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265 浏览:106263

摘 要:农业的生产离不开良好的环境保护制度,文中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环境污染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和我国的水土保持法律制度.


关 键 词:环境保护法律;环境影响评价;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保

中图分类号:[S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019-1

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发展的农业生产大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农业生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进而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未来中国农业的发展一定要更加充分重视农业环境的保护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1我国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与之有关的生物赖以生长、发育、繁殖密切相关的所必须的土壤、森林、草原、空气、阳光等自然环境要素组成的综合体.从目前我国农业生长的环境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1土壤污染

由于工业和城市的废水、固体废弃物、农药等造成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

1.2土地沙化

由于森林采伐、植被或者不合理利用水资源而形成的土地沙化现象.

1.3盐渍化

由于浇水不当或者不及时排除积水使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土壤盐分过多,造成土地盐碱化现象.

1.4贫瘠化

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肥质下降,造成土地不肥沃现象.

1.5沼泽化

由于长期向土地排放水,使水长期积蓄于土地导致土地泥泞无法利用的现象.

1.6地面下降

指由于长期抽用地下水导致的地面下降现象.

1.7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农业环境在不断地恶化,这些问题对于农业生活和农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改善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更需要广大的农民认识到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把环境保护变成每个农民的自觉行动.作为农民,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还应当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行治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2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对于农业环境来说,其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2.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要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用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2.2“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3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排施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有关资料.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排放的去向等.

2.4排污收费制度

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用于污染防治.

2.5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是指以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在一定时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的.

环境保护法除规定上述制度外,还规定了防止境外污染转嫁制度、自动应急措施与强制应急措施、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制度、禁止国内污染非法转移制度等.

3环境污染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此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人给予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时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水土保持法律制度

水土流失给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它不仅破坏了宝贵的水土资源,而且引起局部气候、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降低了环境的容量,加剧了旱涝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与危害程度.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我国颁布实施了《水土流失法》.

4.1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预防水土流失的义务与责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参加政府组织的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轮封放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不得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2)不得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垦种植农作物;(3)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沙土流失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4.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治理水土流失的权利与义务

(1)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参与政府组织的对禁止开垦25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耕地的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可以承包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治理,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继续承包.

作者简介:贾春梅(1968-),女,汉族,吉林大安人,就职于吉林省大安市环境监测站,研究方向:环境监测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