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90 浏览:1684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若干规定,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做出几项具体规定.

问: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有何规定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问:职工离境、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问: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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