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优势群体”暴力犯罪的心理学探究

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62 浏览:20493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一系列的“非典型”暴力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犯罪主体是属于受教育程度良好,社会地位较高的社会“优势群体”.本文以“知名医学专家肖传国雇凶伤人案”、“原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案”、“原温州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杀害情妇案”为例,对当代中国社会“优势群体”的暴力犯罪心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犯罪预防机制.

关 键 词优势群体暴力犯罪预防机制

作者简介:洪乐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86-02

当前对于暴力犯罪的界定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角度,从刑法学角度来看:暴力犯罪的概念,主要源于其犯罪实质,即以强制、暴力为手段的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P从犯罪学角度来看:暴力犯罪更多是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为其表现形式,这其中既有直接用“暴力”或类似语义命名的罪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迫交易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也有法律不直接指出,但承认“暴力”为其犯罪要件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

对此,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犯罪学的定义角度,因为“暴力犯罪”的提法最早源于犯罪学的论著.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在刑法中,只要条文中体现“暴力”语义的犯罪均为暴力犯罪.Q

由此可见,暴力犯罪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暴力性、极端性、胁迫性.笔者认为,暴力犯罪是极端的犯罪种类,这里的极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犯罪成本较高,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和为贵”,不提倡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因为其犯罪目的通俗而言,是去“伤人作恶”.以一个正常人的心理,是不会轻易为之的.并且,刑法对于几类暴力犯罪的惩罚也是最为严峻的.第二,犯罪的危害性最大.笔者认为,暴力犯罪,尤其是恶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是危害性最大的犯罪种类,因为其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权,而“生命不受威胁”,正是人最基本的需求,因此暴力犯罪所引发的社会显性和隐性的威胁和恐慌是其他犯罪所不能不能比拟的.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曾说过:“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犯罪的个人因素和自然因素都必须至于在社会的框架内上才能产生.根据暴力犯罪的上述特征,一直以来被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其犯罪主体多为处在社会下层或者近似下层的弱势群体,因为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的下层往往也是社会矛盾最直接、最激化的体现.暴力犯罪往往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极端形式在这一类群体中表现明显.

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一系列暴力犯罪案件,其犯罪主体,竟然是受教育程度良好,社会地位较高的社会“优势群体”.这不尽使人对传统的暴力犯罪的观点产生了质疑.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并没有对“优势群体”明确的提法与界定.所以在具体探究之前,请允许笔者为大家进行我国社会“优势群体”的粗略界定.参照中国传统社会的阶层划分方法,当代中国社会“优势群体”大致可以归纳为:

1.“官”阶层: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人员、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等.

2.“商”阶层: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较高收入的个体经营者.

3.“学”阶层:主要包括专家学者、教师、医生等

4.“工”较高水平的个体从业者:个体设计师、律师等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社会“优势群体”的划分范围是广泛的,并且较多参照了大众通俗的理解认识.较为通行的标准是:良好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经济水平,较高的社会地位,较高的社会认可度,较好的社会福利保障等.

肖传国曾在其微博日志中怒斥方舟子为“邪恶奸诈”“愚蠢歹毒”是个“骗子、伪君子、刑事罪犯”,以及“自作孽,不可活”.

从其言论来看,其自恃“知名专家学者”的身份,对自身名誉竭力维护,绝不容许对其名誉、地位的质疑.

从本案可见,社会“优势群体”在实施暴力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不是“亲力亲为”,很多情况下采用指使、雇佣的方式来进行.这就引出了“优势群体”犯罪的一大心理元素――优越感.

这种“架子”上的维护,在高级知识分子这一群体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本案的被告肖传国,因方舟子的学术打检测的影响而导致其落选院士,自身的优越感、成就感被严重的破坏了,遂怀恨在心,雇凶伤人以打击报复.优越感在这一阶层中体现的形式是:不屑于沾染粗暴的犯罪行为,在归罪后表现出“身份尽失”的惶恐与悲痛.据悉,肖传国在最终认罪时,表现出了极度的惶恐与悔恨之感,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当自己的社会声誉受到打击时,内心会产生难以接受现实的悲观心理.

肖传国的案件折射出高级知识分子阶层暴力犯罪的特点,但相比之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领导干部暴力犯罪的案件则更令人震惊.其中包括公众熟知的“济南人大原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案”、“浙江省高院原法官潘华山杀人分尸案”以及“原温州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杀害情妇案”.这些案件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恶性程度极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的中高层干部基本都是40后、50后年代生人.按照犯罪环境因素理论,其本身所处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环境、工作环境对其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是毫无推动作用的.理性、有大局观、深谙人情世故、坚忍不拔是这个阶层人群显著的心理特点.段义和、潘华山、谢再兴等人,身居高位,却用极端暴力手段杀害他人,的确令人匪夷所思.

