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新能源贸易危机的影响防范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19 浏览:11617

【摘 要】在能源问题被世界各国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背景下,新能源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也日渐频繁.我国新能源研发技术发展迅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竞争优势也日益突出.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因素影响下,中国与主要贸易对象国美国的摩擦也不可避免,显性危机的爆发及隐性危机的潜伏都会对我国的新能源生产贸易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必须审时度势,谨慎应对和处理新领域的贸易摩擦,妥善化解和清除贸易危机,维护国家经济和政治利益.

【关 键 词 】中美新能源贸易;显性危机;隐性危机

一、引言

传统能源如石油、煤炭等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问题日益突出,能源问题均被世界各国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世界各国先后都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除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将新能源划分为大中型水电、新可再生能源和传统生物质能三部分.中美两国在新能源产品开发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果,由于各自发展优势不同,两国之间的新能源贸易规模近年增速明显,但该领域的贸易摩擦案件也渐增,贸易危机显性化,并且潜伏着众多隐性危机.

二、中美新能源贸易显性危机爆发

自2010年9月至今的一年半的时间内,中美两国在新能源领域的贸易关系潜伏着多重危机,并开始显性化,其表现以贸易摩擦为主.2010年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告称,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请,美方将按照《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开调查.中国随即于10月17日针对此调查给出了强硬回应,但美国政府也在之后的短时间内又进一步启动了作为301条款一部分的302调查,中美双方的新能源争夺战愈演愈烈.2011年10月19日,中美新能源领域系列贸易摩擦又起.2011年12月,美国风塔联盟提出申诉,称中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以低于成本的在美国进行倾销,要求发起“双反”调查.2012年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输美风电产品展开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具体产品为中国输美应用级风塔.这些贸易摩擦的表面化可从两国新能源贸易情况中追溯.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向美国出口新能源产品总额达到36.01亿美元,出口总额为32.22亿美元,年均增速分别达到了29.16%和22.86%,其中风电产业和光伏产业产品规模比重占到了近40%.

三、中美新能源贸易隐性危机四伏

1.产业危机:美国经济恢复缓慢,产业保护意识强烈.美国经济实际GDP从2008年开始出现负增长,第4季度负增长达到最大幅度,直到2009年开始出现正增长,目前维持着幅度不大、但相对稳定的正增长.通过比较最近11年的美国实际GDP年增长率发现:2008年以前美国实际GDP一直保持正增长,即使在网络科技泡沫破灭、经济出现衰退以及9·11恐怖袭击下的2001年,实际GDP还有1.1%的低增长,但是2008年实际GDP增长率为零,2009年为-2.6%.2010年开始有回暖现象,但始终缓慢.新能源产业是美国十分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在新能源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也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如今中国的新能源产业也日渐繁荣,并逐渐扩大其世界市场份额.在2010年,中国一跃成为中型以下风电设备产品出口重要国家.同样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中国新能源产业至少在初期表现出了比美国更快的发展速度,尤其是在风电及光伏产业方面,而这也正是令美国新能源企业感到竞争危机进而发起贸易保护的主要深层原因之一.

2.政治危机:中国贸易结构转型威胁美国地位,美国力抗.正是我国的开放政策体系没有涉及到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导致我国低成本高质量的劳动力和有效生产管理等形成的巨大生产能力面对的是有限的市场空间.而从进入后危机时代(2010~2020)开始,我国贸易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在外贸政策上也持续加强鼓励科技创新,强化自主产权,从而促进贸易结构转型.美国把矛头指向中国的新能源,反映了美国企业和政策制定者的一个忧虑,即一度局限于鞋类和自行车等产业的中国出口,正向价值链上方快速攀升,对美国的高端制造商构成威胁.因此,欧美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限制中国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领域的贸易,同时又不断逼迫中国大量增加稀土等自然资源的出口,这又是从另一个方向对中国经济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进行遏制.

