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06 浏览:13303

近年来,浙江省众多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时常出现,长期以来的“重建设、轻管理”,很多病险水库的安全存在隐患.11月2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水利工程的资料信息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此,条例规定,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也应当在本条例生效后的6个月内备案手续.

针对目前大量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现状,条例规定,水利工程应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对病险坝应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此外,条例划定了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确保水利工程自身的安全运行,防止不合理的行为对工程造成危害,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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