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律社会学中的市民立场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558 浏览:132314

摘 要市民立场作为法社会学与生俱来的基本出发点,倾向于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提出问题、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市民立场相对于传统法学研究时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政府立场,使得研究者更为关注、尊重并尽量满足公民的需求、意愿、情感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法社会学思维走向的转变和法律接受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多元,使得多元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到重视.

关 键 词市民立场政府立场法社会学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07-02

一、法社会学的“市民立场”

当我们探讨法社会学的各个焦点时,所做出的所有论证都包含了潜在的价值前设,这种在问题研究中未多加说明价值前设,笔者称之为“立场”.举例而言,当我们提出“中国民众缺失宪法法制观念,因此不遵守法治社会的某些规则”的结论时,可能包含一种法律精英主义的价值前设,即认为一般民众未经过专业法律训练,不能理解宪法法治的真正要义.但是,如若从市民立场出发,我们不会基由精英主义而否定民众对“法治”(对“法治”加以引号,是“法治”是法律人的专业用语,“法治”是法律人为“规范化权利义务等的社会生活”的冠名)社会与其本质的理解与法律人的理解在本质上的认知是同样的.持有市义立场的人可能会更多地会关注民众真正“不遵守法治社会的某些规则”的真正原因.

“市民”力量源于社会领域,强调一种社会的力量,与之相对的则为与社会相对的政治领域,即“政府”的观念.此处的“市民”强调特定场域下依其熟悉的方式生活、追求他们各自利益的公民.他们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如家庭、宗族、行会、村社、宗教会社、秘密会社、商品交换场所、相似度检测性社会组织,进而形成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我们强调对市民立场与政府立场进行区分,是因为对法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从市民立场出发相较于从政府立场出发往往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研究结果.

二、“市民立场”中的市体

“市民立场”的用法蕴含着一个前设,即“市民与政府都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我们在“政府是一个主体”的结论上易为达成一致,但与此相对,“市民”在现实中并非公认为主体.然而,市民立场的存在的前提是“市民是一个主体”.如果“市民”在政治生活中无法取得主体性地位,而只能简单地作为政府主体事实行为的承受方,那么“市民”将永远丧失其政治生活的主体性以及帮助我们更好地从法社会学视角认识世界所可发挥的重要主体立场作用.当我们如此强调“市民立场”时,大家不禁会思考,市民作为主体的正当性在哪?为什么要确立市民社会的主体地位?

首先,平等对话是建构政治的前提.而平等对话的双方是一贯强势的政府与集结广泛社会意志的市民,需要使得这两者在平等的平台上进行真正公开平等的对话并非易事.第一步便是要求现代政治承认并确立普通民众的主体地位.唯有当市民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为维护自身权利而开展的权利救济与利益表达活动时,“市民”才有可能真正自治并与政府开展平等的对话.反之,如若“市民”不能集结为有着独立性与主体性的重要一方,其将永远充当着政府立场的客体——政治生活的客体角色,如此一来,“市民”将不可能与政府处在可进行政治对话的主体角色,更无从谈起两个主体之间的科学对话与互动,进而无法真正建构现代政治.

此外,市体是对现实社会状况的重要描述.尽管自1949年来广大中国民众已获得政治身份解放的发展平台,然则,集权主义下的政治聚拢型使得市民不得不在计划经济与政治限制下过分缩小自身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如话语权,自由权等),进而激化社会冲突与矛盾,文化大革命便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所幸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得到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强调自由与平等的市场经济推动社会大量自由流动资源的产生,当更多的资源脱离政府强势掌控而得以在社会中自由分配、重组、集聚,随之带来的是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的集合.尽管这样拥有各类共同利益的团体凝聚力相对散弱,却在诸多层面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市民社会的自我组织,增强其理性与主体性资格,并作为一股强势力量推动社会内在秩序的构建.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在市场经济的搅拌器中日趋加快,“村民观念”在城市化的浪潮下被“市民观念”同化,纵是所谓的“乡下人”,从其内在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到期外在表达与行事风格,都逐步体现出强烈的独立性、理性与权利意识,社会各成分的理性涌动从正面佐证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的主体地位正在形成.

