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

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877 浏览:141237

[摘 要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基础理论问题学界一直没有形成较一致的观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虽然法律渊源不同,但事实上二者本质相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的社会专业活动.在总结和评价国内外学者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目标、检测设、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概念;目标;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原则;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8.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50(2012)01007708

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①理论研究中,很多基础理论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与争议,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学科的发展.目前的研究中,很多学者或者把目光放在单个的理论要素上,或者是简单地组合这些单个要素,而系统、完整地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论的则很少.然而,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快速发展,急需理论指导的呼声越来越高,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论因而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 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争论由来已久,探讨二者的本质,便于我们界定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明确其基本性质.

(一) 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本质相同

司法会计一词于20世纪50年代传入我国,一直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所沿用.我国学者按照司法会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司法会计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查活动是司法机关的一项诉讼调查措施,在此我们不进行讨论.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则广泛开展,不仅侦查机关内设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而且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也纷纷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广为社会所关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学者将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介绍进来,其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法务会计.多年来,我国学界一直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事物,其本质相同[1];也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鉴定,在中国应发展法务会计[2];还有学者较中立地提出“会计司法鉴定”或者“法会计”,以避免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争议[3].

虽然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存在种种区别,但是我们不能仅从表象上看它们的区别,我们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正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是在不同的法系基础中产生和发展的,它们的实践形式必然会受到其所在国家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的影响.例如,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在公检法机关,而英美法系则赋予当事人启动的权利.但是事实上,二者的本质有共同之处:第一,从学科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是以会计学和法学的理论为基础的.第二,从开展活动的过程看,二者都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从技术上看,它们都是借鉴了审计的技术方法,以形成自己的技术方法;从证据获取上看,它们都是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查证,以寻找、分析、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第三,二者的工作范围基本相同.一般认为法务会计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目前主要是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另外还接受公检法机关的聘请以提供财务会计技术协助,即诉讼支持.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发展,企业舞弊调查以及咨询业务也将逐渐开展.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二者的本质相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的一项社会专业活动.因此,本文不区分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称谓上则统一使用我国长期采用的“司法会计鉴定”这一说法.

(二) 国内学者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概念的不同观点

由于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司法改革的影响,不同时期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司法会计鉴定内涵也就存在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基于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实践视角的观点

李玉华等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4].定义中“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就成为启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决定主体.

邹明理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提请与决定,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活动.”[5]定义中,诉讼当事人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申请主体,司法机关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决定主体.

于朝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6]定义中同样隐含着司法机关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决定主体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不应涉及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的问题,这是由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与我国的法制发展紧密相关,与司法鉴定改革密切联系.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活动,其技术性不会因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的改变而改变.

2. 基于法务会计视角的主要观点

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7]

盖地分别从实务和学科两个角度给法务会计下了定义: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而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会计[8].

谭立认为:“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怎么写作活动.”[9]

张苏彤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与调查的技术方法,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10]

董仁周将法务会计界定为“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工具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的社会专业活动”[11].

黎仁华等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审计业务的界定,是一种综合运用会计与审计方法,并延伸进入公司法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行为.”[12]


基于法务会计视角的学者普遍认为法务会计是融会计学和法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不仅涉及诉讼法律事项,而且还涉及非诉讼法律事项.学者们明确了法务会计具体的活动内容,这便于从理论上进一步界定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是解决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解决的是涉及法律事项的财务会计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三) 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美国会计学家Bologna 和Lindquist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13]

美国著名学者Crumbley在其著作《法务与调查会计》中指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学的专门技术与方法,对过去的财务数据或会计活动进行确认、记录、处理、提取、分类、报告和检查,以解决现实的或预期的法律问题,或是通过对过去财务数据的分析来预测未来的财务数据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10]

以上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是诉讼怎么写作,它怎么写作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用的技术方法是会计学的专门技术与方法.这些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者都是基于会计学的视角,没有将会计学与法学进行融合.

(四) 本文的观点

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进行解释,体现了不同的观点.笔者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解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学科属性.司法会计鉴定学是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为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第二,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回答法律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事项).第三,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性质.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社会专业活动.这种怎么写作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侦查、检察和审判的职权范围,而是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向委托人提供的一种技术怎么写作,是一项社会专业活动.第四,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本质相同.二者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它们都是为委托人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的一项社会专业活动.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将进一步深化.笔者认为,将司法会计鉴定界定为一项诉讼活动限制了其发展,也限制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原因有两点:第一,诉前鉴定是为了诉讼而进行的,有时甚至是进行诉讼所必不可少,例如,对立案金额的鉴定决定了案件是否能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只是因为诉讼还未正式开始而就否认诉前鉴定的效力,诉讼开始后一律重新鉴定,那么这将造成有限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会增加诉累.第二,我国有关的诉讼法律对诉前鉴定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也就是说,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包括诉前和诉中的鉴定)如果没有异议,法院是可以采纳的..由此看来,是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不应当只看是否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断融合,我国现有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内容将不断拓展,不仅局限在诉讼活动中,而且还会发展非诉讼业务,因此,界定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应考虑未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发展趋势.

