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063 浏览:118035

摘 要 企业具有社会性,因而负有社会责任,对此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意识到环境资源同时具有经济与生态的双重属性,追求经济利益必须以人类可持续生存为前提,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应运而生,这是环境物权所决定的.本文通过对相关涵义分析,旨在构建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

关 键 词 社会责任 环境物权 相邻权

作者简介:王萌,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85-02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涵义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P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企业的众多社会责任中环境社会责任备受关注.所谓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责任.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投资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工具,除了对投资人负有营利责任外,企业再无其他责任.这显然是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其次,企业在创造利益的过程中消耗大量资源,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由利益而生.况且,这有益于企业长远发展.自觉承担责任利于企业占领市场份额,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因为当今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其已经成为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这是一种投资和机遇而不是成本和负担,其商业形象和经济利益会因之提升.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来源――环境物权

(一)环境物权的涵义

所谓环境物权,是通过功能定义法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的新型物权,它的实质是在传统物权对物的经济功能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物的生态功能的肯定,为与一般物权相区别,所以称之为环境物权.Q

(二)环境物权的性质

1.环境物权是物权,而且是无体物权.环境资源包括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与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德国物权法上的“附属物权”,就是将物的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整合后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的实证.首先,民法上的物主要指有经济价值的物.环境物权是一种“无体物权”,其标的是环境容量(如接纳环境污染物的能力、环境自净能力)和自然景观等无体功能和价值,这种功能和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经济价值化,从而属于民法上的物权.其次,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对人类生存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能够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例如水流为生物提供生存环境并且参与生态系统的水循环.

2.环境物权是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物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相邻权,即环境保护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因一方所有人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谋求共同利益,调和冲突而依法直接确认的权利的总称.对此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实质是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大,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是禁止权利滥用、利益衡平原则的体现.德国学者耶林曾经提出“社会性的所有权”主张,即所有权的本质不是对于物的无限制的支配力,否则所有权绝对自由必然会导致权利滥用.现代各国民法中,相邻权制度在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如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英国的“私人妨害制度”和美国的“现代妨害制度”.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物权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此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保护相邻权是一种邻地损害防免权,主要考虑的不是怎样利用环境要素才更具有经济效益,而是怎样才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其不同于一般相邻权,首先,其不要求土地的连接,而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所以远距离的主体也可能受其调整,当然前提是其影响能够延伸到;其次,在内容上,其不仅包括直接污染(一次污染),而且包括间接污染(二次污染).

(三)环境物权的内容

1.义务角度.即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指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以防止域外环境污染而侵害其他主体,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清除、治理污染,以减小损害,其由相邻权的要求而来.“应有的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非意定,如环境影响评价义务、选址义务、环境管理义务、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义务等.

2.权利角度:

(1)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一方主体的行为或影响,超过社会观念所承认的其他主体的忍受程度或有超过之虞,其他主体以保护相邻关系中的环境权利为目的,有权请求行为者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消除、治理污染,以减少损害的权利.环境是无价的,所以此请求权应当占据主导地位.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请求权仅以超过忍受限度或有超过之虞为标准,而无论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2)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产生环境污染损害,相邻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则有权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下要件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侵害行为对被害人已经造成有形或者无形的损害;第二,损害结果的过度性.本人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忍受限度”理论,即在社会生活中环境侵害只要超过了忍受限度,无论加害者是否设置了相当的设备、履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都认为行为人负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其目的是通过确定一个忍受的标准以用于判断加害方是否违法,以一般人所能忍受的限度为标准.忍受限度理论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其一,受害人的因素,如所受损害的利益的性质、程度及特殊性;其二,加害人的因素,如加害行为的性质及形式、特殊性、公法标准;其三,其他因素,如先住性、地域性.当然还必须考虑环境污染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忍受限度不是绝对的,具有区域性和时间性特点.同时尽管忍受限度是严格责任,但是否遵守环境标准仍为评定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构建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既是治理理念,也是制度安排,更是实践准则,所以有必要构建具体制度.

(一)企业

1.端正态度,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如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生产方式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企业有必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首先,企业的管理者要培养自己的环保意识,开展企业环境管理,因为其不仅负有为股东谋利的义务,同时负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谋取环境利益的义务.正如彼得格鲁克所言:“重要的是管理者应当意识到他们必须考量公司政策和公司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他们必须考虑一定的行为是否有可能促进公众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基本信仰的进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强盛与和谐.”R其次,股东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资不是对自己利益的损害,而是对其资产的保障和增值,因为无视环境社会责任或许在短期上能够降低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长期发展的风险.股东能够通过运用表决权参与企业治理和决策,通过行使查阅权查看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确保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


2.清洁生产义务.清洁生产体现了从“末端控制”到“过程管理”的环保新理念,是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指不断采取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怎么写作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实施:第一,绿色设计,即企业应当在设备的选用、技术的改良与革新、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与替代方面做到绿色环保.第二,绿色生产与绿色包装,即企业应当对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做出改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减轻污染,甚至努力实现生产过程零排放.第三,绿色怎么写作,即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怎么写作.同时,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阶段,企业负有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义务,并且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环保核查.


3.设立环境监事.企业内部应当有专门从事环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人员――环境监事.众说周知,一般公司都应当设有监事会,其是对公司管理和经营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机构,环境监事能够通过行使监事职权监督企业生产运营中的环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4.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既有立法过分强调财务信息披露义务,而对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较少,分散且层次不高(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以本人建议确立《环境信息公开法》,内容包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制定的环境目标与环境业绩、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方式(如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企业网站公布环境信息)、奖励办法和法律救济方式.

(二)政府

1.更新市场监管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上盛行过“先发展,后规范”的论断,这无疑是忽略企业的社会性.众所周知,发展与规范应当同时进行,如此才能在市场经济监管活动中实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型干预、宏观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及给付型干预,对履行责任的企业提供资源、实行政策倾斜,如建立生态补助资金制度及生态标志制度.

2.善用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履行责任.政府可以推出优惠措施对积极履行责任的企业提供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如提供政府优先采购机会;提供减免税收的待遇;亦或者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如今许多企业在经济利益之外开始重视被政府认同的成就感.

3.严把市场主体准入程序,建立跟踪监督机制.政府应当严格市场主体核准与登记制度,保障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程序与范围,同时在企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以后,执法部门还应跟踪监督,切实做到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举.

(三)消费者

即倡导消费者负责任地消费,要让消费者认识到,消费是事关“我们应该怎么生活以及他人如何生活”的责任行为,而并非纯粹的个人行为.马克思曾言:“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为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由此可见,生产决定着消费,同时消费又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并作为内心的需要表达出来.市场的导向是促进企业环境责任实施的动力,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自主履行环境责任.消费者需要转变不健康的消费方式,主张适当消费,减少购写甚至不去购写高耗能、高污染、难以回收利用的产品,支持购写绿色环保节能型产品.

注释:

P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Q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5).

RPeterDrucker.ThePracticeofManagement.NewYork:Harper&Row.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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