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的经济法学评价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460 浏览:20547

【摘 要】所谓“共同富裕”,就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人先富裕起来,带动全国及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法律思想是法律思想中被我国法学研究者忽略的一项重要思想,其合理性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中可以找到一定的根据.但是,我们不能够一味地推崇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应该对其进行科学的批判使用.

【关 键 词】“共同富裕”;法律思想;经济分析法学;评价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90―03

【作者简介】唐战立,许昌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昌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河南许昌461000)

关于理论或者法律思想的论述在我国理论研究中可谓俯拾即是,但是据笔者观察,虽然“共同富裕”思想研究很多,把其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来研究的文章却是凤毛麟角,本文试图把“共同富裕”作为一种法律思想,通过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来论证“共同富裕”思想的合理性,并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做一适当的评价.

一、“共同富裕”是的重要法律思想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的“共同富裕”思想是指“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其中包含了社会主义若干基本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问题,一个基本命题就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正是从这里出发并以此为基点,展开了他关于“共同富裕”问题的系统论述.“共同富裕”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不只是一种理想和道义追求.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标是不能动摇的,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实行,有效地克服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为我国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提供了生产关系前提和物质基础.

(二)“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现.现阶段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主要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手都要硬的关于法制建设方针的法律思想;“与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与法制关系思想;“党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的党政关系法律思想;“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中国法律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和司法思想等.然而,关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却少有问津,而且,该思想所涉及并已经法律化的内容是最广泛,最需要领会并在今后仍需要进一步在有关法律中得以贯彻的法律思想.所以,将“共同富裕”思想作为法律思想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的1982年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先后进行了1988、1993、1999、2004年4次修订,回顾现行宪法制定和修订的内容我们可以领会到法律思想在其中的贯彻实施.

第一,“共同富裕”法律思想在1982年宪法制定中的体现.1981年6月召开了中国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建国32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经济上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重视商品生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扩大国营企业的自主权;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实现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基础的、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多元经济结构等等.在此为实现“共同富裕”已经开始做进一步的探索.以上内容在此后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1982年宪法中得到了贯彻.

第二,“共同富裕”法律思想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的体现.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条,全部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有关.


此次修改的两条内容都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准备了法律条件,使想“先富”的人能够取得过去要富裕而法律所不允许得到的物质条件,即进行私营经济经营和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共同富裕”法律思想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的体现.此次宪法修正案共9条,其中有3条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有关.

修正案第3条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指明了共同富裕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以及长期性;修正案第6条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等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先富”的人正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名,鼓励“先富”;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先富”者进行自由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共同富裕”法律思想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的体现.此次修改共有6条,其中有4条内容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有关.

修正案第12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理论与马列主义、思想并列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从宪法高度直接指明理论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说明了“共同富裕”思想的法律性质.一是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明确了“共同富裕”道路的长期性;修正案第14、15、16条共同说明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充分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及非按劳分配的合法性.为“先富”者提供了权利的法律保障.

第五,“共同富裕”法律思想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体现.此次修改共14条,其中有3条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有关.

修正案第21、22条规定了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及公民个人合法收入及权利,实际就是保障“先富”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共同富裕”.

二、对“共同富裕”法律思想的经济分析法学评析

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理论

经济分析法学是用经济学的原理、方法来分析、评价、预测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法学流派,该学派检测定社会资源(既包括物质性资源也包括非物质性资源)是稀缺的,任何社会制度的安排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最大化.法律规则及一般政治制度也应当根据它们是否促进了“财富最大化”的标准予以评价.该学派的理论主要有:

1.“理性主体”的预设.任何理论都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前提,经济分析法学也不例外,它把每个社会主体都看作是有理性的,他们在作出决策和进行行动时总是试图使自我利益最大化,同时,尽量减少代价和损失,使成本最小化.“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预设检测定行为主体对自
己的行为有着清醒的价值判断并且总是选择他们认为的对自己最有利、价值最大的行为.

2.社会成本理论.社会成本理论是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它首先是由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库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这就是库斯定理.

