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豁免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714 浏览:24796

摘 要 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此起彼伏地发生着,合理规范和执行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对维护著作权人和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通过评析美国上诉法院做出的两起有关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判决来探讨美国关于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责任认定,以期对我国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起到立法和实践上的借鉴作用.

关 键 词 网络怎么写作 提供商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发表权

作者简介:黄燕,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59-02

一、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概述

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Inter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目前,在学界和我国相关法律上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但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中国记者问时谈到,“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包括网络信息怎么写作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怎么写作提供者,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P由此,我认为可以将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分为两大类: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是指“经过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目的地选择信息(网络版权法律关系中专指作品),并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提供的主体.”在网络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其职能是负责编辑和处理作品.另一类是网络技术提供者,仅按照网络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作品,并不对作品的内容做任何改变.Q

二、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形态

根据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著作权的客体,可以将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形态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侵权形态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决定了其在诉讼过程中责任认定或成立的不同.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抗辩理由,实施侵犯某项著作权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R

在2007年3月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GordonRoyParkerv.Google,Inc.(242Fed.Appx.833)案(“Google”案)中,上诉人Parker(网络出版商)因被上诉人Google(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在网络上提供搜索引擎怎么写作,使用户能通过其提供的链接看到全球在线告示系统USENET上的上诉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名为“29ReasonsNottobeaNiceGuy”的文章的一部分“Reason6”(虽然这段文字是被第三人复制粘贴到在线告示牌上的,USENET告示系统是被上诉人在2000年的时候购写的)而起诉被上诉人侵犯了他的11项权利,其中前三个即为与本主题相关的侵犯著作权的请求:直接侵权、帮助侵权(contributorycopyrightinfringement)和替代侵权(vicariouscopyrightinfringement).上诉法院在反驳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对他的“Reason6”造成直接侵权的控告中指出,要证明直接侵权的控告,原告必须证明:(1)原告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享有所有权;(2)未经授权,被告复制原告作品中的原始组成部分;(3)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在本案中,原告即上诉人未能证明第三个要件即被上诉人把USENET上的信息归档的时候对“Reason6”存在主观故意,另外,法院认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不应对订阅者利用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提供的设备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自己没有干预的情况下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不直接实施某项侵权行为,而是利用或帮助第三者或从第三者侵权行为中获利等间接手段侵犯他人著作权.美国法院把间接侵权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是指在明知一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犯的情况下,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S在“Google”案中,上诉人控告被上诉人的第二个理由即是帮助侵权,上诉人称第三人复制了“Reason6”到USENET上,而被上诉人将这个布告栏归档,并使它暴露在利用Google搜索引擎搜索的用户面前,构成了对第三人的帮助侵权.上诉法院在总结了美国相关判例后认为,要证明行为人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必须证明:1、第三方有直接侵权行为;2、被告知悉第三方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3、被告对第三方的直接侵权行为有实质性贡献.而本案中,上诉人未证明被上诉人知悉第三方有实施侵权的行为,另外,虽然上诉人提交了一些他曾经写给被上诉人要求其注意第三方直接侵权行为的信件以证明被上诉人知悉第三方直接侵权的事实,而法院在这些信件中未发现上诉人提到过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尤其是未提及系争的“Reason6”,因此,对被上诉人帮助侵权的指控也不成立.


替代侵权现在扩大地可以解释为:即使不明知他人的侵权行为,但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侵权形态.T同样,在“Google”案中,上诉人基于第三人复制了“Reason6”到USENET上为由,控告被上诉人实施替代侵权.法院根据相关判例指出欲证明行为人存在替代侵权行为,必须证明:1、行为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2、行为人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上的利益;3、经济利益产生于这种被侵权的作品的存在对顾客具有吸引力的时候,这种吸引力不需要是很强大的.而在本案中,上诉人又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其所言的第三人复制其“Reason6”的作品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替代侵权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三、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豁免

在认定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同时,需要注意有些行为是被豁免承认侵权责任的,如在认定著作权人身性权利之一的发表权是否被侵犯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侵犯作者关于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但各国都规定或公认某些原则下某些行为免于承担发表权侵权责任,如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即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者自己或者他人通过某种方式(如展览、表演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之后,其作品的发表权就用尽了,即作者的发表权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他人对已经公开了的作品擅自使用等,不可能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害.U美国法院的判例中还形成了对作品“非商业目的”使用时的发表权侵权豁免原则,即行为人对他人作品发表权的侵犯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知情”(“innocent”)原则,即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若能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就可以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这几个原则的适用可以在2006年7月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ThaisCardosoAlmeidaV.Amazon.Com,Inc.(456F.3d1316)案(“Amazon”案)中得到证实.

