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778 浏览:81181

摘 要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近几年来颇受争论,本文分析了二者的利益共同点,说明了二者的关系是互补的,但是仍有一些不同,民商法注重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对个体的经济效率有所提高,而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从而解决了民商法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而对国家的经济效率有所提高.


关 键 词民商法经济法经济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83-01

一、个人利益责任理念与民商法的关系

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民商法已经不再单单的调整市场经济,同时也对个人的进行了一定的制约.商品经济的产生基础是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时候,交易双方必须对自己的所有权由清晰的认识,并且权责分明,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要秉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所以市民社会认为,市场机制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这样在人们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可以让财富增值,经济进一步进行发展.平等的注意可以采用自由契约很好的限制各自的行为,民法中就是为了使个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在现实的社会,虽然有许多法律的制约,还是存在不真正的平等、自愿,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进行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恶意串通国家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进行他们非法的目的.

在利益的趋势下,经纪人有很多危害国家利益的表现.

为了让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不惜违背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理念,对经济秩序有了间接的破坏作用,这样导致了他人的不满,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利益使经济人盲目的扩大生产,盲目的投资,对市场的需求全然不顾,甚至生产出一些不符合产品质量的检测冒产品,造成了供求的不等和失衡,进而使产业结构不平衡,是社会财富的分工受到影响,导致了社会的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不平衡.

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于那些风险投资大的和低收益回报的事情漠不关心,一些有利益国家长久发展和有助于提高国家整体利益的文化事业、教育事业、体育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从不涉足,也从不考虑,这样会使国家的长久利益得不好的发展.

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

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可以推动自由市场的经济观念.经济法是规定对国家整体利益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得社会分工愈来愈细致,每个社会成员在这个分工中由于分工的细致,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产生了更多的社会价值,由于他们扮演着不同角色,所以履行着不同的功能,这样就让人们的依赖和联系越来越紧密,也是的社会整体的关系越加紧密,

在激烈的竞争下,国家的衰亡也会使个人的地位也会随之降低,所以实现个人利益可以使其个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人是属于社会的,所以人的属性在这个过程中就更加的凸显出来.一方面个人的行为对外部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个人的行为不但跟自己的勤劳有关,同时还取决于社会的整体发展如果市场失去了自我调节,那么市场就会“失灵”,这样市场便会面临市场经济的主要问题,由于各部门的不合理的结构,使得供求矛盾发生剧烈的变化,使得周期性的失业和经济的波动,同时不正当的竞争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此时,需要一个可以替代社会整体利益的组织出现,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干预个体的经济行为可以解决当前这个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国家突显了公共管理的职能,这就代表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经济法的社会观念就是一种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责任感,经济法注重人的属性.总之,经济法驱使经济人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下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和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实现.进而正确的引导和调控国家对市场的监控和促进.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主体意思的限度

民商法主要强调的是自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更加的注重双方排除法律限制,进而使得双方都对利益的平衡度有所满意,而经济法则注重的是国家的制定的规范企业和个人在为国家利益的奉献时可以达到利益的平衡.

(二)权利保护的特点

自然人、法人等作为民事的主体,在行驶民事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同时这也受到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等也具有同等的义务,经济法不但对企业和个人有所对待,同时在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者之间也是不同对待的,也就是说,要根据市场主体所处的环境和境遇、地位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就是在行业垄断中,企业与普通行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三)目标内容

民商法的个人主义观念是其明显的特征,主要的表现就是在短期内追逐个人的经济利益,追求自身的财富最大化.人是高级动物,有自己的意识,自已的利益是有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同时,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民商法保护的就是在个人意志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加强并促进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下,发展市场经济可以让社会中的个人和整体的利益互相的渗透,这样的话,二者就不会存在排斥的现象,会互相依靠,如果市场经济出现了缺陷,国家就可以作为一个外部的力量,用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对他们进行调节,这样,不但使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说,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互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