3.贸易谈判危机:中美新能源竞合博弈.中美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能源消费国,能否在全球新能源市场上谋求话语权均具有及其重大的战略意义.首先,对于美国而言,中国有世界最大的风能市场,太阳能市场也极具潜力.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10年,中国有10%的能源消耗来自可再生能源,而2020年,这一比例可能将达到15%.因此,中美合作能给美国新能源厂商带来大量的订单和利润.而对于中国而言,美国有世界最先进的新能源技术,中美合作才能快速提升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其次,中国在新能源领域的竞争力状况与奥巴马政府 “新能源战略”利益有悖,所以美国推动各种气候变化和绿色壁垒保护其竞争力,同时也能够削弱中国等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由此,美国政府开始推动边界碳关税协调,刻意把中国出口与美国的失业率联系起来,对包括中国清洁能源行业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所以,中美两国未来在新能源贸易这一新兴领域的合作难以保持稳定的发展路线,小规模的贸易摩擦将成为双方合作进程中的主要内容,虽然双方的新能源合作注定充满坎坷,但出现真正大规模贸易战争的概率较小,两国的利益得失取决于双方在国际市场上长期持续的博弈较量.

四、中美新能源贸易危机潜在影响巨大

1.我国新能源企业生存环境恶化.2011年是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启动之年,中国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太阳能企业能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是非常不易的,并非只靠政策的补贴.中美贸易摩擦的频频爆发,加之欧债危机出现,使得中国太阳能企业缺少了欧洲的市场,而我国国内又存在产能过剩、并网技术不完善的情况.对于那些原本就岌岌可危的中小新能源企业来说,中美新能源贸易摩擦无疑是雪上加霜. 2.恶意“风向标”效应.我国很多对美国出口产品遭遇了贸易调查被采取贸易措施以后是带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风向标,这些产品往往会成为我们相对来讲竞争力比较强的产品,而且这些产品在其他国家的市场也有比较好的表现,一旦美国发起了贸易调查了,并采取贸易措施了,其他国家很有可能以此作为诱因或以此作为借口来跟进发起类似的贸易并采取限制措施,导致我国的产品在一个国家被反以后,接二连三的在其他国家遭遇贸易限制的措施,即恶意“风向标”效应.

3.中美新能源交流与合作受阻.在中国大力提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际,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太阳能电池产品严重损害了中美双方的利益.对于美国而言,征收关税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它用打压中国企业的方式保护了美国本土的太阳能企业.但是此举将提高美国太阳能电站运营商的投资成本,从而影响数千个就业岗位.对于美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来毫无好处,更会因此影响到两国新能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缩短中美新能源贸易持续期.贸易关系持续期是指产品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所持续的时间.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中,一般认为贸易关系一旦建立就会长期持续下去,及贸易持续期是长久的.但由于受到首次贸易规模、贸易成本及贸易自由度等因素的影响,贸易关系持续期也会受到影响.中美在新能源领域的首次贸易规模本就很小,美国对中国出口的新能源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也加大了两国之间新能源贸易成本,加之美国对中国持续发出一系列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引起两国贸易摩擦,控制了两国贸易自由度,这几大因素共同加速了中美新能源贸易持续期的缩短.

五、我国应对新能源贸易危机的对策探讨

应对新领域的贸易摩擦及各种危机,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我国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1)密切政企联系,坚持以国内市场为先.目前我国生产的新能源产品,90%以上都是提供给国外,50%~65%的业务在欧美,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已经不是走出去的问题,而是已经身在国外了,国内几乎没有应用市场.虽然我国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法案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政府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研发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适配的先进电网,但是却没有任何关于太阳能电价上网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国内普及新能源显然还有相当大的难度.然而,也只有站稳国内这个大市场,才不用惧怕国际市场的冲击,这就要求政府为国内新能源应用铺路,让新能源企业重回国内,怎么写作于国内.(2)积极应诉,利用WTO规则保护自身利益.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既需要建立长效对应机制,也需要快速反应机制.长效对应机制适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持续博弈;快速反应机制则要针锋相对地限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产生警示、威胁的效果.美国等在新能源领域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持续时间长,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应诉,一方面建立长效机制与其进行博弈;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其给予一定警示,限制其蔓延.企业也要在坚定积极应诉的态度的同时学习西方国家利用诉讼手段保护自己利益的贸易竞争方式,学会变被动为主动.(3)提升技术,真正实现“新能源”.我国目前在新能源贸易领域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国内廉价劳动力,但这也一种低价优势只是短期的,要真正实现产业的长远发展,就必须要有过硬的技术支撑.如风电的技术优势在德国,丹麦、日本则一直跑在太阳能的技术前沿,美国在智能电网、清洁煤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我国则在上述行业中均处于追赶状态,不仅技术上不及欧美发达国家,还给国内留下了一些严重的污染.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新能源领域的贸易与发展危机,就必须有技术进步意识,注重长远利益才是发展根本.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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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济网.http://.ce./cysc/ny/hgny/

附:美国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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