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实证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416 浏览:106496

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淮安市的企业中95%以上属于中小企业,它们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带来的法律风险、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融资方面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以及在行政管理方面遭遇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化.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生存和发展日益离不开法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一种主要风险.何谓企业法律风险,学者对此尚没有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和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吕景胜,2007)也有学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范畴,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商业风险.”(程广晓,2011)2004年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法定概念,即“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近年来,理论界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日益重视.笔者通过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8年以来,公开发表的研究企业法律风险的学术论文就达到142篇之多,但其中针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研究的论文少之又少,只有3篇,即便从1980年算起,公开发表的研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学术论文也只有4篇.然而,中国企业总数中超过90%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问题应该成为全社会更加关注的问题.淮安市地处苏北,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其中中小企业功不可没.据淮安市经贸委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淮安市95%以上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为了深入了解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笔者带领课题组其他两名成员从2011年8月到2011年12月对淮安市中小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方面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的类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企业在应对法律风险方面采取的措施等.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9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61份.通过问卷调查,笔者获得了大量有关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类型的翔实数据,经过进一步的分析和整理,概括出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几大类型.

一、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成立的前提,企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企业方能依法成立.企业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投资人准备投资兴办企业开始,到依法完成企业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为止(栾伟、舒佳,2010).企业设立过程既涉及到公、私法两大领域,又涉及到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别,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关系,产生多种法律效果的过程.因设立企业的类型不同,具体的企业设立过程也有所区别,但无论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必须依法设立,否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就设立公司而言,设立中小企业的发起人必须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是否合格、投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名称是否侵权、公司章程是否完备、出资义务是否履行等法律问题,从而有效防范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据笔者问卷调查结果反映,淮安部分中小企业发起人在企业设立过程中确实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在笔者有效调查的61家中小企业中,有22家企业在设立过程中遭遇过法律风险,占到被调查总数的36%.淮安市三洋科工贸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驰名商标纠纷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中小企业设立中遭遇法律风险的案例.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三洋”于2010年4月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隔不久,一家中小企业“淮安市三洋科工贸有限公司”获准成立.淮安市三洋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不到两三个月,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就委托北京一名律师到淮安市淮阴区工商局要求撤销“淮安市三洋科工贸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登记,同时要求淮安市三洋科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淮安市三洋科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洋”,侵犯了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中国享有的驰名商标“三洋”的商标权.该案后经过多方调解,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


企业设立就如同大厦的基石,它关系到整个企业后续发展的稳定性,如果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那么必然会为企业在日后的运营埋下法律隐患.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企业设立的门槛越来越低,使得各类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广大中小企业发起人必须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对企业设立过程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认真履行设立企业的义务,从而使拟设立的企业能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为成立后的企业健康运营奠定坚实合法的根基.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对于一个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言,其四个组成部分必须做到依法设置、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中国现实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很多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甚至都不完整,更谈不上合理和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完善成为国内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霍改霞,2011).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淮安中小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之处,给企业埋下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在笔者有效调查的6l家中小企业中,有12家企业没有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13家企业从来不召开股东会,有15家企业很少召开股东会,有23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都由家庭成员或者亲戚担任(见表1).笔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一些企业存在着大股东一股独大,大股东想收写小股东的股份,小股东常常为自己的股权抗争,股东内部诉讼不断的现象.