信息失真的法律.目前规范我国会计人员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之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时配套,所以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在该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虽然也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要承担的一些后果,但它主要是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角度来规定的,对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按刑法进行处理.而当前我国的刑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虽已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还不够完善.所以,就带来了在处理会计信息失真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查重的成本远小于获得的利益.

3.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个别政府官员为显示政绩或谋求升迁,“发展”地方经济,不顾现实条件和长远利益,竭力扶持“典型”企业,默许会计查重存在,甚至授意企业玩弄数字游戏.尤其在监管不严、惩处不力的情况下,这些行为还具有一种示范效应,使得会计弄虚作检测有扩大之势.企业上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政府行为,上市指标这种“稀缺资源”不是配置在最有效率的企业,而是常被用作国有企业的解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进行资产剥离、置换等包装或直接进行报表粉饰,以争取符合上市标准、配股资格,募集更多的资金,或保住“壳资源”.

4.政府和社会监督不力.《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位.政府通过社会审计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是有效防范会计查重现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政府审计部门力量有限,且多侧重于强调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对真实性的监督不够重视,因此常常让一些会计违法犯罪者钻了空子.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则主要是指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经济监督力量.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的.近些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迅速,但注册会计师队伍良莠不齐,很多人员执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准.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利益驱使下,在恶性竞争局面下,迁就客户、纵容客户,接受客户贿赂,执业质量屈从于委托单位的要求,甚至与企业进行“合谋”出具虚检测审计报告,丧失了审计工作的独立公正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

5.会计的隶属主体错位.我国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及其利润分配情况全方位反映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地执行该权利的必要条件是,会计人员必须独立于企业外,不与企业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关系.而我国传统的做法是会计由企业聘任,这就决定了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企业有着紧密的利害关系.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求会计人员对其所在的单位进行监督,其效果就可想而知.尽管新老《会计法》都赋予会计人员依法监督本单位领导的权利,但真正勇于行使监督权的人并不多,甚至会计人员为了职位升迁或迫于领导的压力,充当领导犯罪的帮手.

三、会计信息失真防范及治理措施

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外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针对会计人员由于利益驱动和职业道德缺乏而形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开展和加强单位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组织学习相关财经法规,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使会计人员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按照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工作规范要求开展财会工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让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形成“对不诚信者人人喊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社会氛围,增加会计人员违背道德的成本,利用社会道德意识对会计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手段.内部控制能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它从过程中严格杜绝会计查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制定合理的会计处理程序、会计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使会计信息在生成过程中程序化、科学化,形成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自我约束、相互牵制的防范性措施.其次,从生产、经营与销售的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对购销业务的监管、资产账实的核对,形成会计信息生成的控制环境.需要强调的是,在健全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对董事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的牵制和约束,建立企业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防止领导意志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3.完善会计制度和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某些内容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对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收益的会计事项,如一些重要的表外信息、无形资产,某些重要的间接经济信息等会计准则应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予以反映,使得不论是表内信息还是表外信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定量还是定性信息,过去信息还是未来信息,都得以公开和披露,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了解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对于能够反映和披露的会计信息,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尽量细化,尽可能将核算中的水分“挤干”,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4.完善刑法中会计犯罪的有关条款.思想道德教育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它是一种软约束,是不具有强制力的,会计失真的有效防治还需要法律的硬约束.目前针对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相关人员的责任界定还比较模糊,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这些处罚与查重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理问题上,将会计信息失真犯罪列入我国的刑法中,并制定具体的条款来惩治会计查重犯罪.如:在刑法和有关补充规定中明确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中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负首要责任”,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承担责任的范围,直至对所有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都负有首要责任,同时追究对此负责的政府部门的责任.通过刑法制裁使查重的成本远远大于查重的预期收益,以此防治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发生.

5.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加强政府监督,体现在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会计信息真实性检查,检查内容进一步深入细化,不仅对报表进行检查,还要加强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除了予以行政处分,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再监督机制,对已审计过的企业会计报表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违规问题,对有关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处罚,并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进行民事赔偿,以此提高注册会计师查重成本,促使其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可以从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入手.改变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检举制度只限于会计人员的状况,检举面扩展到全社会公众.设立接受检举的责任部门并明确其责任,对检举人进行保护与奖励,通过社会公众的集体力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6.政企分开,规范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摆脱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直接干涉的根本办法是实现政企分开,建立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在独立经营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明确而科学的授权,规定经营者“有权为”及“无权为”、“应为”及“不为”的具体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条款的内容应能保证使经营者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远高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从短期工薪支付转变为长期绩效补偿远期化或非货币化,如延期支付奖金及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代替支付等,以防止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人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企业还应构造多元化的企业股权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决策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企业治理权限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起对企业经营管理层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发生.

7.推行会计委派制.我国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着“两重性结构”特征.会计人员既受聘于企业,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立场势必会出现摇摆移位.尽管《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但真正敢于监督的人并不多.要改变这种现状,最好的办法就是营造会计独立的格局,将会计人员的利益从其所在单位利益的纽带中切割出去,会计人员由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业绩考核由主管单位负责而与所在单位无关,这样会计人员才能无所顾忌地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真实地反映和监督所委派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及其利润分配情况.


注释:

陈正云.经济欺诈犯罪的界限与认定处理[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吴联生.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责任合约安排[J],经济研究,2001(5):33-37

编写组.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监督检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医院 江西上高 336400,建设银行江西总审计室 江西南昌 3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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