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和协调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618 浏览:134391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195-02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则关系到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税务利润,依法申报纳税.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统一,必须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原因

1.怎么写作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怎么写作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所得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其主要特征.而会计准则以怎么写作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2.怎么写作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怎么写作对象即纳税主体,会计准则的怎么写作对象为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3.遵循原则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税务利润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相关性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而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3)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与所得税法的法定性原则不同.(4)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和所得税法据实扣除原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费用的金额必须确定.

4.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会计准则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收入、利得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1.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计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会计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的开具等“形式条件”.虽然所得税法对于销售商品应税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


2.投资收益确认与计量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由于股权投资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已在被投资企业征过所得税,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差的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税务利润.

三、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损失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费用、损失确认与计量的具体差异主要如下:

1.薪酬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怎么写作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才能在税前列支.

2.租赁费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当期的融资费用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对于经营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职工福利费支出差异:会计准则把职工福利费是计入“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支出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会计核算中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差异分析: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均列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和赞助,不得税前列支.

7.借款费用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资产损失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资产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一律不得所得税前列支.

四、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关于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应按估计价值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应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仅规定了摊销方法,而且规定了摊销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因此,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可避免.

五、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首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差异;其次,国家税务机关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在坚持税法自身原则的同时,应积极与会计准则协调;第三,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为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制定机关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最后,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核算外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即按照税法要求对经济业务重新进行会计处理,为税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