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受托责任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40 浏览:60274

【摘 要】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慈善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披露的信息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本文从受托责任视角探讨非营利组织应当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并以针对我国当前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 键 词】受托责任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与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201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43.9万个,慈善捐赠总量达到700亿元(慈善蓝皮书,2011).然而,近期发生的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混乱、违规收取赞助费、侵占公款等一系列负面事件,严重阻碍了其良性发展.究其原因就是非营利组织披露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存在舞弊行为,严重影响着公众捐赠的积极性,制约着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将我国慈善组织披露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四大类,调查结果显示,“基本信息”透明指数最高,为3.31;财务信息”透明指数最低,为1.52.财务信息成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瓶颈.

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并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方面,相应的,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流量表等几个方面.虽然该制度的颁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规范效力,但没有呈现出显著的规制效果.

二、非盈利组织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

委托写作技巧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按照委托写作技巧理论,一个组织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或提供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及控制这些经济资源的管理者是写作技巧人.由于委托人与写作技巧人利益的不一致,写作技巧人有动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由于处于组织外部,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所以很难监督管理者.

对于非营利组织,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为了防止管理者的不作为或谋取个人利益,捐赠人会通过理事会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捐赠人还经常会通过限定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来限制管理层.而且由于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的分离,因而更加需要政府加强监管.

三、受托责任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受托责任理论下,非营利组织如公司和企业一样,并不真正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并且负有在完成受托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的责任.由于委托人并不直接参与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必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委托人为了监督受托人对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管理情况,就必须了解其运行状况,并且根据得到的会计信息对受托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将财产交其管理.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连续地反映主体经济资源的来龙去脉、前后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利用经济资源所取得的业绩,全方位披露主体各方面、各类型的财务活动信息,从而为评估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及结果情况提供信息支持.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提供有关主体及其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的信息,重点反映预算与实际执行相比较的情况,以揭示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能力,防止管理者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支出随意性.由于非营利组织通常会收到带有限定条件的经济资源,它们只能被用于既定的目的或用途.因此,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主体资源限定情况的信息.

总而言之,由于财产使用权转移非营利组织与与委托人形成了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时,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也造成了资产经营者和投人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透明度.

四、改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是比较繁杂和不充分的,由此导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不力.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善:

(一)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为组织内的成员了解会计信息提供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二)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管制.

有效的会计制度设计能降低财务道德风险水平,非营利组织在设计会计制度时要重视内控制度的设计.非营利组织应该依赖于组织业绩和受托责任的改进,努力构建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管制;积极地进行会计人员培训,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道德规范,保证他们在实际中遵守会计规范和根据组织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报告.

(三)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

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兼采收付实现制.同时,可以采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增设“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折旧基金”.

(四)加强法律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一些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规范逐渐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以更好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地提出,每年对基金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规定.因此为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基金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