据悉,上述犯罪人并无明显的暴力倾向,不符合一般暴力犯罪人的性格特征,他们所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与其自身性格与平日作风毫不符合.上述案件与上述肖传国案件如出一辙.纵观上述案件,“优势群体”暴力犯罪具有其深层次原因.

其一,处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伴随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开始显现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因为我国的现代化是追赶型的,是一种快速的社会变化过程.在这种快速的社会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可能会集中和放大,从而引起巨大的社会风险.R进入新世纪以来,许多社会学者开始担忧:中国民间社会的“暴戾之气”开始出现并扩大,孙志刚案、林松岭案、“”等一系列触目惊心却极其荒谬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代表.几千年来传承着“以和为贵”传统的中华民族开始用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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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此种社会心理的典型话语:如“给他点厉害看看!”、“做了他!”、“你不想活了是吧?”等等都体现出暴戾之气在社会某些领域的蔓延.犯罪的个人因素和自然因素必须搭载在社会因素上才会发生作用,犯罪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社会大环境的暴戾氛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犯意.

“优势群体”本身掌控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其自身实施犯罪的条件较为充足,在暴力渲染的社会环境下,容易因其一时冲动而利用周围资源(雇凶、获得炸弹等)进行暴力犯罪.

其二,对于大多数初次犯罪的人而言,其犯罪动机在形成上存在一个“利害权衡”的阶段.“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犯罪人的需动其犯罪动机的演进.犯罪有时,是争取利益,有时是捍卫利益,有时是利益灭失或存在灭失风险的不理智反应.我想,这是所有犯罪的心理渊源.因为每一个人,在自己利益收到巨大威胁时,都会感到惶恐不安与“想尽快排除一切利益威胁”的心理状态,而由于情绪激动或判断失误,这种维护利益的强烈意念很容易转化为极端的行为措施,即暴力犯罪.由于心理学原理证明,人的一切判断,都是潜意识、潜判断的结果.并且,“大多数罪犯以及不法行为者都是他们思想合乎逻辑的结果.他们的犯罪行为决不是从天而降、突然发生的.”S而这种自利的心理恰恰就是“优势群体”在实施暴力犯罪的潜意识与潜判断.


其三,是较高优越感的潜在驱使.依据上述案件笔者认为,“优势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在心理上其实是极为脆弱的.在自己利益受到某种威胁时,会在潜意识里放大这种威胁,导致自身不得不通过极端的措施来排除这种利益风险.

我们可以从上述案例中,发现其实这些人都是学界、政界、司法界的精英,而他们杀害的、伤害的都是在他们眼中,社会地位不如自己的,却“向自己挑战”的人.这体现了前文所述的社会“优势群体”较高的优越感,以及这种优越感所带来的可导致某种犯意的隐患.

笔者分析,社会地位是犯罪原因的影响要素之一,其实社会“优势群体”的心理弱点,其实恰恰就是其所处的环境带给他的.简言之,就是“骄”和“娇”.“优势群体”中的犯罪个体,如段义和、谢再兴把情妇看作是比自己低贱很多的人,他心中一直有一个“义”(理所当然的认为),就是自己高高在上,自己的身份地位不能被比自己层次低的人破坏与侵犯的心理认同感.他们很难容忍比自己社会地位低的人“让自己难堪,更别说是利益受到威胁了.因此,在此基础上的冲动与随之引起的犯意就合情合理了.针对上述三个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统的“优势群体”暴力犯罪预防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几率.

首先,根据暴力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理论,笔者认为,应当大力普及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巩固完善社会“优势群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对于“优势群体”中公务员、高级知识分子等阶层的工作环境进行精神文明的强化构建,严禁扼制拜金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净化其工作环境,并且对于其日常生活作风给予合理有效的监督,从思想道德层面杜绝暴力犯意的产生.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优势群体”心里状态测评与训练机制.由于此类阶层日常工作压力较大,外界的消极因素很容易使其主观的积极因素发生改变,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对利益的极端维护,就是受到了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导致犯罪人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从而使某种不正当的意识成为犯罪动机的基础.这种测评训练机制可以在单位、社区两个环节建立,从而达到最优的保障力.如果建立起良好的心理测评机制,就能及时发现其情绪波动的前因后果,从而对症下药,给予其调整与治疗.这样就会使暴力犯罪的心理冲动无法产生,即使产生也可以及时消解,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最后,从立法与执法角度来看,应当加大暴力犯罪的惩治力度,创新治安管理方法.强调重典严刑,严惩暴力犯罪绝不姑息,从而对各个社会群体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同时要加强基层治安管理工作的办案力度、机动性、协调性,发挥派出所、社区联防、基层治保组织、调解组织等机构应有的治安效能.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治安管理机制,落实到每家每户,并且同各工作单位保持高度的联系,这样形成的“单位―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治安保障,从而达到对暴力犯罪的微观预防治理效果.

注释:

P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Q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R陈晏清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S[美]库利著.包一凡,王源译.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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