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抄袭门”事件始末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183 浏览:130469

2007年12月24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校园网上挂出“2007年第1号”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对三起学术剽窃事件的调查审议结论与处理建议,引发强烈反响,复旦被认为有勇气“自揭家丑”.

研究生教材“严重抄袭”

“2007年第1号”通告称,自2007年5月以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三起学术违规,分别是:匿名外文学院陆教授等人所编教材涉嫌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匿名五官科医院迟教授等人涉嫌论文抄袭、实名信息学院博士生叶某及其导师顾教授两篇论文等.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按《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有关要求、规定和调查程序进行了相应调查核实和审议.

第一起学术查重事件来自2007年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学院某教师的,由复旦大学外文学院陆教授主编,数位青年教师参编的《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接到后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内容基本属实,该书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情况.

2007年9月30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认为:陆教授与几位青年教师在所编教材中严重抄袭国外公开出版的书籍的事实已调查清楚,他们所犯抄袭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对此,陆教授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几位教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对陆教授及其他四位教师的错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陆教授已到退休年龄,建议外文学院不再续聘.同时将此事通报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议出版社将存书全部销毁,已经发行的也尽可能收回处理;建议研究生院撤销该教材,并对陆教授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的经费)追加处理.

对其余四人,建议外文学院根据他们所犯错误和认识的程度作出必要处理.对他们之中正在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应会同研究生院作出相应处理.

记者了解到,陆教授的头衔是复旦大学外文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其简历显示,他曾主编过多部研究生英语教材;其余几人,则是外文学院年轻教师.

复旦大学外文学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U教授告诉记者,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曾向外文学院个别教师征求过对此事的意见,而对陆教授与其他四名青年教师的学术抄袭行为的处理建议,约2个月前在外文学院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宣布过,陆教授是1970届复旦大学外文系英语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算是‘’前最后一届进校的大学生”,他也一度被派到上海海关学院外语系任教.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葛剑雄教授告诉记者,外文学院这位教授刚满60岁,“对他已是很严重的处分,本来如果没这事,可以返聘他,他完全能工作到65岁,我们不续聘,等于取消了他继续执教的资格;另外,那几个年轻教师都是他的学生,他带头这么做,无形中也害了这些学生.事后他也很沉痛,多次向我们和他的领导检讨,他希望给他一个继续从事教学的机会,但我们认为原则问题,没法迁就”.

博士后窃用他人图片

第二起学术违规事件来自网络.2007年7月中旬,在知名学术打检测网站“新语丝”上出现一篇题为“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查重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匿名信,复旦大学五官科医院迟教授在“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页一文中,实验结果中的图片”涉及查重、剽窃.不久,复旦大学纪委等有关方面收到内容相同的匿名信.

根据《规范》有关规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信中涉及的“查重、剽窃”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刘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在复旦大学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该文章的通讯作者是五官科医院迟教授,当时是刘某博士后工作指导教师.


刘某承认,被文章的设计和实验是他在郑州读博士生期间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以后,为便于将这部分工作作为成果发表,他窃用了他人部分图片来说明观点,并且写成文章,申请到国家科技项目资助,文章其他作者(包括迟教授)对其剽窃行为并不知道.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该事件的处理.与会委员认为,该论文的抄袭是刘某个人行为,迟教授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会上,迟教授做了检讨.

9月14日,医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1、此篇论文属抄袭;2、取消并收回刘某博士后出站证书;3、迟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后两年;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导师迟教授作检讨;5、各科室予以传达,重申纪律,加强科研道德教育.

9月30日,复旦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此事件进行审议,同意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此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建议在全校博士后流动站会议上对刘某论文抄袭行为进行通报.