库斯定理首先是以零交易费用的检测定为前提的,但现实世界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依据社会成本理论,在交易成本很小的情况下,国家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程度应尽可能地小,并且法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重现市场”来促进效益的实现.另外,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定理)

从以上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理论可以看出,经济分析法学派总是把“效益最大化”作为设计、评价法律的根本标准,并将之作为追求的目标.波斯纳甚至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3.正义观.综上分析,在经济分析法学看来,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达到增加社会财富的目标,效益是评价、制定和选择法律的首要标准,当正义、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公平应当暂时让路,退居次要地位.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权利义务的分配,都应当成为实现效益目标的手段.从而,使资源从生产效能低的人手中转移,给予经济发展以足够的余地.尤其是通过给予大工业高效益发展所需要的一切权利,使资本投资在法律活动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以便获得更大的利润,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使穷人也间接地得到好处,这就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公平和正义.

“共同富裕”法律思想评析

1.关于“共同富裕”法律思想的经济分析法学评价.总结“共同富裕”思想,与马克思、列宁、等人的社会主义思想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同时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应该说,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允许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未必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要求的最理想的共同富裕途径,但却是最现实的途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起点很低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全社会同步富裕的,国家只能对社会资源条件相对优越的地区和宏观经济发展急需的产业予以优先发展.这样不仅政府掌握的资源将实行倾斜,而且必然鼓励私人资本的形成和积累,以将更多的社会闲置资源动员起来投入经济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但是这种先富与后富的差距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其最终目的还是共同富裕.

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所以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人先富起来的法律思想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效益优先”观点在此不谋而合,符合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一些学者在谈法律效益的同时,人为地夸大了正义与效益的对立.事实上,效益与正义还存在着统一和协调的另一面,就连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也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它也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这段话很好地揭示了正义和效益协调统一的一面.把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定位于“共同富裕”,虽然说明了其道路的曲折性和漫长性,也肯定了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和非按劳分配形式的合法性,却始终没有忘记社会主义的本质,所以是把效益与公平、正义有机地科学结合起来的体现.

另外,“共同富裕”思想还有一点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颇为相似,那就是通过长期的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由先富者通过带动使其他人也富裕起来,走向共同富裕.其与经济分析法学的关于法律向效益倾斜发展经济原则,从而带动其他人生活条件的改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2.在对“共同富裕”法律思想评价过程中应该注意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科学评价.

第一,经济分析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经济关系的论述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它的实质内容和根本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既要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又要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能动地、创造性地为经济基础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形式.而经济分析法学之所以可以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法律,是因为其把法律活动看成是一种广泛意义的经济活动,这一点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是相通的.所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着重从宏观角度出发,阐明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揭示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经济分析法学则是从微观角度出发,来研究经济和法律的关系,追求的是具体法律制度安排的效率.

第二,经济分析法学派突破了传统法学流派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可以说是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在方法论上,传统的法学流派是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去认识法律的功能和评判法律合理性的.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则是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具体来说就是用经济学中的效益模式来研究法律,具有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准确.同时,经济分析法学派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对法律制度的评判标准――效率,它相对于以往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观更具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经济分析法学派的部分代表人物,特别是以波斯纳为代表,强调经济效益高于一切,主张用经济效益这一概念取代传统法学家的公平、正义概念.这种以效益取代公平、正义,否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一种价值的观点未免有失偏颇.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显然,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无视法律正义的做法就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割裂.它主张将法律权利分配给拥有资本、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的人”――资本家,而广大的“社会的人”――劳动人民则不在其视野之中,这又一次反映出它的终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怎么写作而非自我标谤为社会共同利益怎么写作的.

第四,经济分析法学派将经济学原理应用在法律领域,尤其在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中,有其不可否认的贡献.但应用于诸如刑法、侵权法等领域则较为牵强,颇具争议.经济分析法学派应用经济学原理进行法律推理,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派对于开拓人们思维,打破旧的束缚,大胆改革创新,仍不失为良策.

【责任编辑:熊一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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