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评述趋势展望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34 浏览:15176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成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关注农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在对各国农业保险模式进行回顾总结并对农业保险补贴方式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选取我国典型的地区性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介绍和评述,进而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关 键 词 】农业保险 补贴 模式 评述 展望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基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农业又是一个经济收益低、社会收益巨大的典型的风险性行业的现状,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特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决定了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应该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因此,建立起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相适应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对于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一、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总结介绍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举办了农业保险,各国由于举办农业保险的背景和目的不同,相应的,农业保险具体的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相同.

对于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种类,学者们的划分方式各异.庹国柱、李军、王国军将补贴模式分为美国、加拿大体制,日本体制,菲律宾体制三种,而王亚晖则提出了四种模式之说1.之后,又有学者将模式划分为五种――美国、加拿大的政府主导模式,日本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前苏联的政府垄断模式,西欧的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2(庹国柱、王国军,2002;梁敏,2005)和六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以加拿大、希腊、前苏联为代表的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的发展模,以菲律宾为代表的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的发展模式,以智利和毛里求斯为代表的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的发展模式3(杜彦坤,2005).

虽然农业保险补贴模式的种类繁多,不一而足,但其基本内容与五种模式的相应部分基本一致,因而本文主要就五种模式做简要介绍.

(一)美国、加拿大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的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

(二)日本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重大的农作物和动物进行法定保险,直接经营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会社.

(三)前苏联模式

政府垄断经营模式,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但该模式在苏联解体后几近消失.

(四)西欧模式

民办公助模式政府不经营农业保险,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过近年来,西欧也在考虑实行美国的模式).

(五)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其特点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参加农业保险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4

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

借鉴国外的实践,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对农业保险各行为主体进行财政补贴.具体的补贴方式有:保费补贴、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

(一)保费补贴

即政府直接对农户的农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以增强农户的支付能力,提高农户购写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目前最主要、也是最符合我国实情的补贴方式.

(二)经营管理费补贴


即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给予管理费用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发生的业务管理费用给予的补贴,以减轻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成本负担.

(三)税收优惠

即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这里则具体是指一些国家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免税.

(四)再保险

再保险补贴则是以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经营主体为补贴对象,政府对其经营再保险所发生的支出给予的补贴.

目前,在以上四种补贴方式中,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仍是一片空白,不仅无法有效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和“三农”政策很不相称,因此,在对农业保险补贴方式的选择上,再保险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

三、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模式及评述

(一)黑龙江相互制模式

黑龙江政府对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典型.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

阳光公司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建立了“三方筹集”保费的新模式:保费由财政补贴20%,地方财政补贴(暂由黑龙江农垦总局承担)15%,剩下的65%由农户承担.这种“三方筹集”保费的模式,与没有财政支持的模式相比,保障程度和范围都有一定程度提高,但仍存在保费补贴率偏低且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这种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类型的模式最大的优点是: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如,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产权清晰,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政府不适当的过度干预;便于协调农户和公司的矛盾,提高管理水平;政府的介入也比较少.但这种模式也有自身的缺点:目前农户对它的认知程度低,缺少法律上的规范;由于缺少政府经济上的支持,其费率缺乏吸引力等.

(二)上海政府主导型模式

以安信模式最为典型.这种模式的基本形式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政府推动、商保经营”为特点,即政府确定指导政策,通过费用补贴、免税形式给予扶持,就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付比例等方面内容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履行保险责任,在一定限额内承担经营风险.当赔付超过限额时,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市场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与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一方面,通过政府补贴农民保费的方式,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在展业、理赔等环节寻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协助和支持.

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类型的模式最大的优点是由于能够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已有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模式,从而降低政府主办农业保险的包括技术支持、设立成本在内的各种成本.同时,政府还可以将精力集中起来关注农业保险的模式设计和制度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其缺点是这种模式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要求较高,设计起来难度相对较高,此外,该模式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效率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补贴的规模以及方式的选择问题并非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补费过低,很难调动起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而补费过高则很容易造成效率损失甚至浪费,在二者中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并非易事.

(三)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江苏省淮安市农业保险试点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采取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试点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共保;试点农险产品实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原则;试点地区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农民保险宣传.

江苏省市、县财政给予参保农户50%的保费补贴,同时建立了超赔共保的风险分散机制,即在出现超出保费规模的损失时,按照3:7的比例,由企业和政府共担风险.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的顺利开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江苏省财政逐年出台新政策,在补贴原则、补贴范围和比例、资金管理、巨灾准备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优点在于,通过该种模式形成政府和公司共担风险的有效机制,减轻政府财政完全兜底的压力,调动政府和公司两方面的积极性,避免任何一方出现道德风险;由于实行低保障、低保费的原则,且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农民写得起,保险覆盖面较高.其缺点是保险责任过于狭窄、保险金额过低,与农民需求有一定差距;缺乏财政和省财政的政策支持;缺乏税收优惠;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产生巨额赔付,风险基金出现较大缺口,将会给政府和公司造成极大的经营压力,很可能导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被迫中止,这也是目前市政府和公司最大的隐忧.

(四)新疆地区的兵团农业保险

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支持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于1986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5.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确定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及国际上对农业保险的通行做法,农业保险按政策性保险办法经营;建立农业保险基金,逐步积累,以备大灾;制定具体的实行办法;在稳步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兵团和中国保监会批准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商险业务,加速积累.提升“以商补农”的能力,不断丰富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办法,为兵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怎么写作,为兵团农业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新疆地区坚持农业保险为农场、农工怎么写作的方向和“同舟共济,防赔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指导思想,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结余留给当地作为农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坚持“平年略有节余,丰年加快积累,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方针,逐步建立起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同层次的农业保险基金.为农工的生产和生活稳定提供保险保障.

总之,这种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的农业保险模式是十分成功的,不仅使得参保者通过保险获得了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保险公司自身的规模和实力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真正实现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四、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模式发展趋势展望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营全面化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环境差异较大,只有通过农业保险的试点经营,以小见大,因地制宜,才能探寻出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效,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结构体系系统化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社会管理、资金融通、价值补偿等功能性作用,我国政府必须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坚定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必须发展政策支持型农业保险,以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化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相关法规缺失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开始实施相关举措,逐步建立并健全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合理区分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的承保范围、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界定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等.

(四)农业保险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

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应进一步规范化,其经营重点应放在关系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持农民生活稳定的大规模、易管理、高风险地区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上,同时把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高科技、高投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纳入其中,附之经营农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短期的农村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着力培养一批既懂农业又懂保险的专门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以此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五)农业保险发展环境制度化

为营造良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环境,必须要求政府对农业保险高度重视,确保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合理地进行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与经营体系的创新及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同时,还必须应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组织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总结

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支持.政府的财政补贴在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对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的尝试和改进从未停止,如何选择最适合国情和地情的模式并使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步伐,使这一制度能真正成为农民的“保护伞”.

注 释

{1}王亚晖.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设计分析[DB / OL].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网站,2004 年保险论坛.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年12 月第1 版,P225;梁敏.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农险发展之路[N].中国保险报,2005-7-29.

{3}杜彦坤,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基本思路[N],经济参考报,2005-9-17.

{4}参见庹国柱、王国军所著《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第4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l版.

{5}后更名为“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2002年9月又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