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与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439 浏览:158615

摘 要 :目前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劳动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有效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主要对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劳动权益 研究对策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解决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制度缺失及其它多种因素的影响,面向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大多数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依然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有效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缺失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缺失状况

据统计,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对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并不了解.他们了解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媒体的宣传.有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也不知道为何要参加社会保险.调查显示,只有20%左右的外来务工人员会相信当地政府能够建立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40%比较相信,15%不相信,25%说不清楚;还有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一知半解,超过10%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养老保险,30%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失业保险,其他三个险种工伤、医疗、生育更是知之甚少.

目前,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非常低.据2008年底统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1.8%,21.6%、33.7%和5.5%,而商业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5.6%、3.1%和2.9%.一旦他们在工作中出了事故,就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会马上陷入困境.

(二)原因分析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可以从三个主体――政府、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自身来进行分析.政府在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中起主导作用.

1 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制约.195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人为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将城市和农村分割开来,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本的流动,也是造成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根本性原因.我国自从全面推行社会保险政策以来,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险推行思路均以户籍制度为基础,且向城市倾斜.在农村,自从原来的集体合作式保障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随着集体经济体制一并瓦解后,社会保险几乎是空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户口在农村,身份还是农民,由于无法获得城市户口而被城市社会保险体系所排斥,虽然他们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了很长时间,但仍然享受不到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政策法规不健全且执法力度弱.我国社会保险立法道路曲折,成绩斐然.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针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立法仍然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基本法规,单项法规也很少,因而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不健全;其次是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覆盖范围过于狭窄;再次是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实施效率低、力度弱.

3 参保门槛高,关系接续难.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3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对此,企业和个人均感到费率过高,负担太重.其次,我国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被分割成2000多个统筹单位,大多在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难以落实,而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则更为困难.

4 社会保险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城镇社会保险的改革和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以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然而,社会保险资金问题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究其原因就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及企业越来越多的裁员,再加上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领取社会保险的人数逐年递增,社保支付趋势明显上升.当城镇社会保险运作资金受到限制时,本就处于社保边缘地带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保资金就更加难以保证,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的社会保险资金面临严重的困难.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继续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农村人口城市化,或者说村镇人口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发展要求和新的形势,彻底打破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间的壁垒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应当允许从农村来到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工作和生活的城市拥有合法而固定的住所及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允许他们在拥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基础上加入城镇户籍,使他们的身份转变和职业转变相一致,从而彻底消除“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和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徘徊在城市的边缘.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在政策上逐渐使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居民的身份和各种福利待遇等同.在当前形势下,应降低城镇户籍门槛,减少户籍与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等的联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和福利.


(二)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目前,世界上所有顺利实施社会保险政策的国家都有较完善的立法保证.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必须首先改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不仅要有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法,还要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要在法律上明确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整个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法律上赋予外来务工人员权利.企业只要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就一定要与之签订正式用工合同,从法律上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制定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各地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同时,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降低参保门槛.妥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

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进行灵活掌握,即对于有固定住所、职业和收入相对较高且比较稳定,已经在城镇生活一段时间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实际上已经是城镇人口,应当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应当等同于城镇职工;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强,在城镇无固定住所,收八较低目不稳定,包括那些时而在城市务工时而回乡务农的市民化程度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降低他们的参保门槛,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让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同时应当明确企业的参保义务,适当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当工作相对稳定后逐渐将其转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妥善解决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2009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将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保险的转移接续规定如下: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标志着长时间困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的核心难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并很可能得到圆满解决.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资金运作管理

资金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短板.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三个:的财政预算拨款、彩票公益金和境外国有股减持.但是,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规模呈现不稳定和递减的趋势,社会保险资金的缺口也在不断扩大.这首先就要求起主导作用的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建立针对社会保险资金高效的公共财政政策;其次,提高福利彩票资金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支持力度;第三,境外国有股减持改转持.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收入欠缴问题,又能够提高全国社保基金的收益水平,还有利于改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是多赢之举.第四,建议用征税的形式代替现有社会保险收费方式.通过征税方式可以有效地将收入和支出分别设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不但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地缴纳入库,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日常管理,杜绝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滥用、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