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监管的经济背景模式选择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09 浏览:16059

摘 要:民间金融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空缺,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缺乏监管的民间金融也会带来非法集资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把他们置于监管之下.当前的对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需要在今后加强.

关 键 词:民间金融,监管,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暴发的担保公司倒闭和非法集资案引起了人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再次重视.民间金融发展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只有适当监管之下,民间金融才能得到稳步发展.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正规金融、类金融、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亚洲发展银行在《非正规金融:来自亚洲的发现》(1990)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民间金融特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间金融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产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属于民间金融.因此正规金融是在民间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正规金融建立后,民间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规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对于进入的融资者都设置了或高或低的门槛,目的在于降低正规金融风险.这样在客观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挡在了门外,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这一市场空间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历史时间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加之经营不稳定性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其发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资不得不依赖非正规金融.

2.金融压抑制造了民间金融空间.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重工业的发展,采取了压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压低利率,并引导资金向重工业方向投入,其他产业则难以得到发展的资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市场需要的产业,有市场,有利润.这样民间金融就填补了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义的金融抑制外,我国的金融抑制还体现为所有制抑制,即正规金融主要怎么写作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大量民营企业长期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动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间融资解决.

3.交易费用也会给民间金融创造空间.处理金融业务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现场考察、账面处理等,这些成本不论融资数额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与地理远近成正比,这样对于一些小额的处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单位成本就会很高,因而被正规金融放弃.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这些成本则可能会比较低,比如民间金融不需要正规的档案材料,与客户比较近等,与正规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间金融也是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的一种反应.市场需求往往变化迅速,需要相应的金融创新以满足这一需求.正规金融的产品创新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创新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所费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在金融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金融创新更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民间金融受管制比较少,经营灵活,可以迅速地进行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对正规金融起了良好的补充,提升了经济的效率,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的成长空间.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广,其理论及运作模式被正规金融采纳.比较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需求

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重新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

1.非法集资.民间金融发展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来源短缺,而只允许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是很多国家普遍实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总有扩大规模的冲动,在资金来源如股东出资、内源融资增长速度难以达到自己意愿速度时,他们就会求诸于私下吸收公众资金,这种私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除非发生纠纷很难查觉.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资这一步,就走向不归路.民间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弱,容易发生风险,而风险发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显现了,公众的挤兑行为很快就会让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群体性讨债事件.

2.利率高企.民间金融资金普遍比正规金融的资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种,一是与正规金融争夺资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间金融的活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对的客户风险相对比较大,这造成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三是资金需求高拉升了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对于民间金融是一种伤害,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可知,金融机构利润率与利率水平呈倒U形关系,当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优质的客户会退出贷款市场,只会留下一些劣质客户,此后利率上升优质客户越少,金融机构风险越高,利润率下降越严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易发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3.隐藏犯罪行为.缺少监管的民间金融隐藏着诸多犯罪行为.一是暴力收账,即对未偿还的款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追偿,引发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的还会伴随着强制借款与借款,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钱或资助犯罪,由于缺少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间金融进行流转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筛选让非法行为得到了资金,三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相当普遍,在发达国家也常会发生,投资者对高额回报吸引,早期投资者会有所收获,但随后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且这种骗局无论在总金额还是牵涉的投资者规模都很大,影响严劣,四是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客户资金或者虚构情节诈骗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民间金融领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1.缺少监管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少量的其他类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机构,对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间金融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要求其担负监管职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会或明或暗地拒绝承担.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有名义上的主管部门,如典当行主管部门为政府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主管部门,只要经地方工商局批准就可以营业,结果造成大量所谓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号称合法性机构公开吸收公众资金.而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监管的职能.

2.缺少监管的能力.监管能力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授权,即对于当下的形形色色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监管的主体,当下地方政府面对诸多疑似非法集资行为也想进行监管,但是却没有明确部门有类似的监管授权.二是监管人员不足,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监管人数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门槛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控制数量规避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而现在大量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即使以后归口监管,也存在着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与一行三会相比,金融办历史短,人员来源多样,对金融监管本身都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加之民间金融要比正规金融更复杂,就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监管的重点等需要专业判断方面存在较严重不足.

