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机制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911 浏览:83321

摘 要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面临着电子商务环境,在新型电子商务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出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文就此分析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 键 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简介:薛妮,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从事经济立法、经济法实务等法学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05-02

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如何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发挥出大的经济效益,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而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市场竞争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竞争特有的淘汰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从效率低的部门转移到效率高的部门,使得资本结构,劳动力结构和社会经济部门得以不断的优化,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然而无序的竞争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破坏这样的机制,导致资源分配扭曲,正常的竞争失序.目前,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在我国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势,电子商务由于从根本上节省了大量的店面租金成本,实现了货物从网络、仓库、物流就到消费者手中的便捷方式,物美价廉,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电子商务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递,进行各种交易契约.大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包括了围绕电子商务行为过程中和围绕电子商务这种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准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虚检测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挟持网络舆论评价行为、误导消费者搜索商业信息的行为、涉及恶意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一)传统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1.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标识行为.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都有属于自己的网站,每个网站也都有自己的域名.也就像实体店都有自己的厂名厂址一样.别人通过网站了解经营者,经营者通过网站来推销宣售自己的商品.从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支付,物流发货,最后到消费者确认支付.这就完成了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网站对经营者非常重要.很多经营者就利用不正当竞争,擅自把知名品牌的装潢、标志、外观、文字、图案,放在在自己的产品上,扩大自己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违反商业道德、公平的商业竞争行为,属于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检测宣传行为.虚检测宣传行为扭曲了优胜劣汰的正当竞争机制.消费者不可能做到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进行完全客观的比较和甄别.虚检测宣传用不正当的方式剥夺了其他合法经营的交易机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中,利用互联网,宣传的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形式多样化,互动性强,宣传成本又非常低廉.对于宣传的形式和内容,监管部门极难规制.例如利用网络新闻、网络弹出式新闻宣传、电视剧插播、电子邮件、社交网站等强制方式发布广告.广告宣传的内容大多有失真的特点,虚检测的外观设计,对产品的性能、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检测宣传.这些行为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3.商业诋毁行为.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竞争者为了挤兑竞争对手,采取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方法,使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下滑,失去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在今天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商业诋毁的渠道越来越多,竞争者互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诋毁消息.利用新流行的微博、微信,认识的或者陌生人都可以互相关注,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广泛运用,这为侵犯商业秘密提供的极好的技术手段和施展平台.因此,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是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基础.商业秘密:经营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无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没有获得授权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办公提高了经营者的办公效率,拉近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沟通距离,降低了交易成本.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中也有负面影响,电子信息技术方便了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作案手段令人防不胜防.如:入侵,窃听,电子邮件,聊天、微博等方式泄露商业秘密.

(二)新型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1.挟持网络舆论评价行为.网络舆论评价行为往往引导代表着广大普通人群的网络民意.目前:挟持网络舆论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的大概有三种情形:、公司、.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中,交易程序结束后,写家大多会进行电子商务写卖后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是对交易本身的评价,也可以对经营者的态度和怎么写作做出客观的评价.这样的评价对后面预交易的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商家就利用了消费者这种参考评价的心理,利用、公司、等行为,人为的改变原有客观真实的评价.当事人愿意出钱,公司就会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删除不好的评价,并且跟帖发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声誉.这些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监管挟持网络评价的法律规定,希望在后续的法律修订中引起重视,加强网络监管执法.

2.误导消费者搜索信息行为.电子商务中,互联网信息处于信息大爆炸的状态中,我们要通过搜索引擎工具来搜索我们自己需要的信息.不正当竞争的商家利用了我们搜索这一环节,用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与电子商铺域名有关的,与商铺网页设计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设计恶意软件行为.什么是恶意软件?是当面流行的网络术语,是指电子商务参与者所不期望运行的,设计者怀有恶意目的或者具有恶意功能的软件的统称.恶意软件大致被分为捆绑软件,赖皮软件,流氓软件.经营者设计恶意软件进行商业信息搜集和信息破坏,攻击竞争对手的电子铺面、挤占网络资源.这种行为违反平等自愿原则,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二、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分析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巨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不违反了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经营者之间互不信任,这样不仅影响了交易,而且一定程度阻碍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平台是互联网.互联网把世界各地的实体经营者都集中到电子商务的平台.凡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这种经营者理应也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但这里必须要说清楚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跟不上电子商务这个新兴商务行为的快速发展.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的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实践中,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开始营业,或者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经营者就在淘宝网,微网等门户网站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者免费,不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这就给电子商务经营的监管带来很大难题,这也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美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

美国,众所周知,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美国是最早应用电子商务的国家之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非常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没有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在实践中,一些单行法律框架内可以看到有关电子商务中《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零散条款.例如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电子商务中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美国由于单行法与判例法相辅相成,有效的规范了电子商务中的反不正当竞争.


(二)德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

德国,典型的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的代表.德国政府的《上门销售法》、《远程销售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法律,都是为了解决适应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这些专门的法律都被新的《民法典》统一起来了.与此同时,德国政府颁布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是德国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和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是德国商业领域的很有保护性的法律.德国法律具有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核心,具有通过加强企业与商家之家的相互监督来规范行业秩序的特点.另外,德国的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强调了行业协会的作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在法律中增加了条款:行为人在商业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的,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三、国外法律对我国电子商务中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机制借鉴与完善

从以上典型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美国和德国两国在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美国和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及法律机制不一样,美国以判例法为主,而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是美国具体的一些做法还是可以学习.德国的特点就非常明朗,和美国不一样,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另外法律对具体条款规定非常详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再者,适用除外方面规定非常详尽.因此,英美我们可以借鉴学习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一)允许经营者直接起诉

美国大力发挥经营者本身这个大团体反不正当的作用,经营者作为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受害者,反对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是极高的.因此,我们可以改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不用一定等着工商执法部门查处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是允许经营者可以直接以诉讼主体来直接起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修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条款

德国的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规定的好,值得学习.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看上去是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但第二句又消灭了兜底条款的作用,“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这样的规定,就又把所有的不正当竞争限制在本法当中了.因此,要学习德国的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

(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需增加部分条款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对网络监管这块的具体法律条文,新型不正当竞争为诸如挟持网络舆论评价行为、误导消费者搜索信息行为、设计恶意软件行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加快修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法条,加强网络监管执法,是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法律规制的重要保障.

注释:

黎旭兴.电子商务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研究.湘潭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孙晋、李胜利.竞争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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