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禁鞭”到“限鞭”看法的合理性

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64 浏览:19192

摘 要 本文从武汉市“禁改限”的政府举措着手,试分析其中蕴含的立法原理,并从可行性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察了合理性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另外,结合现实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完善给予帮助.

关 键 词 禁改限 合理性 实践建议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03-02

一、“禁改限”引起的思考与评价

九十年始北京市在全国率先禁鞭,此后许多城市开始效仿.这一做法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由于燃放鞭炮造成的问题大量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怀念有着声声爆竹声的热闹新年.武汉市于2006年由“禁”改“限”正是顺应群众的呼声而产生.这一举措这也引起了人们关于法的合理性的思考.

法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是人类知识系统中的一种实践理性,其价值莫过于满足社会需求,得到民众的认可,在实践中行得通从.由“禁”改“限”是法律对传统习俗的尊重.这一规定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越来越考虑到民众的心理需求,使其越来越趋于合理.

二、法的合理性之具体内容

合理性,从词义上讲,就是“合乎规律性”和“合乎理性”.合规律性即合乎自然发展的规律,合乎理性,即合乎人类的价值需求,从主观上满足人类.合理性的要义在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要求规则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和非人格的公开性,公共性和平等适用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依法而治,排除个人专断随意.实质合理性是规则体系及其实施中的衡平,体现结果和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法律只有具有合理性,才能为人民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和运用,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法的合理性内容一:可行性

亚里士多德曾经给法治下过一个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们认为,“良法”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可行性.任何法律都需要具备这个条件,可行性是其得以实行的前提.可行性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实体存在的必要性,其二,实体存在的可能性.

1.法存在的必要性

由“禁鞭”到“限鞭”的立法转变,就是法律由不太可行到可行的转变.首先,对于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这是一种必要的行为.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不仅对人的生命健康是存在威胁,对社会公共安全也存在威胁,除此之外,燃烧后释放的二氧化硫等物质对空气也有严重的污染.因此,通过法律来限制燃鞭的做法显然是必要的,这种行为对于维护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保护环境都是大有裨益的.

2.法存在的可能性

易改变的习惯.基于此,如果禁止燃放鞭炮,必然会引起民众极大的不满甚至是逆反心理,由这种心理所造成的后果也必然会是不良的,甚至可能会引起社会秩序的燃放鞭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深深地烙印在民族习俗中,是不容混乱.由此可见,“禁止燃放鞭炮”的法令的颁布显然是不太具有可行性的.相对而言,之后“有限制地允许燃放鞭炮”的法令则更具可行性.因为“限鞭”是指民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鞭炮,这样可以满足民众对于燃鞭的心理需求.同时,由于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限鞭”规定里的要求更容易被接受.由此可以看出,“限鞭”的法令所具有的可行性极高.“限鞭”法令显然比“禁鞭”法令的实施更具可能性和生命力.

我们认为可行性是立法合理性的内容之一,只有当法律的内容具备可行性这一前提时,才能称得上合理.也只有可行,才能让广大民众真正从心底认同并自觉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不会遭遇法律实施的尴尬,才是真正的良法.


(二)法的合理性的内容二:利益冲突的平衡

法的合理性除了要具备可行性这个要件之外,还应寻求利益冲突的平衡.

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社会主体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各种利益纵横交错.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会以其自身利益为本位,但是希望所有社会主体的利益达成一致,这种想法是不实际的,也是绝无可能实现的.因此,对于法律来说,不管立法做出一种怎样的价值选择,都有可能遭遇到利益冲突的困境.问题就在于,我们应该怎样去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在各种各样的冲突之间寻求一个绝佳的平衡点,尽量让这种冲突减到最小.