三、市民立场对法社会学的意义

当法社会学一直在强调要正视并重视市民立场时,我们不禁会反问自己:市体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对于法社会学研究意义何在?

首先,市民立场意味着研究法社会学的学者应该自觉关注市民的自身意志、利益诉求、情感救济需要、政治生活态度.市民作为主体,无疑有着自己的需求、意愿、情感和态度,当然也有自己看待事物、处理问题的立场,不同立场构成不同场域,也决定了在其特定场域中,社会问题与矛盾真正的症结点在何处.如若我们忽视对市民立场的分析与整理,将无法剖析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真正原因,更无从谈起去解决问题.举例而言,中国古代法学与政治学往往不分,其立足点集中在国家和国家权力,其研究的立足点基本都是从上而下的,因此体现出一种与政治统治相关联的政府立场,即学术研究中着重说明和论证政府意识形态.纵然,我们会强调当代的法学已经是一套完备的探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科学,我们重点关注的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但是,不可否认在法社会学研究过程中依旧采取一种由上而下的视角,即从政府的立场来看待市民权利等重要问题,从出发点上看更偏重于角度,在“规则内谈规则”,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是法学学者思维的主线和基本走势.

毫无疑问,以“在规则内谈规则”的相对的立场有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然而,其日益明显的局限性也招来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对这一学术立场的质疑与反思.中国的法治和法学都在呼唤着一种新立场、新思维,摒弃纯粹的精英论思想,转战市民战场,从市民的角度出发去找寻社会问题的根本症结.市民是社会重要至极的决定性因素,期内化于心的独立性与理性人格决定了市民并非单纯作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对象与受力方,更是承担着社会管理主动性——充分表达自身意志、利益诉求、情感救济需要、政治生活态度的关键性主体.而法社会学坚守市民立场,意味着从法社会学研究路径出发的学者应当更为关注市民的自身意志、利益诉求、情感救济需要与政治生活态度,并且,这种关注不是一种外在的关注,而是一种平等的尊重,并且还要尽量予以体现和满足.第二,至关重要的法社会学思维走向——在研究中特别关注法律接受问题.在政府立场看来,法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决定了法是什么,政府的立场也可以推导出法律的全部,因此民众纵然重要,却并非至关重要.政府立场倾向于认为主要政府愿意,便可使得整个法律体系得到完整运作.继而,与政府立场相关的立法就是研究的核心,是出发点.立法之后伴随着执法,即国家机关以高高在上的态度,来贯彻实施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执法以后的司法仍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至于守法,亦可为国家机关以高高在上的态度,要求民众接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执法、司法的目的都是让民众遵守.这种现状的弊端在于其作为前提将法学研究的模式固定了下来,一种精英式的研究路径,研究成果也受着经营思想前设的严重干扰.


当法社会学不采取传统法学的思路,即主要不从政府立场出发,而是从市民立场出发来展开对法律的研究,介时,我们会发现些什么?可能得出哪些与之前截然不同的结论?显而易见,从市民立场出发来看待法律,自然会问民众需不需要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他的意愿是什么,通过法律想达到什么目的,他对法律的情感是怎么样的?是亲近的、排拒的、还是漠不关心的?继而就触及到根本性的法律接受问题.

为了避免现代思潮对法律文化的精英主义单一化的同化,后现代思潮也接过“当地人视角”的旗帜,极力倡扬“地方性”以应对“全球化”.吉尔茨等人对地方性知识的寻求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这些现象促成了法律多元理论的诞生.法律多元论不仅对以国家法为唯一研究对象和法律表现形式的传统法学理论发出了挑战,而且有力地印证了市民立场的学术价值.

注释:

①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http://.lunwenda./faxue/2008/04/16/42553_2..2013年5月15日.

②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http://article.chinalawinfo./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等于3215.2013年5月15日.

③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南开学报.2001(6).第29页.

④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法学研究.2001(3).第19页.

⑤郁建兴,吕明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再出发.求是学刊.2003(4).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