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54 浏览:12024

摘 要:道德与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它们往往具有一致性,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但若两者相冲突时,道德是否还存在,法律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价值意义,功利主义与绝对的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本文依据哈佛法学院公开课程中一个虚拟的案例去解读二者之间的关系及矛盾所在.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功利主义

作者简介:徐诗如,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07-02

案例:一辆急速在铁轨上的电车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飞驰前行.在轨道的尽头有五个工人在轨道上工作,但刹车失灵若向他们冲去,这五个工人将必死无疑.正在这时,驾驶司机发现轨道的右侧上有一个侧轨,并在该轨道的尽头只有一个工人在那条轨道上工作,而司机的方向盘还能使用,所以可以将车转向.检测使司机转向,这名工人也难逃厄运.若你是这名司机将如何选择?保持方向不变而撞死五个工人或者转向撞死那一名工人?

面临如此两难的境地,做出一个选择.我想已经没有孰是孰非的判断标准去衡量任何一种选择的正确性.因为这个看似很荒唐的问题,正是体现了两种不同价值观念和人类思想意识的典例.它将这两类人在这个问题中清晰地划分开来,并且以这种极端的选择方式把社会的人群区分成为两个派别,即一类是从人类恪守的道德方面去考虑的,而另一类则是从最终所造成的后果或者可以说是从结果中损失的价值去考虑的.

认为将电车方向一直保持不变而最终不幸的将五个工作的施工者撞死的人们认为,将车转向右侧驶入侧轨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人类的道德.事物最终的结果注定是将其五个人撞死的,这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但若转动方向而将右侧轨道的那个人撞死,不仅违背了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而且这种做法也是打破了道德的做法.这里的道德指的是绝对的道德.因为我们并不能就此承认撞死那五个人就是道德的.而就这一案例本身,在另一侧工作的那个人他本该安然无恙,因为当刹车失灵的刹那间“被判处死刑的”是在前方工作的五个人.由此看来,有一种“杀错人”意味在其中.但是无论如何,支持撞死那五个人的人们认为或者坚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能拯救更多的人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一个人都是有生存的权利.任何一个人都没有不经法律允许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包括自己的生命权.其实任何一种的行为都是违背法律精神和一些宗教精神的行为.)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司机不转方向的结果是将前方的五个人的生命权夺取.但是,那是因为客观原因所导致,并非出于司机本意.倘若司机将电车转向另一侧而将那一名施工的人撞死,这样他的主观意愿就是将那位工人撞死.看似结果相同的两种情形其实有着不同的性质.当司机将方向转向另一方的一瞬间,他所造成的结果不仅是将一个人的生命权所剥夺,而且是有意使这样一种结果发生,实际是“谋杀”的表现.这将有可能触碰到刑法,因为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赋予司机剥夺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因此,支持最终将五个人撞死的人们为了保护右侧轨道上的那个的权利和尊崇绝对的道德主义观念而选择支持司机保持方向不变的结果.