“Amazon”案中,上诉人即原告Almeida因被上诉人即被告Amazon(一个在网络上零售书籍的企业)为了在网络上销售书籍而将上诉人的照片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也未向上诉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发表于一本名为《Anjos Proibidos》的摄影作品集的第二版的封面上,从而控告被上诉人侵犯了其几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即为对上诉人发表权的侵犯.上诉人根据其所在的佛罗里达州的州法Fla.Stat.540.08的规定控告被上诉人未经授权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发表权.上诉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了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该法案规定了“不知情”的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若能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就能免于承担著作权侵犯责任,同时该法案的主旨即在于免去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对那些他们不知情或者不会立刻被察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检查义务.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既然佛罗里达州州法规定的发表权都未对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施加过滤或审查其提供的内容的义务,就不存在查明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是否实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上诉人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且,被上诉人在得到上诉人向其发出的通知后立即将争议书籍移除出网络.另外,法院在分析了上诉人提出的Fla.Stat.540.08中的相关规定后反驳了上诉人的请求,首先,《AnjosProibidos》确实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著作权人书面或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出于贸易、商业或广告的目的以出版、印刷、展示或者其他公开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姓名、肖像、照片或其他具有人身属性的作品”,然而Fla.Stat.540.08(1)b项又规定了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即该法不适用著作权人同意首次销售包含其姓名、肖像、照片或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内容的文学、音乐等作品.本案中,上诉人对于包含其照片的摄影作品集《AnjosProibidos》的第一版是同意发表的,因此,上诉人的照片在首次发表后其发表权就已经用尽了,其他人再使用已经发表了的照片不能被认定为侵犯发表权.其次,佛罗里达州州法还规定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在为了达到直接促销(“directlypromote”)其产品或怎么写作的目的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而本案被上诉人在网上销售的书籍封面用了上诉人的照片并非因为商业目的而仅仅是为了销售书籍,为了证明这一点,法院通过对被上诉人在网络上销售书籍的过程和形式的调查后发现被上诉人在网络上销售书籍的形式无异于传统的书籍销售商,上诉人想将Fla.Stat.540.08扩大地适用于类似于用传统书籍销售方式销售书籍的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用意被挫败.由此,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发表权的诉求.

此外,在“Amazon”案中,笔者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诉由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不是本案“照片”著作权的权利人,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属于摄影师,而不属于照片中的素材(在本案中指原告的原型),因此,本案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就不适格.法院在审理案例时首先应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因为这是案件成立和继续的前提.

四、结语

“Google”案和“Amazon”案的被上诉人分别作为网络技术怎么写作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怎么写作提供者,在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诉由上都获得了胜利,实际上,虽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最终被判定侵权成立的案例却不是很多,通过对上诉两个案例的解析,可以得出要证明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举证环节是一个关键环节,毕竟在网络上收集证据并非易事.

联系到我国关于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和实践的现状,除了要加强在举证方面的立法的规定和实践的探索外,笔者认为,我国还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立法和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做出以下几点改进:第一,针对目前我国立法上缺乏对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法律地位的认可的现状,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上对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让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有了主人翁的意识,也就增强了他们守法的积极性;第二,在侵权责任上加入“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也可以同时借鉴美国“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的分类,并且分别列明各种侵权形态的构成要件,以便实践中操作;第三,明确规定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形,以更好地保障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P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chinacourt./public/detail.phpid等于206352.2011年3月5日.

QR魏颖.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及法律责任探究.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0(1).第76页.

ST刘华锋,肖婷.外国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立法借鉴.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4).第113页.

U熊英.论著作权中发表权的性质.blog.省略/blog/cgi/shownews.jspid等于3 50002494.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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