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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办法

鲁行经院字[2007]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强化哲学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的研究,更好地为教学和社会经济建设怎么写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的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励项数原则上占申报成果的35%左右.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奖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以及良好的文风.

(一)应用研究

在研究解决国家,省,市或本院改革,建设等重要问题上具有创见性,对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重大决策的形成和重大实际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础研究

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创新,处于本学科某一方面的领先水平或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发展,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独到的科学见解.

(三)普及读物

对普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有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群众喜闻乐见.

(四)翻译论着

符合版权法规定的译作,体现原着原意,对研究国家,省,市改革,建设和管理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五)古籍整理

翻译,注释准确,能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六)教科书,工具书

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能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章申报

第五条凡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个人和集体获得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均可申报评奖,每人限报一项.

第六条参评成果必须是在经新闻出版机构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论着.虽未经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为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厅局及以上部门采纳,转发,推广,介绍的调查报告,方案,经验,建议,或被市地级以上社科联或社科规划办,科委等组织的专家鉴定确认合格的课题,也可参加评奖.

第七条参评成果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被市地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采纳意见,转发文件的时间,成果鉴定书批准鉴定的时间或通过结项评审的时间为准,着作类出版时限以第一版时间为准,若第一版时间不在时限以内的,但印刷时间在时限之内亦可参评.

第八条以外文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申报评奖,论文需同时上报中文译文,着作需提交中文摘 要,翻译论着申报评奖需同时上报外文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评奖.未参加过评奖的着作,若再版时间在评奖时限之内,可以参评,参加过评奖的着作,再版后新增加内容超过原书三分之一,亦可参评.

第十条一个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本人可申报另一项成果.

第十一条两人(含)以上合作的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共同合作者同意后,以首席作者或共同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首席作者不是本院教工的,不予申报.

第十二条与校外协作项目,其中由我院作者作为首位主编的或多卷本中能明显分出单册为我院作者撰写的,可申报评奖.

第十三条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在评奖时限内已出齐的丛书,如果整体参评,单册则不再参评,如果单册已经参评,整体则不再参评,单册参评以单册作者(主编)为主申报,整体丛书参评以丛书主编为主申报.

第十四条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着作,在未完整出齐情况下,不受理单册申报.多卷本着作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如果丛书有共同主编而分册作者不同,既可以丛书名义申报,也可以单册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者的署名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着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通过鉴定的课题和结项课题以鉴定证书或结题报告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版权页姓名和时限若印刷模糊,不规范,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凡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评奖.带有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评奖.在增刊,专辑,论文集(不包括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得申报评奖.凡属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评奖.

第十八条申报者均应按规定的评奖范围和条件,认真填写《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申请书》一份.完成人员须亲自在《申请书》签名,不得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者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查,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者提交的成果材料原件,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四章评审

第十九条科研处对受理的申报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学科分类,并将筛选的申报成果材料提交专家组或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专家组或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采用无记名方式,评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的评比标准如下: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理论水平高,在学术上有明显突破,受到国内,省内学术界的普遍重视与较高评价.对创建和开拓发展本学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社.报纸发表的论文2000字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5000字以上,着作教材20万字以上.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受到国内,省内同行专家好评,对学科建设和经济建设能起促进作用,并收到较好的实际效果,报纸发表的论文2000字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4500字以上,着作教材18万字以上.

三等奖:理论观点上有新意,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发现,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对研究解决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报纸发表的论文1800字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4000字以上,着作教材18万字以上.

第二十一条凡有成果参评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律回避,不得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参加评选会议的专家组成员或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守则,做到公道,正派,守纪.

第二十三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先由科研处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0天,如无异议,学院正式下文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每项800元,二等奖每项500元,三等奖每项200元.奖金从学院科研事业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获奖者,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成果奖的,学院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当事人的其他成果两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二十七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检测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学院成果奖的,由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200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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