再来看看,另一种选择的人们是如何作想的.将方向盘转向右侧驶入另一轨道的结果是保存了五个人的性命,而使一个人牺牲掉.这样一种情形或许是大多数人选择的.因为我们从幸免于难的人数上看,仅仅以牺牲一个人的性命去拯救另外五个人的性命,是多么幸运和值得的一种做法.这也就是选择这种结果的人们最浅显和直观的看法.它体现了第二类派别思想者选择的方式.他们崇尚于一种良好的结果,他们认为这样一种结果能更好的体现这个社会的本质意义,他们尊崇效率最大化.因为五个人存活的结果远比一个人存活的结果好.这体现在一种趋向效用最大化的价值判断上.并且将五个人撞死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一个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我们可以想想这几个方面.首先五个人代表着我个不同的家庭,这个五个家庭所遭受的打击的综合远比一个家庭所遭受的.其次,一个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约远远小于五个人所作出的社会贡献.正如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一书中所提到的,“(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①边沁主张法律可以作为社会改革的工具,它的功利在于用以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他先讲到了功利的概念即“功利是指任何一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含义也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这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②所以我们不难想象边沁对于这样的一个案例作何选择.同时波斯纳也在他所著作的《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提到拉莫尔的观点,拉摩尔说:“凭良心说,我们能不认为我们的道德普适主义要比先前的且非常不同的各个部落的道德都更高同时承认我们因此已经丧失了他们体现出来的善之可能性吗?掂量不同文化的善不大可能得出一种基本的排序.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特定的情况下或从总体上,在这些善中,有的更为重要,甚至重要的多.”③由此看来,拉摩尔也承认许多道德的评判是没有客观评判标准的,而是在不同的情形下做出的一种大家共同认同的道德的做法.虽然,在他的观点中,尽可能的将道德客观化、科学化.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若是司机将方向转向右侧驶入另一轨道而撞死那一名施工人员的话,则正是功利主义者们的一种共同认知下的做法.他用一个人的幸福换取了五个人的幸福,而这样的一种做法是被这些功利主义者们给予理解和值得肯定的.

有关于道德与法律,道德本身,以及功利主义的定义,各方也表明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同时做了自己的阐述.霍姆斯在谈及法律与道德关系时,指出“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尽管有大众的嘲弄,但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S他主张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主张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执法的混乱.所以霍姆斯坚信应把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此外,他还提出了经验论,认为“法律的本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T另外,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判决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儿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U因此,对于本案我们所讨论的这个司机到底该不该将方向盘向右转,以及他的做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应当被考虑,(由于当时的处境是在非常时期,且确实迫于无奈而做的.)而减少严惩或者免于处罚.美国著名大法官波斯纳,也在他的书中《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写道:“我认为道德理论不能解决纷争,这使我可能在有限度的接受道德主观主义与拒绝严格的道德怀疑主义自圆其说.”V波斯纳引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样一种矛盾.“某人真诚宣称――无论有没有支持的论证――杀婴是正确的,他就是在宣传一种私人的道德立场.”波斯纳认为他违反了本地通行的道德法典.但是要他说那个人不道德,他却很迟疑.这是比较极端的一个例子,但它从侧面反映出来道德是一个很难以界定的概念,并且在刑事案例中不好把握的一个方面.因此,司机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则是看其更倾向或者更信仰与绝对的道德观还是功利主义价值观


本案中,电车司机无论将方向保持不变或是将其转向驶入另一方,都会造成惨痛的悲剧发生,而我们正是矛盾于究竟是撞死前方的那五个人还是右侧的那个人.这事实上是个无解题,但人人心中都有其自己的判断结果.因为无论是哪一种选择,我们所考虑的出发点就不同.这归根究底是人们都徘徊于功利主义与结对的道德之间.我们不希望悲剧发生,却面临二者其一的选择.于我而言,更偏向于理性的功利主义,因为,当一个人情急之下,面对如此两难的境地.若以最短暂最理性的第一反应去选择拯救更多人的性命,我们都应当理解他,因为他考虑到更多的人的生命和整个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整体性决定了公众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多数人的利益也就大于个别人的利益.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五个人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价值大于一个人的产出.同时当五个人的性命丧失是对社会所造成的沉痛感也会大于一个人所造成的.因为五个人的家庭成员数量远远大于一个人的家庭成员.用一个家庭成员所造成的损失总量与五个人的家庭损失相比较,也是相距甚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做法也是保存更多性命的唯一途径.

注释:

①②[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第58页.

③⑦[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第12页.

④OliverWendellHolmes:ThePathofTheLaw,HarvardLawReview.March19.1997.

⑤ThomasC.Grey,“Langdell’SOrthodoxy,”UniversityofPittsburghLawReview.45.1983.

⑥LochnerV.NewYork,198U.S.45(1905).资料来源:search.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