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视角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681 浏览:46513

[摘 要]文章认为受托责任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托付其代为管理的经济资源所负的善意管理的责任,本文通过对受托责任理论下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分析,提出应该在非营利组织自身这一微观层次上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信息;披露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或非互益性活动的机构,分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两类:前者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法人非营利组织;后者包括未注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组织等.受托责任是由于委托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的.委托关系可由于通常的托付行为而建立,可以由于聘请而建立,可以由于任命而建立,还可以由于选举而建立.委托关系建立之后,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则要以最大的善意、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来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任务,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叫受托责任.

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明确限定,面对为数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信息使用者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提供非营利组织资金的提供者了解自己作为委托人所提供的资金到底何时被使用、被使用在何处、被使用的效率如何,我们有必要讨论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问题;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的有效披露对受托人不仅仅起到监督作用,而且可以正确评价受托人完成受托责任的能力,促进委托写作技巧双方的合作,从而使非营利组织良性运转,实现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目标.

一、受托责任视角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

在受托责任视角下,非营利组织不是真正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即在非营利组织中,由于财产控制权的转移而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时,由于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也造成了资产经营者和投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而言,不同的组织遵循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更加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透明度.简单的用下图来说明非营利组织中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授权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在获得财产的使用权之后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进行运作,并承担对委托人进行成果的报告责任,这一责任完成的载体即为会计信息,而委托人将根据会计信息来对自己下面的行为做出决策并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注意在图中,委托人获得和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一样,因为,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和委托人可以获得的会计信息直接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二者之间必然出现差异.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

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外部环境和内部建设都还不完善,普遍存在资金不足、人才匮乏、规模有限、能力偏弱等问题,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目前存在问题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1.建立非营利组织法规体系,是实现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国家应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制定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创立、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通过政府给非营利组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财力资源合理流向公益事业等等.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必要的支持和扶持,通过一定的政府支持和扶持,在合作中引导、帮助其健康成长,可以有效避免不良势力对非营利组织的渗透,更好地引导广大非营利组织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下开展活动,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言,只有将公有非营利组织(国有事业单位)纳入到非营利组织中,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才会使非营利组织与公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也有利于与国际发达地区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

2.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除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外,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落实到位.首先,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通过法律的约束,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其次,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组织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相关专项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将制度落到实处.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最后,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不合法或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业务的发生,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3.强化外部管理,引入审计监督机制.民政部门在开展年检和时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时候,要检查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采取富有针对性的推行措施,促使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财政部门也应通过定期抽查或联合互查的方式,检查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用行政手段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是外部监管的重要手段.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外部会计监督必然出现“真空”,从而使部分非营利组织游离于外部审计监督之外,有的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披着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外衣从事营利性活动.引入社会审计监督机制,对于发现和纠正当前非营利组织的各种不规范会计行为,保证其会计报表的真实透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受托责任视角下强化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应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能满足物资提供者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会计信息有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只有满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要求,委托人才能清楚委托的资产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利用.


2.应加强非营利组织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特点,造成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的缺失.从某种范围来说,真正关注于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的主体,除了委托人以外,就应该是政府部门.但是,我国的现状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多的是针对其行为,而不是财产利用情况.至于公众就更没有立场来对与己关系不大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这种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就很薄弱.这也正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3.应加大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即对会计信息不以单纯的会计指标来衡量,要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除通过三张报表反映经济效益以外,还要设立一些社会效益指标来考察受托人的行为.如对资金的流向,时间及该项资金流出的使用效果等定性指标的披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非营利组织运行效率以及受托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责任情况.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