一篇文章变成两篇论文

第三起学术查重事件亦来自“新语丝”网站的.2007年8月14日,“新语丝”网站出现复旦大学信息学院叶某、顾教授两篇论文的帖文;不久,学校又收到信息学院退休教师发来的实名信件,称叶某的一篇英文论文A和中文论文B的内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将英文形式的论文A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然后将其译成中文形式的论文B,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实质是同一篇论文的内容,其部分内容自论文C.

接到后,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责成信息学院组成学术规范小组,负责调查此事.学院学术规范小组经过对论文A、B与论文C的内容的细致比对,发现论文A有28处和两张图的内容与论文C的内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仅对其中的一些字母进行了替换,认为论文A、B有明显的抄袭论文C之嫌.信息学院学术规范小组认为情况属实,论文A和B具有严重抄袭行为.

叶某是顾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认这两篇论文是其本人独立向ISPCA国际会议和通讯学报投稿的论文,顾教授知道其投稿并表示同意,但叶某在投稿时忘记将投稿论文同时传给顾教授.

当论文一事被后,论文作者均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立即用电子邮件向论文C的作者进行道歉,向登载论文B和C的刊物作了说明和道歉,并多次做书面检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就叶某、顾教授的两篇论文一事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情况属实,叶某、顾教授的两篇论文具有严重抄袭行为.叶某作为主要责任人,建议学校做出开除其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导师顾教授在叶某抄袭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研究生院暂停顾教授两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并建议学校同意顾教授辞去信息学院副院长职务的请求.

要打苍蝇还应打老虎

2005年4月,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作为复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学术规范问题.

首届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共7人,其主任是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俞吾金.其他委员包括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葛剑雄,经济学院教授华民,物理系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王迅,光源与照明工程系教授朱绍龙,以及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教授郭慕依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教授林祥通.俞吾金教授介绍,分管此项工作的是复旦大学副校长陈晓漫.

华民强调,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的包括实名与匿名,人一般是有备而来,目前的途径很多,“有群众来信、网络等”.葛剑雄表示,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的投诉不少,不止这3件,有的是夸大事实,有的查下去是没有的,但也有的基本准确,凡是正式转到我们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我们每一件都调查;能答复的,我们全部答复”.

葛剑雄教授认为,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委员们遇到的问题是,事情查清楚了,怎么处理?“当然会有不同意见,我们最后的处理结论要给被人看,他们都承认错误.但人之常情,被人总希望能尽量宽大处理.抄袭的事情,都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在责任认定上有时的确比较困难,比如,这次有位以前是副院长,根据调查情况,学生承认是自己做的、没通过老师,但他的文章用了老师的名字,像这种责任认定,我们只能往最低限度认定,学生承认了、老师跟学生讲的一样,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认定是学生做的、老师不知道.”

一些被人担负着领导工作,但华民认为,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调查是针对学术方面,“行政职务不起作用”,他表示,总体而言,复旦大学大部分学者是按科学规范做研究,整个调查过程中,他本人尚未遇到过有人说情的情形,比如,将被人的论文与抄袭的原文放在一起,“我们拿着信件去谈,他是不是学术侵权、是不是抄袭?铁证如山,逃不掉的”.

也有人指出,此次揭露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冰山一角”,对学生的处罚“太重”,而对导师暂停招生这一处罚“太轻”.

外文学院的一位教授则提出更警醒的意见,“学校不但要打苍蝇,还要打老虎”,此类学术抄袭行为,好比“在超市中抓到小偷”,证据确凿,如不严惩,终将影响高校声誉.

但一些高校因为害怕“丢人”,也会对有学术查重行为的教授进行庇护.“所谓的庇护,一种可能他跟领导有利害关系,甚至领导本身也学风不正,我知道有这种情况;另一种,在现行的考核制度、竞争条件下,学校尽管关起门来可以对他批评、教育甚至处理,但为了怕影响学校的学术地位,也会对外不公布或给予庇护”,葛剑雄分析.

看来,要严肃认真地查处高校学术查重的行为,杜绝复旦“抄袭门”事件在高校的发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