由此我们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学的原理和方法,向委托人报告其委托的财务会计问题(事项)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以及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社会专业活动.

二、 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

(一) 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及评价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会计鉴定目标的研究主要还是描述性的.根据《法务会计》(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杂志的介绍,法务会计目标是“为了建立一种责任或者价值评估,通常是在法庭或者行政管理过程中”[14],但是它却并没有说明“建立一种责任或者价值评估”是为谁怎么写作的,也就是说没有系统研究法务会计的目标是什么.

我国学者从诉讼活动的角度对司法会计鉴定目标进行说明:“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方面的案情,即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所要证实的某一部分的事实.”[6]

还有学者从其他视角对其目标进行不同的解释.盖地对法务会计的怎么写作领域进行了说明,他认为不同领域法务会计有其不同的目标,他分别界定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和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目标[8].金从信息系统的角度进行解释:“检测设我国现有司法体制在一段时期内无变化,我国的法务会计的目标应当是向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人或者授权人提供下列信息:解释财务、会计和审计相关问题,以有助于法务会计委托人或授权人理解己获取信息的内容、评估己获取信息的质量;向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案件审判等决策相关的信息.”[14]张苏彤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思路,将法务会计的总目标概括为“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他还将其目标具体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谁需要提供证据信息;第二,他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信息;第三,如何提供这样的证据[10].

总的来说,上述观点存在较大差异:从理论层面看,学者们对司法会计鉴定内涵和本质持有不同认识;从实务层面看,研究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总结还不够,因而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目标的分析.

(二) 本文的观点

分析我国司法会计鉴写作度,有利于研究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我国司法会计鉴写作度的现实情况是:第一,司法会计鉴定只存在于诉讼活动中,有关鉴定程序特别是鉴定启动程序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委托谁鉴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等,都由司法部门决定,当事人没有启动权.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程序与现代法制的要求相悖,一方面要求提供证据才能立案,一方面却又不允许当事人为举证而启动司法会计鉴定.第二,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存在两种模式,其一是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会计机构,为内部侦查办案怎么写作;其二是相似度检测机构设置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怎么写作.

从我国司法会计鉴写作度来看,现阶段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单一,主要是为法庭审判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缺陷,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只安排在司法机关,由此,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实际上是偏向具有司法会计鉴定启动权的一方,这是不公平的.

我国司法会计鉴写作度的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各种矛盾问题的体现.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朝着面向社会怎么写作的相似度检测机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独立的社会公共鉴定机构,既为司法机关怎么写作,也为社会公众怎么写作;司法会计鉴定怎么写作于诉讼活动,同时还怎么写作于非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其他怎么写作(如企业舞弊调查、诉讼咨询业务等)的开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也必将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可以归纳为:接受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人委托的特定财务会计事项,向其提供与财务会计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以作为其准确及时处理法律事项的证据;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人解释财务、会计和审计相关问题,以有助于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人理解已获取信息的内容、评估已获取信息的质量.


三、 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

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对于一些尚未确知的因素通过对实践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进行观察和抽象思考而做出的合乎逻辑的推断.本文在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时,不区分“检测设”和“检测定”.

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可以加速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同时对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 我国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的观点

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进行研究.

1. 基于我国司法实践视角的主要观点

于朝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不仅要遵循基本检测设,还要遵循特别检测设.基本检测设包括资料适用、资料可验证、检材来源可靠、财务真实、鉴定要求妥当.特别检测设,是指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基于特定原因和合理根据,由司法会计鉴定人特别设定的检测定事项.设定特别检测定事项应当有所根据,即依据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判断、经法官认可的当事人的共识、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定的特许事项[6].

杨为忠提出司法会计鉴定检测定有五项:检材证明能力检测定、检材证明力检测定、鉴定结论重要性检测定、鉴定人适业检测定、技术方法合理性检测定[15]杨为忠认为,检材是指能够反映和证明涉案会计事实内容的会计资料..

以上检测设的提出,是从我国现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实务中总结出的,对指导实际工作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但作为检测设理论应当有所提炼,才能具备构筑理论体系的能力.在上述观点中,学者们都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资料来源要可靠,反映的内容要真实,这种责任的合理划分应在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委托人之间分配;检材来源可靠检测定、检材证明能力检测定、检材证明力检测定以及财务真实检测设,有利于明确鉴定人的工作责任.然而,鉴定要求是否妥当、鉴定人是否适业,是受理鉴定程序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可以由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范来解决,不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鉴定结论是否重要,应是案件承办人(委托人)审查判断的事情,不应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判断.学者们基于对技术方法的探讨而提出的“技术方法合理性检测定”是不妥当的,随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实施,这项检测定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2. 基于法务会计视角的主要观点

张苏彤认为,法务会计检测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犯罪留痕检测设、征兆表现检测设、“20%+40%+40%”检测设[10]张苏彤认为,欺诈包括三种主要类型,即20%已经发现并向公众揭露的欺诈,40%已经被发现但还未公开披露的欺诈,40%还没有被发现的欺诈..以上检测设的提出,没有从多维视角综合考虑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的交融.

