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93 浏览:19868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涌现,其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就成了势在必然.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首先从立法上承认一人公司以来,法国、德国、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及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相继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因而研究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健词】公司法;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一、一人公司的涵义及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并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它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具有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如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运营等.但同时作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表现在:第一、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由一名股东持有,这是一人公司最突出的特征;第二、公司的经营多由投资者直接控制.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董事、监事、经理数职,并且作为股东大会的唯一成员,完全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第三、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营方式等有特殊的要求.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损害公司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

二、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

1.我国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一人公司的问题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突破.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用了七个条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纵观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虽然条文不多,但是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这几个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一人公司的规定是我国在公司法上的一个进步.总体上看有许多的优点,但也不是尽善尽美的.

2.新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定的缺点

(1)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具体,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治理是股东或公司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于制衡机制,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所进行的内部治理.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操作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一人公司股东的惟一性,使得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不再发挥作用,给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留下祸患.因此在一人公司中,单独股东成为权力的中心,同时应该构成制衡的重点.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做出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样虽然能对公司交易相对人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对单独股东权利的限制仍显不足.

(2)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财务规定较为笼统,财务监督机制不完善.新公司法对财务会计账簿的设置规定得非常笼统,仅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个规定实际操作性很差,不能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现实中,也证明了确实是这样的,多数一人公司的股东对有关财务规定并不清楚,对于要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开的规定并没有深刻的理解.加上公司法没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单独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模糊不清.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制度构想

1.严格健全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均以股东和公司的分离为前提.而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因而必须要求一人公司与其一人股东明确区分业务活动场所和业务活动范围,严格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持续、真实地记载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一人公司有脱离正常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股利、隐匿资产等行为的,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对公司课以罚款.

2.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滥用进行事后规制

一人公司因在内部管理上缺乏相互监督,所以更易发生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滥用权力的情况包括:A、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权等,以致于公司实体没有任何独立的思想、意志和自身的存在;B、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C、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的资本,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D、诈欺.

针对一人公司的弊端,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大量判例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