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职考试江苏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571 浏览:157721

常熟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版)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3,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市建管处,市绿委办,市公用处,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行业管理职能对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1,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房地产开发工程(含市政配套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民营,外资企业投资建造的标段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工程或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6,市,镇(场,新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村级经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7,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监理.如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备2人以上(含2人)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并明确其中1名工程现场负责人.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建设工程系列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工程现场负责人应具有建设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安监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法人出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监督管理承诺书》,

2,工程现场负责人和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和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监理市场管理

1,建设单位发包监理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同期建设的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一个单体工程的所有专业的监理必须一次性发包,不得通过分专业发包规避招标.


3,监理费用应根据监理业务范围,工程性质,工作条件等情况,由合同双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怎么写作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价,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

4,监理企业在相应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范围,监理期限,监理人员,监理取费,监理费用支付,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监理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怎么写作中心住建局窗口合同备案,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常熟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及"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单项进市备案的外地监理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理人员无在监工程的证明,同时项目监理人员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原件押证手续.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6,实行"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1)"制度.监理企业应提供包括"不转包业务,不接受挂靠,不压价竞争,不签订阴阳合同,诚信经营,按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到岗到位,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等内容的自律承诺书.

7,建设单位不得干扰监理企业独立开展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须服从监理企业依法,依规的监督管理.

8,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合同内容(如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期限,监理人员,监理取费等)发生变更或中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变更或中止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中止)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变更的监理中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

(3)工程监理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监理队伍管理

1,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特点,投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和配置项目监理人员,其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且不得低于《常熟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表》(见附件2).项目监理机构中应当明确安全监理人员.

2,项目监理岗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专监","监理员"和"总监代表").

总监和总监代表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一级工程的总监,总监代表,以及外地进市监理企业总监,总监代表,必须具有注册专业同工程类别相符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专监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监理员应持有《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外省(直辖市)监理企业的省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监理员岗位.

3,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中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一致.

年龄超过60周岁的监理员限制从事项目现场监理活动.

4,监理人员不得在跨市的工程项目.

5,总监不宜,确需的,须经其的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在监理工程交易前须分别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市住建局备案(见附件3,《常熟市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拟担任多个监理工程项目总监备案表》),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但总监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总监的,由其担任总监的项目均须设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具有与工程相对应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上.

主导专业专监,监理员只能担任一个在建项目的监理工作.配套专监能担任不超过5个在建项目的监理工作.

招标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监理人员及工程个数.

6,已承接项目的本市监理企业总监和主导专监,经所有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批准(见附件4,《常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拟承接相近监理项目备案表》,可再承接相邻区域不超过2个的工程监理项目.其总监,专监不计承接项目个数,但监理员必须重新配备.

7,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16〕140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有关规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市住建局备案(见附件5,《常熟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8,实行监理人员挂牌上岗制度.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必须佩带监理标志,持证并挂牌上岗,明示所从事岗位和身份.

9,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纳入"常熟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定位(LBS)系统"管理,按照要求进行考勤.工程建设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项目监理人员不到岗,不认真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监理企业不纠正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10,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进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企业将相关信息录入"常熟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监理人员核销手续.

11,因建设单位原因,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6个月仍未开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申请,可取消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及监理人员核销手续.但工程开工前应重新监理招投标等手续.

12,对于一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项目监理人员可按照工程的监理工期配置:

(合同监理工期在二年之内(含二年)的,项目监理人员人数应按照工程规模要求全额配置,(合同监理工期超过二年不满三年的,项目监理人员人数可按工程规模要求的80%配置,(合同监理工期在三年及以上的,项目监理人员人数可按工程规模要求的70%配置.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置应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五、外地进市监理企业管理

1,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备案登记,长期注册登记制度.

2,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一定条件(见附件6),并单项工程备案手续(见附件7,外地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和《外市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表》).

3,外地进市监理企业同时具备一定条件(见附件8),可申请长期注册登记(见附件9,外地监理企业申请长期注册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常熟市外地监理企业长期注册登记申请表》).长期注册登记企业视作本地企业管理.长期注册登记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只能在长期注册登记的人员中选定现场监理人员.

长期注册登记实行年度集中时段和集体会商制.长期注册登记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为4月份.市建管处受理后,报市住建局审定公示.

六、监理现场管理

1,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必要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并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项目监理机构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配备现场检测仪器,其中应当包括下列仪器:

房屋建筑工程: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卷尺等.

市政公用工程: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土工试验仪器,游标卡尺,卷尺等.

2,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监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监理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公示栏,监理工作流程等上墙公布.

3,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现场监理工作:

(1)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控制等内容,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3)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4)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按规定规范使用标准化监理资料,

(6)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4,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七,监理监督管理

1,积极推进监理企业,监理项目创优评选活动,组织开展"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引导监理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2,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本市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以及外地进市监理企业的所有项目监理人员,均须接受我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业务知识培训.

3,建设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现场的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监理工作有效开展.检查形式包括季度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2)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3)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4)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4,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限期整改: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意见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或达不到LBS考勤要求的,

(2)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3)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4)监理资料虚检测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5)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5,对于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监理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考核记分,约谈告诫,记录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黑名单,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等处理.

6,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按照《常熟市建设工程领域相似度检测机构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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