3.缺少监管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监管和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的程序条件都未规定,被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者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监管信号,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缺少严格的论证,例如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还是非审慎监管,监管标准是否以资本金为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有何规定,是否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标准是什么,公司的档案记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内容对于监管方式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关键,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三、世界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过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体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使之遵守正规金融的监管标准.针对一些数量多、规模大、经营成熟的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使之正规化.如美国信用社曾是美国民间金融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此美国国会颁布《联邦信用社法》(1934)给予其合法身份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监管,他们缴纳存款保险并受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美国的社区银行是非正规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典范,美国的社区银行为独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怎么写作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其资产规模小,分支机构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区经营,其组织形式可以为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机构,社区银行要遵守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规则,只是其监管的标准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宽松.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诸如合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虽经严历打击仍然存在,1989年台湾实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通过了新《银行法》,允许银行设立自由,部分民间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册为银行,进入正规发展轨道.

2.立法保护民间金融但发挥其自身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合作金融,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的发源地,1847年莱富埃森(Raiffeisen)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发展为莱富埃森合作银行,此后舒尔茨创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发展为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固定下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国组建中英合作银行,并成立全国合作银行协会.到现在合作银行遍布德国城乡,成为德国主要金融怎么写作提供者.台湾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中,1999年通过了《民法债编》,以法律形式将合会等金融组织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对民间金融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3.将民间金融转化成正规金融.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来就存在轮转型互助基金称为“无尽”(Muji),为当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1915年日本出台《无尽业法》,把无尽进行合并组成多家联合股份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组成人数、组织形式、存续期等,成为法律认可的组织.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户存入适当金额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额的贷款,称为互助无尽,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比无尽更为健全,为此1951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把无尽转变为互助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到20世纪80年代,互助银行业务范围与一般银行已经无差异,日本金融顾问委员会于1985年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在1989年和1990年间,日本所有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

4.对民间金融进行扶持.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持一种消极立场,但由于民间金融在提供金融怎么写作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开展业务.这方面的典型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采取诸如群贷的方式降低风险.改变了过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怎么写作的经营特点,因而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推行这类业务.上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对民间金融的作用给予承认而非取缔,监管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监管同时把民间金融运营模式标准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三是特别注重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间金融在进行监管后都成立了相应的自律组织(协会),在增强监管针对性同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模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四、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把民间金融置于监管之下无论对于民间金融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体到监管体制的建设,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1.监管要让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透明化.金融业从事的是资金的往来,与生产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无形化因而隐蔽性很强,对其打压不会让民间金融消失,只会让其转入地下.当民间金融转入地下时,其风险不会消失而且由于无法对其监控,其结果是只有当问题很严重时才会暴发出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民间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让民间金融能够透明化,阳光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让其合法化.民间金融所隐藏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只有通过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压低.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建立起从一般民法到专业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2.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当采用多种模式.我国幅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多样,经济类型众多,对金融需求多样,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类型众多.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民间金融监管采取适度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使民间金融失去低成本与灵活性.对于那些怎么写作于众多客户群体的民间金融,可以更标准化,监管相对严格,以利于推广,对于那些针对客户群体比较少,不宜标准化,在进行监管时尊重其经营特点,减少政府干预.

3.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来说自律组织非常重要,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自律组织可以承担相当部分的监管职能,面对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其组织与管理量很大,这是监管当局在人力上难以胜任的,其次自律组织可以起到与政府部门协调的功能,民间金融机构的需求多样,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解决某些问题和出台扶持政策,自律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三是自律组织可以对本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与完善提供规划,就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

4.监管需要确定一些标准的监管规则.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一些核心内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世界一些国家允许民间金融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来说我国不应当放开这一规定,把民间金融机构单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开,民间金融的资金往来应当进行登记,在电子信息化与网络化下,这种信息的登记成本已经很低,可以考虑信贷登记系统向民间金融开放,换取其信息的登记,做到激励相容.三是民间金融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架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结构可以由机构自身决定,只是提供指导意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建议民间金融机构聘用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与运营,特别高层管理人员聘用有正规金融从来经历的人员担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