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工作必须重视和加强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975 浏览:23530

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亦可称早期引导)是借鉴儿童早期教育的做法提出来的,即在市场主体产生的初期对其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其以后的健康发展.

市场主体,普遍泛指所有参加商品(怎么写作)市场交易活动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本文所指的市场主体,是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它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和主要元素,它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决定着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因此,加强市场主体的引导和规范,特别是重视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不仅能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而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会产生长远的影响.这里,笔者结合目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实际就市场主体早期教育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对市场主体早期教育状况的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国有集体性质的经济主体形式被改变,多种所有制性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大量出现并快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管理,政府及管理部门采取过多种教育引导形式,如国家在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中有专门针对个体私营经济成分的普法活动:上世纪九十年代,基层工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通过建立“个体夜校”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教育活动:以及后来至近年来的对新成立市场主体的定期回访、举办培训班和进行行政指导等具体做法.这些,对市场主体确立法律意识、了解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在早期教育上尤显突出.

1、早期教育上存在问题的表现.主要表现有:一是重视程度的不够.从工商部门来讲,改革开放初期,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现的时候,基层工商机关通过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普遍建立“个体夜校”,开展对新创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是重视的,也取得了成效.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基层的许多个体夜校名存实亡、有名无实,能坚持开展活动的数量很少.即使现在基层针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教育引导活动,有些也不是从“早抓”和“抓早”角度出发的,可以说,开展和抓好早期教育的意识并未普遍确立,或者意识还不强.二是教育的简单化.开展的一些教育活动,不分市场主体的不同类型、不分新主体老主体,“大锅饭一锅煮”,“大中小班一同上”:教育内容不分不同对象,相关的讲,不相关的也讲,针对性不强.三是没有形成制度化.开展的一些教育,有些是为完成上级布置要求而进行的:有些是自行安排的,也是“一次性”的、短期化的,搞了完事,没有后续;在教育的主体、方法、形式、内容、时间、考核上没有或缺少计划和要求,没有规范的制度.


2、存在问题的原因.对市场主体早期教育未能很好开展.主要原因有:一是对加快发展和加强管理认识、落实上的偏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形成了不断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各地的干部群众普遍形成了快发展的思维定式.生产发展(GDP等)要快,市场主体的增加也要快.在市场主体的发展上,精力和重点放在多发照、提高办照速度快发照上,而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引导大都存在忽视的倾向,有不少人认为,发展是第一位的,教育和引导的事早抓迟抓问题不大,是软任务,可以慢慢来,造成了重发展数量、发展速度,轻教育引导和素质提高;抓发展的一手硬,抓教育引导的一手软的状况.二是管理者状况与工作任务的不完全适应.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市场主体成为一支数量庞大的队伍,至2007年6月底,各类企业达876.1万户、个体工商户达2621.4万户,总数达3497.5万户,比20年前净增近1500万户,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数量与20年前相比,不仅没有增加,而且减少了一定数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的综合管理部门,肩负着诸多方面的管理任务,除了管理对象的众多外.有着管理范围、领域的广泛性和任务的多样性,还有着单个监管任务的不断具体化和责任的加大.从队伍结构、能力素质看,老同志多、文化层次普遍不高、专业化水平不强,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能完全相适应,存在的差距较大.主观和客观上的一些因素,影响了对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开展.三是市场主体自觉、主动接受教育引导的意识还不强.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创时期都是急着领照,领了照之后一门心思“埋头经营”,对管理部门为其开展的早期引导活动,有不少主体“抽不出”时间参加,有的不想参加,有的参加了也无心听讲,只当是“例行公事”,碍于管理部门的面子,不来不好,不来不行,有的要求负责人参加的,“老板”来不了,就委派代表替代.另外,加上管理部门教育活动的形式单一、内容枯燥、讲解不生动等因素影响,市场主体与管理部门之间未形成良性互动.

二、加强市场主体早期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市场主体的初创阶段是特别需要教育引导的时期.新的市场主体刚刚诞生,也有如一张白纸,对需进入的市场,一切都是陌生的和新鲜的.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市场条件、市场要求等几乎不知或知之甚少,为了适应市场和寻求自身发展,必须对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熟悉.对情况的了解.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主动学习和在实践中总结、掌握: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等的教育引导则是促进其掌握相关情况的重要方面.这样,可使新生的市场主体较早、较快、较多的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增加自身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

2、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和发展.面对日益开放化、全球化、复杂化和激烈竞争的市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都要对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营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解.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普法教育和经营指导教育,使市场主体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应当怎样做、如何顺利发展和加快发展等基础性、提高性的内容,取得和具备初创时期所应掌握的法规知识、经营知识和能力,避免和减少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失误,使其懂得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经营,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实现顺利发展和健康成长,成为社会经济中健康和充满活力的一分子.

