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保护比较法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373 浏览:55803

提要: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本文就两大法系中对被害人的保护进行比较,以供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吸取有益部分.

关 键 词:被害人人权保护当事人地位

人们对于控制犯罪的强烈渴望,使得刑事司法为保障被告人人权采取的种种防护措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对被告人处境恶化的担忧,又使得刑事司法在扩大被害人保护方面犹疑不定、举步维艰[1].

鉴于外国在被害人保护方面比我国起步早,而且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我们应该主动关注外国的被害人保护动向,对先进理论尽快引进研究.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护都在各国法律中有所体现,而且各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就相关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形成了一些决议.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状况

1.美国

长期以来,美国传统刑事司法的重心主要关注的是“被告人”,被告人的很多重要的诉讼权利已经上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这可以称之为美国刑事法的一大特色.在最近20年里,美国许多州通过了法律,准许被害人在诉讼的宣判阶段作出“被害人陈述”.在辩诉交易程序中,通常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以及就有关问题向检察官咨询的权利.可见,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已有所加强,已不再仅仅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这么简单了.[2]让犯罪人向被害人作出“创造性赔偿”和在检测释程序中引入“被害人影响陈述”,是美国在刑罚执行程序中为了保护被害人而建立的两项重要制度.被害人的参与,对于平衡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种价值、防止司法人员枉法舞弊、保证刑罚公正执行具有不容小觑的意义和作用.

1975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被害人怎么写作机构“全国被害人援助组织”(TheNationalOrganizationforVictimAssistance)以来,许多国家都相继组建了的或者私人的被害人援助组织,不仅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而且还提供广泛的社会援助.

2.英国

在英国的法律(不包括苏格兰)中被害人没有固定的地位.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同意,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发出赔偿令;如果不同意,可以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利益.[3]在英国,定罪与量刑是两个独立阶段,被害人被准许在量刑程序中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被害人影响陈述”,从而增强了被害人对判决的影响力.


从美、英两个代表性国家的立法状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一般没有当事人地位,而只享有证人的地位.但是从总体来看,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并不小,赋予了被害人较多的诉讼权利.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状况

德国

被害人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可以免除被害人应履行的部分证人义务.通观《德国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合法权利可以得到相当的保障.[4]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受犯罪侵犯者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出庭,包括、绑架或谋杀等案件的被害人.该国刑诉法还规定,被害人在审判时有权出庭,有权辅佐检察官,有权发问、提问、申请查证以及审判长的命令,有权申请法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回避.

法国

法国传统上一直承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和权利,实行刑事诉讼中民事原告人制度,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不接受检察官的帮助,甚至在与检察官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启动公诉.被害人还被视为民事当事人享有参与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并提出独立诉讼主张的权利.此外,被害人还依法享有获取有关刑事诉讼信息的权利,即被害人有权上诉的裁判必须送达被害人;预审法官对被控告人的释放请求必须事先通知被害人,并经过法定期限才能作出裁定;可以通过辩护人到审议室审查案卷记录等.由此可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是得到切实充分保障的.[5]

从德、法两个代表国家的立法状况可以看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完整诉讼权利.

三、联合国大会决议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规定

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iticeforVictimsofCrimeandtheabuseofpower》),这一宣言要求“缔约宣言的联合国会员国,必须无保留地承认传统犯罪和构成滥用政治、经济权力行为的被害人的权利,采取措施确保其获得保护、损害赔偿和人道待遇.”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主要体现在《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等国际性文件中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也有所涉及.这些国际标准为:被害人有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权:被害人有获得赔偿权;被害人有获得援助的权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