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侦查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884 浏览:54087

[关 键 词]司法会计,侦查,作用,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检查.当司法会计介入侦查后,其履行的勘验、检查行为,其实是侦查活动的一种,因此我们称之为司法会计侦查.针对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人员只作鉴定不能侦查,而自侦部门又急需司法会计协助的现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检察技术协助的方式开展司法会计侦查,需要鉴定时,由其他司法会计人员进行,从而既避免了程序上的违法又使诉讼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取得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双赢效果.

一、司法会计的内涵及职能作用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有三:一是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或财务会计技术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出具鉴定书),二是为司法机关发现、揭露和证实经济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如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证实和揭露犯罪,三是促进发案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司法会计侦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侦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否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大的门类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都统属于司法会计学科,但从它们各自的职能和行政隶属上,却有以下诸多区别.

1.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司法会计侦查才是获取送检物的根本途径和手段.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上的最大不同,在于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因此,尽管犯罪痕迹大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各种会计资料间,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不了解经济事务及其活动规律,也难于取得客观、可靠、全面的送检材料,而送检物搜集得是否客观、齐备,又直接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最终鉴定结果.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只是送检物的评定人,因此,鉴定人既可以是司法机关内从事该项工作的司法人员,也可以是聘请的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非司法人员.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则是实施侦查,搜集线索及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侦查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能行使侦查权.因此,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只能是司法机关内从事该项工作的司法人员.

3.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以及各行各业财务工作和具体经济业务上的千差万别,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深层次的鉴别和不同角度的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既是司法会计侦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一个不同角度的评定.

三、司法会计侦查与一般审计查账的区别

司法会计侦查与一般审计查账不同.一般审计查账主要是看账目收支是否平衡、会计操作行为是否合规合理、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会政策的规定.而司法会计侦查工作往往要从表面“合理”的账目中查出问题,从看似“合理”的会计行为中查出犯罪行为.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既要懂查账,又要懂办案,既要懂司法会计,又要懂法律.司法会计侦查除必须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外,还必须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对未经过司法专业培训,缺乏侦查实践经验的会计、审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一定时间侦查实践才能胜任司法会计侦查工作.


四、司法会计侦查的主要内容

作为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司法会计侦查的一般工作任务是: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理论对案发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发现、分析线索,搜集审查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1.勘验财务资料.司法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是行为人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他们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中.在侦查过程中,只要了解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具备会计专业知识,采取行之有效的账务勘验方法,经济犯罪也易于揭露.

2.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线索是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途径.如果说线索的发现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进行勘验的结果,那么,对线索所做的各种分析则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依据经济活动规律及其业务特点所进行的一项高智能工作.

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不法活动的结果,其活动的实质毕竟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而必然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制约.但毋庸讳言,在财务资料的勘验中,除少数账务证据能直接证实某一经济犯罪外,绝大多数的勘验结果往往只是带有某些疑点,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侦查线索.因此,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依据经济活动规律、案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作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分析和检测设,而后再依据这些分析和检测设,拟定侦查方案.依此,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程序:取得账务线索――分析、检测设――拟定侦查方案――再取得线索.

3.提取、审查证据.一般说来,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提取和审查证据的重点,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的账务证据.作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账务证据因具有账务后果而大多较为客观、真实、可靠.但账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的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既需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收集与之有关的其他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为使提取的证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得起审判实践的检验,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证据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确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经济犯罪虽然是一种不法活动的结果,但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过程,也就是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司法会计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对事实过程作整体审查,以进一步提取证据,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尽可能齐备的证据材料.本院凡通过司法会计侦查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都由司法会计对案件证据体系进行审查,以查漏补遗,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的方式开展司法会计侦查的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财务会计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司法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但技术人员不能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行使侦查权,其所提供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工作.司法会计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案件承办部门侦查人员.

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他们在司法机关内的行政隶属也不一样.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属于技术评定工作,鉴定人一般隶属于司法机关内的技术科(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因其行使侦查职能,则往往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我国诉讼法律本身已将司法会计侦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分别规定为两项主体和内容不同的法律诉讼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不足,自侦部门缺乏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又只能出鉴定不能侦查,这样一方面造成人才资源的闲置另一方面形成人才资源的紧缺,所以我院就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的方式开展司法会计侦查,需出具鉴定时由另一名司法会计进行鉴定,这样就既避免了出现程序上的违法又使诉讼活动得以正常进行.

收稿日期:2010-09-01□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