3、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有利于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当前,市场主体中对管理者的执法、处罚活动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是常有发生的.其中有一种反映即是执法者“不教而诛”、轻“罪”重罚,认为管理者开始或从来没有告诉过、宣传过,发现违规就处罚.有的一般违规行为给予重罚.孔夫子说过“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是奴隶、封建社会统治者的治民策略,在现代社会已完全行不通了.当今社会,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管理,必须实行“民若使由之,必先使知之”的通行准则,这要求管理者必须重视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早期教育,及时将相关的规定、要求告知市场主体.使其了解和掌握,做到教育在先,引导具体.这样做,不仅能使广大的市场主体知法、守法,而且为管理者执法活动创造了前提条件,对一些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有了严格执法、从重处罚的依据.

4、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有利于良好市场环境形成.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有计划、经常性、系统化的早期教育.可以使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受到正规化和及时性的教育,走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盲区、误区,不犯不该发生的错误,少出现可能发生的错误.做到严格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各种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交易行为进行审慎把关,实现自身的稳步发展,以自身的行为遵守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者.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切实重视和加强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

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实施教育的主体(组织者)、教育的内容、教育的方式方法、教育的形式等,由于市场主体队伍的庞大和众多,即使是每年新生的市场主体也是一个可观的数量,因而,做好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工作有较大的工作量.笔者以为,当前及今后.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工作中应当努力做到“五个实现”.

1、实现教育主体的责任化,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引导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工商部门从上到下应当明确各级的责任、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进行指导管理的挂靠社团组织(个私协会、经纪人协会、商标广告协会、市场协会等)也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通过本系统范围各责任主体作用的发挥,使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改变以往对早期教育忽视、轻视的倾向.同时,主动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和条件,提高教育引导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2、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对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能否扎实有效开展,思想重视是前提,制定计划并认真实施是关键,而且要将计划及实施制度化,这是落实早期教育的重要保证.所谓制度化,即是规定的工作必须要去做、认真做:规定什么时间做就在什么时间落实,不能早期教育后来做,放“马后炮”,成“黄花菜”;早期教育制度的制定要明确组织者、参加者、时间、内容、标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使早期教育工作有章可循,并认真执行到位.

3、实现教育对象的普及化.当前,在市场主体处于大发展、快发展的时期,每年新产生的市场主体都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基层各个县(市)、区看,少的数千户,多的上万户.开展早期教育引导,首要的是在数量上予以保证.要让新生的市场主体都能受到教育,实现教育的普及化.如果该接受教育的对象不能参加,则教育的效果和质量就无从谈起.工商部门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和有效的组织措施,让广大新创业者自觉主动地参加到早期教育活动中来,变要我参加为我要参加.教育的主办者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特点、不同行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方法(如按不同行业分别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等),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提高教育的普及率.

4、实现教育内容的系统化.新生的市场主体虽然是刚进入市场,对相关的法规和经营知识了解掌握不多,但在当今复杂的市场环境条件下,他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内容相当多,这要求他们自己时时处处做有心人,主动地去寻求了解和掌握.对教育主办者来讲,就要针对他们的特点,向他们传授在初创时期所应掌握的法规知识、应当遵守的工商法规的共同规定和特别规定、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实际经营时的规定、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规定、发布广告和企业宣传的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策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规定、其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了解途径等等,使教育内容尽可能全面、系统.这样,在早期教育活动中,通过较少时间和短期培训,让新创业者能掌握较多的应知应会知识,从而达到提高教育效果的目的.

5、实现教育方法的多样化.教育方法和形式的刻板、单一是以往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工作未能很好坚持的重要原因之一,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创新形式是做好早期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早期教育,市场主体相比儿童有其不同点,即难以集中性和教育内容不完全统一性,这给市场主体的早期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通过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可以进行弥补和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有许多方法可以运用到教育工作中.对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可采取以下方式方法和形式:一是集中与分散(个别)教育相结合.有条件或能够集中的尽量集中学习,不能集中的可通过上门指导、定期回访等方式进行落实.通过集中和分散教育的结合,保证参学率和知晓率.二是重点教育和经常教育相结合.通过重点教育,使经营业户了解掌握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定;结合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对经营业户进行有关具体规定的宣传,从而提高教育对象对相关内容了解的全面性.三是知识宣讲与实地观摩相结合.创办和恢复个体私营企业学校(夜校),建立学习阵地.发挥个私协会组织作用,利用经营业户的业余时间,及时组织新会员进行学习.另外,通过组织新创业者观摩同行业的先进标兵典型的经营现场,进行实际观察体验,增加感受.四是发放资料与电化教育相结合.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制定了许多,作为管理者,应及时将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汇编或将主要内容编成宣传手册印发给经营业户,为他们提供学习资料.另外.通过编制市场主体不同行业的电视教育短片,增加教育的可视性和形象性:通过计算机网络开辟教育专栏进行远程教育:通过网络邮件,解答咨询等,使教育形式丰富多样、教育途径快捷便利.

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工作面广量大,需要认真去抓,长期去抓.科教兴国,教育利千秋.我们相信,重视和加强市场主体早期教育,并长期坚持,必有所获,必定会对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