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探析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538 浏览:156234

【摘 要】分税制以来出现了和地方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上的不平等,使得地方政府资金短缺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即缺乏稳定的、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本文在理论分析及对国外成功借鉴的基础上分析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性.

【关 键 词 】地方政府;主体税种;财产税

一、理论界定

1.地方税.在分税制的框架下,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应是由地方政府立法、征管、使用的税.对地方税的定义涉及三个因素的归属,即收入归属权、征收管理归属权和立法归属权.地方税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根据一国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或者地方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并拥有一定管理权,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政府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2.地方税主体税种.主体税种是指在某一税制体系中,税源比较稳定,税基较宽,征收容易且收入占一定比重的某类或某几种税种的总称.地方税主体税种在地方税制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要税收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税种,一般而言占地方税收比重至少应在30%以上左右.

二、地方政府确定主体税种的必要性

1.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成.1950 年以来,中国国家财政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1950 年至 1979 年为统收统支阶段,1980 年到 1993 年为分灶吃饭与财政包干阶段,1994年至今为分税制阶段.在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趋于稳定,但一些主要税种的分享比例也经历了调整.比较大的有1997 年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和金融保障营业税分享比例的调整、2002年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的调整、2004年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的调整以及 2008 年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的调整等.

2.建立较稳定的地方税种是政府和地方政府博弈无解的出.分税制以来,还是利用自己“规定规则的权力”,多次改变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使分配结果有利于自己.建立的国家税务局专门征收国税,将一部分“执行规则的权力”收归己有,缩小了地方执行规则的权力.而地方也总是利用其 “执行规则的权力”,使得规则执行的结果对自己有利.可见分税制下的博弈均衡仍是集权而地方对抗.面对地方政府对抗分税制,若是政府决定采取强硬政策,与地方的关系就会维持在一方集权而一方对抗的局面.从而有可能进人 “零和博弈”的僵局.

三、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确立的原则

1、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地方主体税种不同于一般地方税种的最主要特征是税基较为广泛,税收收入多,在地方税收体系中占有相当比重.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就没有单独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地方税收也不可能有独立支撑地方政府运作、履行其事权的财力基础.

2、税基必须具有非流动性.税基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如果由地方征收,居民“用脚”,可能搬到税率低的地区避税,通过选择居住地来有效地“购写”最喜好的公共怎么写作.同时,也易导致地方政府间“低税率竞争”,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工作机会,从而把税率定在有效的税率之下,导致公共怎么写作水平低下.

3、符合利益原则.某些税种的征收对象收益的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怎么写作的优劣息息相关,因而这类税种如果税负较重则意味着该征税对象处于较好的公共怎么写作环境中,较重的税就会被较好的公共怎么写作所抵消,从而不会出现税基向税负较低的地方转移的现象,适合地方征收.

4、地方较之更有信息优势.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主体税种的税基,有比政府更多的信息和管理渠道,能比较直接、科学的监控.这样的税适合地方征收,征税成本明显更低.

四、国外经验借鉴

1.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选择

从各国地方税收结构上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

(1)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制结构.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这些国家的地方税收入中,财产税规模普遍较大,成为其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都在68%以上.据OECD统计资料显示,在澳大利亚财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所占比重为99.6%,英国为97.5%,加拿大为85.3%,美国为73.8%.

(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结构.以瑞士、捷克、德国、瑞典、挪威、芬兰、丹麦以及比利时等国家,其地方税收入结构中,所得税所占比重都在70%以上,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绝对主体地位.在这些国家由于选择了税基流动性大的所得收益税,同时建立了相当复杂而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来解决地区间的税收平衡问题.

(3)以财产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的地方税制结构.有些国家,地方税收入结构中不仅所得税占有相当比重,财产税也占有相当一部分比重.如日本,它属于集权型国家.财政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盯村,各级财政均有属于自己的税种,但对地方税实行严格的管理.日本地方税收中所得税收入为52.7%,财产税收入也占到31.6%.市盯村的主体税种是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如1990年市盯村税收收入中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分别占49.4%和33.40%.日本从到地方税制在结构上都采取双主体税种模式,即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双主体税种是适应具有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相对集中,管理权、使用权相对分散的这种分税制体制的客观选择.

总体来看,虽然财产税(物业税)的收入规模在许多国际税收收入总额总的比重普遍不是很高,但其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比重却较大,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衡量财产税(物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地位的重要指标为财产税(物业税)在地方税收结构中的比例.我们可以通过表3看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产税(物业税)都是大部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主体税种.

2.发展中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与技术较为落后,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国家有:巴西、印度、印尼等国.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长及私有财产制度在一些国家的重新确立,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制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在地方财政收入也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3%一54%之间.


五、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思路及目标

从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影响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最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由于经济的高度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基本都将财产税作为其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国做出这一选择具有必然性.但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各国没有统一的模式,国外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只能为我们提供一种趋势参考,在具体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时,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设计方案.

我们认为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应该分阶段、分地区地确定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最终必然会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1]胡洪曙.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当代财经,2011(2).

[2]李玉红,白彦锋.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的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J].财经大学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