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政策问答

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342 浏览:55526

《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方面的空白,为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让广大读者尽快了解《条例》精神,我们请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编者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答: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原则和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是自主自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统一规定农业保险的开展模式,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实施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开办模式.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国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品种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怎么写作体系;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问: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如何参加农业保险?

答: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问:农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如何进行理赔?

答:农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会同被保险人查勘,查勘定损结果应予以公示,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查勘定损结果还应获得被保险人签字认可.

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赔款应足额赔付受损标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问:《条例》对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必须有完善的基层怎么写作网络、专门的经营部门和人员、完善的内控制度、充分的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将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应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并报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对涉及到财政补贴的条款和费率应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

问:《条例》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农业保险经营中禁止有以下行为:涂改、销毁、隐匿农业保险现场查勘的原始资料;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赔款;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虚检测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未将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报经批准或备案,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未将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损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规定,对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理.


(内蒙古保监局供稿)

(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