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诚信建设的八种机制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32 浏览:19909

加强保险公司诚信机制建设,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保险公司失信行为,解决保险公司诚信经营问题.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制约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当前,加强保险公司诚信建设,应着力建设八种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主要解决保险公司诚信不足引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使其尽量掌握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保证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健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一是确定业务数据、市场运行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办法,完善保险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二是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的广度和频度,采用侧重偿付能力的保险考核体系.保险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三是针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近几年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绝大多数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晦涩难懂、模糊不清.保险公司从广告宣传、产品销售到保险期间的怎么写作和理赔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向投保人告知保险产品的各种性质和特征,不能误导和欺诈.

资信评估机制.保险业的资信评估,是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资信评估相似度检测机构,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通过对影响保险公司资信状况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来全面考察保险公司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综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观公正地评定其信用等级的相似度检测行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资信评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中,38家有正式评级,12家有公开信用评级.保险资信评估机制的建立,把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纳入到动态的体系中,不断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状况,确认其资产负债能力、稳定运行能力,特别是偿付能力,评定保险企业所处的地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资产组合情况,提供防范保险公司风险的专业意见,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把保险业的竞争引入非领域.目前应加快有关保险资信评级的立法,对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法经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保险资信评估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基础.当前,我国保险资信评估业虽然还处于拓荒阶段,但是要充分利用后发优势,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保险资信评估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解决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信评估和保险监管的关系、保险资信评估的主要内容、保险资信评估的法律认定等问题,并以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尽快以立法形式建立所有保险企业和保险相似度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信用档案,以信用机制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有助于约束和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减少保险公司失信行为的发生.一是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管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各种保险投诉,认真组织查处,维护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遏制各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介的监督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与新闻媒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鼓励新闻媒体揭露各种保险失信现象,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诚信约束.


失信惩戒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建保险公司的诚信体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使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四类: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失信公示.政府部门应依托征信制度建立征信数据库,把所有保险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制作“黑名单”,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公示”.二是由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包括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企业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从而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三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诚信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四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通过建立和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依法追究严重失信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

行业自律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应引导行业协会将保险诚信建设作为自身工作的核心任务,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抓住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信用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对违信者给予批评教育.与此同时,各家保险公司也要积极开展保险诚信教育,健全企业组织文化,营造讲求保险诚信的良好氛围.

内控监督机制.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诱发经营主体短期行为和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仅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只有建立起明晰的产权关系制度,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才可能保证保险公司诚信行为的持久性,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短视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的增长”转变,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快速地发展.

绩效考核机制.由于我国产权制度尚不完善,保险公司以保费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考核制度导致了我国保险公司“重市场,轻效益”的经营模式,加剧了市场的诚信缺失状况.同时对待市场份额与业务品质的不同方式,包括一味追求市场份额不惜牺牲业务品质的错误经营理念.因此,要提高保险市场的诚信度,就必须改革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机制.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要以保费收入为基本点,结合营业费用率、承保质量、利润率等各项指标,建立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同时为了避免保费收入的波动性,可以将连续3~5年的保费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纠纷调解机制.目前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投诉较多,其特点是:人身保险低保额合同纠纷所占比例最高.由于大量纠纷不能及时通过协商得到解决,被保险人往往向、信访投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做既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又使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因此,尽快建立集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于一体的纠纷调解机制十分必要.目前首先应建立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这样可及时化解已大量出现的合同纠纷.该裁决机制应在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下,由各家保险公司作为会员单位自愿组成.其主要职能范围是:裁决消费者对会员公司的投诉;裁决的权限仅限于通过协商尚不能解决的低保额纠纷.会员单位可共同协商确定合同纠纷最高裁定限额;裁决结果保险公司必须执行;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裁决结果,可以继续向上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中国博士后特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