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197 浏览:121725

伴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金融怎么写作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理财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活动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怎么写作与消费者的关系日益紧密.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款向支付、理财、融资和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接近1.4万款,但商业银行的理财怎么写作质量提高却远跟不上发行规模的急剧膨胀,“规模至上”的粗放发展模式为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自银行理财产品诞生之日起,“亏损”、“展期”、“夸大收益”、“欺诈销售”等刺眼名词便从未离开过我们的视线.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和风险识别能力越来越强,金融产品也逐渐顺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在产品合规性及消费者利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直接导致我国在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加强金融行业自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维护金融怎么写作行业的长治久安、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国际趋势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方面的缺陷,以及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欧美国家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重监管、相互协调”的伞形模式,即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管,由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对监管机构的检查进行协调.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置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地位,改变了多重监管的格局.依据法案,美联储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整合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以确保消费者及时、清楚地获得有关信息,禁止不公正、欺诈、侮辱性和歧视性的商业行为,识别并标明过时和繁琐的规则,促进透明、高效和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市场的不断形成.

不同于美国的多重监管模式,英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实施了集权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对不同的金融行业、机构和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银行或独立的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英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管怎么写作局(FSA),集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职责于一身,统一行使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方面职责.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宣布于2012年底前废止FSA,其银行业监管职权将由新成立的隶属英国央行管理的审慎监管局(PRA)取代,FSA负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将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署承担.2011年5月,英国央行和FSA联合发布《英国央行审慎监管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框架(征求意见稿)》,对PRA的基本监管理念和框架进行了阐述.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受到各国的重视,也成为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关注的重点.金融危机后,经合组织扩大金融消费者教育项目范围,并创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网络,成立了第一个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门户网站.自2005年以来,经合组织陆续发布了四个与金融消费者教育项目相关的文件.世界银行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对话和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规则等方面.2010年11月,世界银行开展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认知的全球计划.根据评估成果,世界银行拟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该文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非银行信贷等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尽管全球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模式各不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却具备一些共同特点:

一是,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统一履行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加拿大、英国两国也均有主要机构或部门负责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具备较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一些发达经济体在存款、贷款、银行理财等金融消费领域均有比较完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的公信度和透明度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消费保护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三是,将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针对金融消费领域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点,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以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披露金融产品或怎么写作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

四是,拥有健全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四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是,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发展与投资者教育密不可分,在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教育正在成为国际组织、各国监管当局、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广泛关注的重要课题.

六是,建立了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1934年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运作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金融产品监管是一个较新的监管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体系尚处在萌芽阶段.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1年初筹备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公众教育怎么写作专业委员会.201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关于在陕西全省推开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陕西省全民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工作.随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银川支行也先后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暂行办法》,从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机构义务、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等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尽管此次金融危机后,我国越来越重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首先,我国缺少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具有保护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和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主要侧重对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怎么写作相对复杂,金融消费难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又缺少统一协调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的机构,即使是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也相对缺失.

其次,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一行三会”发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缺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影响政府机构的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随着金融监管放松、金融创新以及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界限日益模糊,导致相同性质、相同类型的金融商品在不同金融行业内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大相径庭.

最后,我国缺乏健全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金融维权渠道并不通畅.从欧美国家的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来看,金融纠纷处理机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无论是对于金融消费者还是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内部的客户投诉处理都是最便捷、成本最小的处理方式;二是社会组织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及金融督查怎么写作机构等;三是行政处理机制,这是对金融企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和社会纠纷处理机制的监督和辅助;四是法院诉讼.然而,我国金融机构内部很少为消费者投诉、维权及解决争议提供适当的途径,或者金融机构内部受理诉讼的部门地位不高、职权不够、怎么写作意识不强,消费者不得不诉诸外部途径解决纠纷.此外,我国也没有金融督查怎么写作机构等类似组织.因此,国内投资者往往通过媒体或诉讼等较为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诉讼本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却成为不少国内金融消费者的第一选择.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议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投资者理财诉求的提高及金融纠纷案件的增多,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步发展,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并逐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基于此,本文结合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存在的主要缺陷,对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转变金融产品监管模式,逐步从政府主导下的以分业监管为特点、金融机构监管为重心的金融监管模式,转向针对金融产品的统一监管模式.对类似产品实行统一监管规则,防范金融监管套利的发生.

第二,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履行金融消费保护规则制订及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职责,将金融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分离.

第三,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立法.在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可以考虑修订《消费者权益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待条件成熟之后,可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订《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第四,构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体系,首要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加强金融纠纷处理部门的建设,完善金融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

第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及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案件受理提供怎么写作.

第六,提高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对非标准化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例如,当前市场中热销的组合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以资产池的模式运作,其信息披露内容极不充分,导致投资者与金融机构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第七,制订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防范“影子银行”体系下的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对极端情形下金融消费者遭受的亏损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第八,建立金融产品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二级市场.统一交易平台建立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选择范围,避免发行主体仅发售本行产品的排他性销售策略.二级市场的建立,可起到增加理财产品市场的流动性和形成理财产品的发现机制的两个主要作用.

第九,建立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以为市场提供揭示、分析、比较各种类型产品和理财机构信息的准公共品怎么写作,帮助金融消费者更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第十,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可能与金融监管规则并无直接联系,但可使一个具有较好金融知识的投资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易受到欺骗.从这个角度来看,良好的投资者教育因可以减轻监管机构的监管压力,一直受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金融产品中心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