(二) 本文对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的设想

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不同观点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的研究中应明确以下问题:第一,是否要遵循财务会计检测设;第二,是否应遵循法律工作的基本检测设.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是法律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事项),也就是说,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范围仅限于等待处理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中的财务会计事项,因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会计主体,也不受制于会计主体所处的经营状态,更无需对其进行会计分期.当然,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是法律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必然会涉及发案单位和相关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相关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必须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来明确经济业务中的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犯罪金额等,因此,财务会计的四项检测设中只有货币计量才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同时,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检测设应该有别于法律工作的基本检测设,因为任何犯罪事实能得以揭示都是由于该犯罪行为留下了痕迹或存在违法征兆.

由此可见,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应充分关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通过对实践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进行观察和抽象思考,再做出合乎逻辑的推断.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鉴定人所获取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只能反映法律事项的某些现象,属于感性认识的范畴.鉴定人通过对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财务会计相关资料的检验、鉴别,以确认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齐全、会计核算资料对经济活动过程的反映是否正确和真实,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形式逻辑的推理,总结并提炼出形成指导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基本检测设.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的设想,研究者应考虑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体制下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我国未来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从司法会计鉴定运行环境和实践工作中凝练和提取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我们将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归纳为资料可验证检测设、资料来源可靠检测设、财务真实检测设三种.司法会计鉴定检测设中所指的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与司法会计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如司法会计鉴定中涉及的发生于财务活动中而形成的财务资料、在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1. 资料可验证检测设.资料可验证,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具有可验证性,包括三个内容:第一,财务会计资料记录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可验证性.各单位的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必然会形成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上记录的内容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检测的,它本身都是客观存在的.第二,财务会计资料合法性的验证.鉴定人员根据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单位的财务制度等判断法律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交易或者事项是否符合规定,从而确定该笔交易或者事项的合法性.第三,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正确性的验证.财务会计资料之间存在钩稽关系,可以相互核对和印证.

2. 资料来源可靠检测设.资料来源可靠检测设,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应由委托人确认.资料来源可靠主要是明确鉴定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鉴定人作为独立的特殊证人或专家证人,其工作范围要有明确界定,以防止因过度涉足非工作范围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因此,鉴定资料应当由委托人提供.因为鉴定资料不是鉴定人亲自收集的,所以鉴定人没有确定鉴定资料来源可靠性的义务.鉴定人的职责是从形式上审查鉴定资料的可靠性,而鉴定资料取得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能够依据鉴定资料进行鉴定的基本条件.

3. 财务真实检测设.财务真实检测设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所利用的财务凭证记载的财务事实,在委托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虚检测嫌疑的,则认为是真实的.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财务资料的形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既有技术的因素,也受到个人世界观、价值观以及社会风气、社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财务凭证内容的真实性还涉及财务收支活动的客观过程,这一过程不是鉴定人亲身经历的,仅根据财务凭证无法恢复所发生的具体财务活动;只有检测设财务凭证具有真实性,才能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进行.

四、 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

(一) 国内学者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原则的主要观点

江伟钰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除应遵守诉讼活动和会计工作的一般原则外,还应依照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遵守下列原则:针对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6]

刘秋岭将司法会计鉴定原则定义为“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所依据的法则、规矩”,并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科学性原则[17].

孟祥东等则从法务会计视角进行总结,认为主要原则有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专业针对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8].


张苏彤认为法务会计原则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法则与标准”.在法务会计原则的内容方面,他与孟祥东等持相同的观点[10].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国内为数不多的学者对其进行了探讨,其中多数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原则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法则,而对构建司法会计鉴定原则的思路他们则持不同观点,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原则中哪些属于司法会计鉴定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哪些应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这些应是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是为解决法律事项中的财务会计问题(事项),重点在于收集、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行为的规范中要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和检测设,遵循法律证据的一般原则,更要体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特点.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司法会计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会计鉴定原则,用以指导司法会计鉴定实践.

(二) 本文对司法会计鉴定原则的设想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行为法则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四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要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原则旨在保障司法会计鉴定人职业判断的有效性.

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进行必须合法,主要表现在:第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合法;第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合法;第三,司法会计鉴定材料的取得合法.

3. 充分性原则.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所发表的意见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并且每一项认定之间所支持的证据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充分性原则要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必须充分,即有一定的证据量,从而使证据体系具有完整性.

4. 客观性原则.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人要做到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不得掺杂任何虚检测,也不得在无证据情况下做出主观推断.客观性原则是基于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要求.

65341;//谭立,张苏彤.法务(司法)会计前沿问题.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15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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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燕]

Discussion on Basic Theory of Identification of Judicial Accounting

ZHAO Rulan

Abstract: Up to the present, there is no agreement on the basic theory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Though judicial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and forensic accounting he different source of law and nature, their essence is the same, which is a professional activity aiming at providing financial proof and expert opinion for clients. It is significant for the study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to discuss the basic theory such as the concept, the objective, the hypothesis and 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accounting after hing summarized and mented on related studies home and abroad.

Key Words: judicial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forensic accounting, concept, objective, hypothesis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principle, basic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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