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何种法律证据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41 浏览:12305

【摘 要】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属性,本文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关 键 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律证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新刑诉法第一次把讯问录音录像写入法律.长期以来,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何种法律证据存在很多争议.笔者长期从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直在思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何种法律证据?笔者认为,只有理解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理解何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法上是何种行为,准确把握立法者的本意,才能正确得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何种证据的结论.现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

检察机关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目的,首先是规范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的侦查行为,做到依法取证,规范执法;其次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固定,防止其翻供,以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理解何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生事物,是全新概念,与传统的录音或录像有本质区别,对技术和设备要求很高,至今司法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解释.《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此条规定仅仅指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每次对讯问全过程应当实施全程、同步、连续、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写入法律条文.该条规定虽然短短数语,但却明确了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录像,同时明确了哪些案件应当录?录制的要求,即怎么录?同时指出进行录音录像的是侦查机关,讯问机关范围扩大了,不仅仅是指检察机关,还包括机关等,还指出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职务犯罪嫌疑人,被讯问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全过程实施全程、同步、连续、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侦查活动.全程是指每次讯问从讯问开始直至讯问结束的全过程,同步是指录制过程和讯问过程同时进行,不间断.全程和同步实际上是要求每次录制活动过程中的行为的连贯性及时间的完整性,不允许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随意取舍和剪辑.因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真实再现讯问场景,所以要力求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面性.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讯问行为

侦查部门把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获取证据的重要侦查行为.证据固定,传统的主要靠笔录,以书面笔录记录下来,但不可避免有片面性、主观性.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内容上具有客观性、全面性,能真实客观反映讯问场景,全面记录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真实再现讯问过程合法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依附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行为而实行的一种全新技侦手段,与讯问笔录一样记录反映讯问情况,但又比讯问笔录更直观更形象.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条位置具体是在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上,从立法意图上来看,也把同步录音录像当作一种侦查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由此可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等侦查过程的手段,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下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行为.

四、两种主要证据观点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何种证据来讲,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亦认识不一.目前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单一论

1.比较多的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2.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言词证据.

(二)混合论

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证据性质上应当根据其反映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1.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都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则属于证人证言.

3.当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用于证明诉讼活动程序是否合法时,属于视听资料,因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了侦查讯问时的完整全貌,反映了讯问人与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形象、声音和活动情况,能反映出口供是否真实,是否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供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情况,再现讯问全过程,给法官确定口供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的证据.

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视听证据

笔者同意单一论的第一种观点,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视听证据.

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是用以固定证据,另一方面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讯问全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其间的供述和辩解,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讯问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再现讯问过程“全程性”、录制过程与讯问过程“同步性”的独有特点.这些独有特点,能如实地客观地反映整个讯问过程,固定证据,从技术层面上杜绝伪造、篡改录音录像资料的可能.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质上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属于视听资料.同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一项证据同样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征,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证实、揭露、指控犯罪的作用.而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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