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案看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506 浏览:34803

【摘 要 】十八年前沸沸扬扬的某知名高校投毒案近日又重新进入公众视线.这件案子的民事部分涉及到北京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条的分析比较笔者得出对于该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责任的结论,并由此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关 键 词 】投毒案;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

发生在不久前的一起著名大学舍友投毒案让人们了解了这起同窗之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悲剧,与此同时,一桩发生在十八年前,与这起投毒案极其相似的案件在人们的关注中再次引起广泛争论.悬而不决的案件,扑朔迷离的案情,残酷冷血的作案方式,都在挑动大众的神经,从而引发十八年的大讨论.

一、案情介绍

1994年11月底,全国一知名学府女生朱某突然出现奇怪的中毒现象.开始是肚子疼,吃不下饭,接着胃痛,头发也在几天内掉光.12月23日,朱某住进北京A医院,未查出病因.同年3月6日,患者病情再次恶化,腿疼异常,3月9日父母带她来北京另一著名医院B检查.当时接诊医生觉得此病例与60年代一例中毒非常相似,但因为朱某自身否认接触,该医院也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所以没有进行铊中毒检测,并对其按照神经炎进行诊治.3月24日,医院开始对朱某采取血浆置换疗法,共八次.在此过程中,朱某感染丙肝.朱某的高中同学贝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在互联网上向世界各地发出求救信,国外专家反馈回的结果多怀疑是铊中毒,贝某曾拿着此份结果找到医院ICU的大夫,可惜未引起重视.朱某的父母只好在一位医生的暗中帮助下,取得朱某的尿液,血液等到北京一所卫生防治所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朱某为两次铊中毒.于是,在来到B医院就诊的50天后朱某才开始对症服用普鲁士蓝,一个月后,朱某体内的铊被排出.但由于铊离子在体内滞留的时间太长,她的神经系统遭到严重损害,视觉几乎完全丧失,肌体功能也受到严重损伤.1995年8月31日,朱某从长达5个月的昏迷中苏醒.1995年11月,患者出院,转入其他医院接受治疗.

关于此案中的刑事部分即有人蓄意投毒还有相当精彩的故事演绎,但是我们争论的焦点则是民事部分:即医院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延误治疗的责任.1995年朱某的家人认为B医院延误治疗使得铊中毒对朱某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近80万.法院联系的鉴定中心作出该医院不存在过失的鉴定.朱家一审败诉.1999年12月,北京市另一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B医院)该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鉴定人朱某病情被诊断的延误,因此,北京B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2000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医院补偿朱某医疗等损失10万元.


二、我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中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由患者来举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具有过错.而对于如何判定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院及其医护人员要尽到诊疗义务.何为诊疗义务?简单地说,就是你去看病,医生对你的病情进行判断和相应地救治.同时,他还负有向你告知病情的义务,有医疗行为不良结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有他治不了通知让你转院的转医义务等等.而关于诊疗义务中最核心的一点是“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这一判定是比较具有主观色彩的.因为医疗水平有着很明显的地域时间差别.医疗机构的资质和医务人员的水平千差万别.在这件案子中,北京B医院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判定关键也在此.

本案中,B医院是中国非常好的医院之一,那么它的医疗水平应该是全国领先的.但同时,朱某案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铊中毒案件少之又少,该医院并不具备相应的检测水平.一审时鉴定中心的结论便是基于当时普遍对于铊中毒的认识不足,作出该医院并无过失的结论.

而《侵权责任法》第60条也同时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三个免责事由,其中便有一条属于医疗科技风险的,即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那么根据这一条免责事由,B医院似乎是可以免去相应责任的.毕竟,在朱某的诊疗过程中,B医院做了自己力所能及的所有检测,并采取了关键的血液置换法,成功保住了患者的生命.在挽救朱某生命的过程中,医院在无法确诊具体病情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合理且有效的.因此,基于以上理论,一审中鉴定中心作出B医院不存在过失的鉴定结论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

二审时本案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B医院被判定存在过失.作为B医院延误治疗的事实有以下两点:第一,当初诊医生初次怀疑是铊中毒时,医院并没有联系其他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安排患者朱某进行相应的检测.在作出了错误的结论后,B医院对朱某进行了不对症的治疗.第二,朱某的同学贝某拿到了国外专家的反馈结果期待得到B医院的重视时,却“站在走廊一上午被人忽视.”该医院自身无法确诊的情况下,拒绝和忽视同行们的善意建议,对有关病情可能的康复建议没有进行相应的参考.最匪夷所思的是,医院还拒绝了患者父母要求拿到朱某的血液头发等去进行检测的要求,这些日后终于确定朱某铊中毒的重要检测原料竟然是通过非正常途径拿到的.作为一种剧毒的重金属,如果被及时排除体外,基本对机体不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正是因为B医院一次又一次拒绝真相的延误,使得朱某由一个美丽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变成了瘫痪失明智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残疾人.因此,正是由于B医院的不作为和在本次医疗行为中的不当之处,才造成了这样惨痛的结果.

我们应该感谢朱某,其后的十多年里我国发生了好几次铊中毒事件,因为有了她的先例,每一例中得患者都因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康复.我们应该记住朱某,因为她的经历成为所有的医院的镜子,它提醒我们每一位医务人员都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我们应该祝福朱某,并希望她早日康复.医者仁心.医生被称为白衣天使,便是因为他们的手中掌握着别人的生命.我们祈祷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也依然对白衣天使们的责任心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