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更新时间:2023-1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162 浏览:45212

摘 要 :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而流动性更大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问题中的重中之重.

关 键 词 :农民工;保险;养老;接续;参保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01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为了将城市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中,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一系列的而政策措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暂行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深化,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变化,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越来越频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

1.异地转接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缺乏《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社会保障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制度更是匮乏,国家有待进一步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制度,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予以指导.

2.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目前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为近2000多个统筹地区,单独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大多也是市县级统筹,而各统筹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构架存在较大差异,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实现转移接续.即便地区间制度构架统一,但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异.


3.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农民工特点相悖.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就形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矛盾.

4.社保机构不健全转移办法滞后.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而在乡镇一级,社保机构还没有健全,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今后这笔钱会转到哪里,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现有的转移办法是要有迁入地社保机构的商转函,才能迁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单.

5.各地方利益难以协调.我国劳动力的流动尤其是农民工往往都是跨省流动,要想实现全国性的统筹,主要问题就在于地方利益的协调.在经济发达地区,平均工资较高,缴费的数额比较大,而农民工输出较大的内陆地区工资低,保费缴纳得就少.

6.政府实行无条件退保政策.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有的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先退保、再参保.退保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权益,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享受实惠.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实现转移接续,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条例和办法,对统筹范围、收缴技术、缴纳标准、账户异地转移、养老金发放、基金运营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以保证此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和顺利实施.

2.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先由县级提到地市级,再提高到省级.实现全国转移,省级统筹是一个前提,因为“如果每个县都要有一个方案来操控,将会非常复杂”.

3.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农民工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其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管理应实行属人原则,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迁入迁出,这要求实现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等全国统一.因此,需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明确组织形式、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经费来源、征缴办法、待遇享受等问题.

4.建立健全社保机构、改革转移办法.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权益结算中心管理.比如建立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并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金,进行资金结算和待遇计发;二是委托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三是参照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办法,负责将基金委托给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四是从长远看,可成为全国统筹的平台,承担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权益结算工作.

5.建立省与省社保机构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脱离地方,减少地方政府的干扰,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财政和省级调剂金的作用,适当提高省级调剂金规模,并使其具有协调地区间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引起的利益变动之功能,财政则通过转移支付协调省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引起的利益变动.

6.取消现行的无条件退保政策.退保不利于农民工养老,也与国家举办养老保险的目的背道而驰,应该予以取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易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而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夸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对较难,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乡务农的,可以保留社会保险,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凭证接续或转续手续.

总之,农民工养老保险无法自由流通,从经济方面考虑可能损害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社会方面考虑则损及正义和公平,事实上,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并非没有可以参考的体系.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能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都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尚能实现养老保险的自由流通,何况是在一个统一国家的内部?关键是要以农民工的利益为本,来设计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交费门槛设置、参保年限条件、省级之间转移接续等难点上,一定能够找到充满智慧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