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总是会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冲突.而较为常见的现象是――牺牲个体利益,保全公共利益.但是,随着法制的完善,社会对于人权的尊重程度逐渐加强,个体利益也逐渐受到保护.这种情况下,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也愈发重要.在由“禁鞭”到“限鞭”的立法转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变化.因为鞭炮属于易爆物,容易造成火灾、噪音等社会危害,与此同时,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谓坏处颇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彻底禁止鞭炮的燃放无疑是根治危害的最好办法.但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杜绝中国几千年的习俗,其结果恐怕会是物极必反.这样一来,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就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与冲突,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显然,“限鞭”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法.“限鞭”既可以满足国家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的要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于燃鞭的需求,这样的法令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自然容易施行.

由“禁鞭”到“限鞭”的立法转变这样的立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利益冲突的积极解决方法.因此,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寻求利益主体冲突之间的平衡点,利用该平衡点,颁布能让利益双方都更易接受的法令.

三、当今我国法律在合理性方面的缺失及原因

当今中国,虽然在法律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立法司法不断趋向完善.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其他法规虽然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多属于原则性较强的条件,操作性并不强.鉴于此,我国应尽快颁布《反家庭暴力法》,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再如,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中也存在着若干不足的地方.有关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等等.现存的土地征用制度中的许多规定都违反了法律的合理性,导致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诸多问题及纠纷的出现.不仅如此,税收方面,飞机的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税负不合理,并且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方面,对同样责任者给予不同轻重的行政处罚,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不难看出在处理法的合理性问题上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法律制定程序性仍然存在缺陷,不能真正地做到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超常规发展,要从一个人治国家迅速过渡和发展为现代化法治国家,中国的立法也在超常规的发展,在立法中未进行民事习惯调查,不能充分考虑到民族习惯的存在及民众的心理需求.其次,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具有强烈的地方色彩.现行制定法与风俗习惯有所区别、冲突和对立,各地方为了保护本区的利益,使制定法在实施方面受到很大阻碍.再者,立法者主观上的片面性,缺乏周全的考虑也是中国现行法存在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中国的立法现代化大量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的立法技术,大量移植了外国先进的法律规范,属于一种外源型的现代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就需要立法者有较高的立法素质,充分理解法律的精神和本质,再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制定出高水平的法律.

四、基于合理性的立法建议

(一)要加强立法性,在拟颁布法律之前,要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

“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已广泛的接受为基础,二项单数量的不满就反对现象则标志着法律的病态和非常态.”良好的立法决策必须同时达到两个目标:意识保证由选民选出的议员或者代表行使决策权,即决策权之行使最终由选民控制,二是能够有此产生出优秀的公共产品和怎么写作.

(二)尊重民族习惯,尊重民俗,充分尊重民众的心理需要与精神追求

楚明锟教授认为,“法规在民俗面前自我矮化”、“法规自身粗放、有硬伤、可操作性差”,才是禁放法规不被尊重的真正原因.在禁放还是解禁问题上,不能总是站在民俗的角度指责法律,也不能站在不成熟、不健全的法律角度围剿民俗.对立法者而言,应在充分尊重民俗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让所立之法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且在法律强烈禁止之外寻求变通之法,在不损害民俗的内在精神,充分尊重民众的心理需要和精神追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不良后果的产生.

(三)加强立法者的专业素质,提高制定法律的能力

陈伯礼教授指出,由于立法者是立法过程的直接参与人,因此其法律素质高低对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说:“常有立法者打算纠正一个弊端,便只想到纠正这一点,他的眼睛只对于这个目标是睁着的,而对于一切弊害则是闭着的.当弊端纠正了的时侯,人们所看见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但是在国家里却留下一个由于这种严酷而产生的弊害,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习惯于专制主义了.”虽今日强调精英立法,但精英人物也并非万能的上帝,立法者的知识水平、个人素质、所处的环境等因素不可能使法律至善至美.所以只有不断提高立法者的素质,保证立法的质量,才能让法律更持久、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注释:

郑文金.法贵在可行――由放鞭“禁改限”想到的.人大研究.2007年(1).

胡先砚.论立法合理性在1787年美国制宪中的逻辑展开.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1).

江国华.论立法价值――从“禁鞭尴尬”说起.法学评论.2005年(6).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于兆波.立法决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