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措施

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71 浏览:18991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打破了地区和部门的封锁,推动了建筑市场向开放型转变.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的机遇,企业可以发挥独立自主和双向选择的特点,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积极性.同时也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规章制度.企业从生产型逐步转向经营型,自觉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制定竞争策略、研究竞争对象、分析市场动向.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增强竞争力、应变力,以适应外部环境,从而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目前招标投标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搞检测招标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化整为零,再以设计变更的方式增加

投资,规避招标,或者建设单位“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搞虚检测招标.

2招标、评标不规范,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或者随意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导致评标缺乏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的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区、外系统的潜在投标人,而且有少数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选取评标专家,籍此左右评标结果.

3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投标压低标价,确定不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低标价是选择施工单位的主要因素.建设单位在发送招标文件时,就把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写进去,全然不顾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往往以最低价中标.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供货,建设单位不但控制了预算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而且连施工项目的取费都扣下,在地材的供应上,有的建设单位指定砖厂、砂场,使施工单位舍近求远.建设单位依据自己使用工程的时间来确定工程工期,随意性大,不合理、不科学.

4行政干预使招标投标不能公平竞争

行政命令、行业保护、地方封锁、领导指定,这些都是行政干预招标投标的表现,还有资格预审、中标通知书的签发等工作,一些地方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却越俎代庖,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失去了公平性.

5招标投标的法制不健全

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过粗,操作过程中余地大、尺度难把握,比如:《招标投标法》中第40条第二款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一个、两个或者更多.这样,招标人的随机性就很大,还有个别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发挥出招标机构的作用.

6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骗取中标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陪标”即“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检测的方式骗取中标.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招标投标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规范招标投标:


①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依照招标投标法,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完善,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②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实施动态管理,提高评标质量.评标标准和计算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未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使招标投标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

③转变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完善监管手段,减少人为因素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本着“管理宏观,放开微观”的原则,使招标人自主权得到依法保护.

④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编制标底应力求与市场变化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确定合理的编制依据,通过杠杆竞争,遵循价值规律,同时兼顾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确定一个符合市场的合理标价.

⑤加强招投标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对参与招投标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保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不正当竞争,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的干忧.防止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报价,搞虚检测招标.

因而,应建立一个规则健全、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高效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参加交易的各方应依法办事.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形成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市场体系,才能使各方主体走向市场,深化改革,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