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009 浏览:144584

摘 要: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于有效防范知识产权交易风险、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有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性,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保险;侵权

一、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落实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的需要

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出台,将知识产权产业化作为重要的内容.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与怎么写作质量,支持企业打造名牌产品.鼓励与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于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为企业的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张,直接导致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被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中.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争端,一旦涉讼于知识产权诉讼,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一些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来说,涉诉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可能被他人侵犯.企业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有必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时,企业需要支出一定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亦有可能被他人起诉,被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该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而且还面临着数额巨大的赔偿请求.企业在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后可以放心大胆地投身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而不必担心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推动了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保险有助于丰富我国的保险市场,促进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值与增值,增进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良性竞争.目前,许多大公司利用专利作为垄断的工具,这些公司可以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专利的研发,并且许多拥有专利权的大公司都有对小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冲动,即使这些诉讼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大公司之所以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高额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小公司退出与大公司的竞争领域或者因为承受繁重的诉讼负担而破产,大公司则可以支付数十万美元的诉讼费用.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科技创新和进步.

二、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

(一)与有形财产保险相比的特殊性

第一,标的具有复合性.知识产权保险标的包括作为保险对象的知识产权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还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侵权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被侵权时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可见,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具有复合性.而有形财产保险的标的具有单一性,如财产及其利益或侵权责任等.因此,知识产权保险的范围较广,属综合险,既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也包括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属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其他的财产保险为狭义的财产保险.

第二,保险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一般经申请授权,以自动产生为例外.

第三,时空有限性.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存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如果知识产权超过保护期限,或在不受保护的国度或区域时,那么该权利就不受保护,或进入共有领域,该知识产权保险也因此不存在或终结.

(二)内部特征具有差异性

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两种主要类型,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二是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范围是当被保险人被诉侵权时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资金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损害赔偿金.从保险分类的角度看,其保险标的是由知识产权衍生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现在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通过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将集中在某一自然人或某一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做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承保标的,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这种保险的特征是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这里主要是指当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从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从保险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针对某一权利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主要依据权利得到复原所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这里的复原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优先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我国企业主目前难于应对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来自于国际市场.一方面为了遏制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另一方面也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的相关产业,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知识产权诉讼的手段来控制中国产品的进入.当遭遇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时高额的国际诉讼所引发的相关费用使得企业往往在遭受巨大损失后还失去了国际市场,这是一种毁灭性打击.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国家,2008年前两个月就有4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应当以保护我国中小企业充分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优先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二)投保前要求进行专利检索和风险评估

投保人应当在出口前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国家或地区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以让保险人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合同.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一,并且诉讼费用和诉讼周期不同,所以同一专利在各国的风险水平也不尽相同.让投保人承担专利检索的原因有二.其一,投保人对于其所使用专利的把握高于保险人,有利于检索人的工作;其二,保险人可以限定投保人对于专利检索结果的责任,以增加自身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